首页 理论教育 物业使用规定与管理原则

物业使用规定与管理原则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三条物业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建筑和物业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五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管理人不得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设置车库、车位。

物业使用规定与管理原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物业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违反管理规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物业管理人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一)任意弃置垃圾、抛掷杂物、排放污水的;

(二)擅自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的;

(三)产生噪音、振动对相邻业主造成不利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物业使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对原有建筑物加层、改建、扩建的;

(三)非法处分或者占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四)侵占、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公共绿地、共用设施的;

(五)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围护结构,扩大承重墙原有门窗尺寸,降低抗震消防、节能标准的;

(六)损坏屋面、楼层防水,擅自改装燃气、热力管线、设施,超出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

(七)违法存储、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放射性物品,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排放噪声污染环境的;

(八)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或者架设户外广告,在沿街阳台外晾晒衣物、堆放物品等影响市容市貌的;

(九)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场地,违反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装设施、设备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物业管理人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治安、消防、价格、特种设备、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公布受理方式、程序和期限,依法及时处理物业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业主出租房屋及车库、车位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载明承租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并将承租人、租赁期限、物业服务和水、电、气、热等费用交纳的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和物业管理人。

第二节 房屋装修与改变用途(www.xing528.com)

第四十八条 业主进行房屋装修,应当将装修内容、计划工期、装修工程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相邻业主、物业管理人。

物业管理人应当就下列事项与业主签订书面协议:

(一)装修施工的时间;

(二)装修垃圾的处置与清运;

(三)电梯使用、共用部分临时占用等注意事项;

(四)楼顶、窗外、阳台安装设施、设备、护栏等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行为;

(六)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建筑和物业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建筑和物业服务用房超出配建要求和使用需要的;

(二)水、电、气、热等的供应方式、技术等发生变化造成原有公共服务设施闲置的;

(三)建筑物共用设备层等闲置的。

第五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主动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沟通,也可请求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予以协助,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书面同意。

第五十一条 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在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五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库、车位总量少于业主总数或者需要数的,应当在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明确取得车库、车位的方法。

车库、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出租,但不得出售,除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外,出租期限一次不超过十二个月;租赁合同期满后,业主有新增需要的,应当优先满足。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管理人不得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设置车库、车位。

确需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划定车位,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遮挡消火栓,不得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