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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治理中的专门内容是否有公众参与?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专门调整城市交通治理的法律规范是指并非专门针对城市交通治理这一主题,而是在其他主题中附带涉及或涵盖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规范性文件。非专门调整城市交通治理的法律规范由于不属于针对城市交通治理的主题,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差异很大,根据笔者的初步搜索、分析和梳理,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调整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城市交通治理中的专门内容是否有公众参与?

这里的专门调整城市交通治理的法律规范是指专门针对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这一主题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们一般会在文件的标题中包含“交通”两字或者与“交通”相关的文字,如“汽车”“机动车”“地铁”等。非专门调整城市交通治理的法律规范是指并非专门针对城市交通治理这一主题,而是在其他主题中附带涉及或涵盖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规范性文件。

专门调整城市交通治理的法律规范按照调整范围的集中度不同,又可分为集中调整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包括城市交通立法、城市交通决策和城市交通决定各个领域)的综合性规范和专门调整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某个领域的专门性规范。据笔者不完全搜索,目前涉及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综合性规范仅有2009年颁布的《宁波市交通行政听证办法(试行)》,该办法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听证、信访听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其他行政行为等五类行政行为的听证程序做了统一调整,囊括了城市交通立法、城市交通行政决策和城市交通行政决定三大领域。[27]而目前涉及专门调整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这一主题比较有代表性的专门性规范有《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办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等。

非专门调整城市交通治理的法律规范由于不属于针对城市交通治理的主题,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差异很大,根据笔者的初步搜索、分析和梳理,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调整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城市交通立法属于立法的一种类型,因此,这些规范性文件也会涵盖公众参与城市交通立法的情形。这类规范性文件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

2.调整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城市交通决策属于行政决策的一种类型,因此,这些规范性文件也会涵盖公众参与城市交通行政决策的情形,同时,根据调整事项的集中程度不同,这类规范性文件还可进一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综合性行政决策的文件,比如《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试行)》《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暂行办法》《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试行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等;另一类是涉及单项行政决策的文件,比如有关价格决策的《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安徽省价格条例》等,涉及规划决策的《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规定(试行)》《合肥市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等。(www.xing528.com)

3.调整公众参与行政决定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城市交通决定属于行政决定的一种类型,因此,这些规范性文件同样也会涉及公众参与城市交通行政决定的情形。这类规范性文件比较典型的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等。

4.综合调整公众参与行政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由于绝大部分的城市交通治理活动本身也属于行政活动,因此,这些规范性文件也会涉及公众参与城市交通治理的情形。这类规范性文件比较典型的有《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温州市行政听证办法》等。

5.此外还有一种属于政府内部工作规则。虽然不具有直接的对外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它们在内部得到切实地贯彻实施,也会产生间接的外部法律效力。这类文件明确了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制度,同样也会涵盖公众参与城市交通决策的情形,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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