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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研究:公司董事职责与权力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公司董事数量减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在没有任命新的董事之前,禁止公司董事辞职。董事的任命应当事先取得该董事的书面同意,且被任命的董事应当作出有关本人不具有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禁止情形的声明。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公司管理权。公司经营和业务应当受董事会的管理,除非公司法或公司宪章另有限制,否则公司董事会拥有管理、指示和监督公司经营和业务的全部权力。

马来西亚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研究:公司董事职责与权力

(一)公司董事概念

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196条规定,每个公司必须要有法定最低数量的董事,其中私人公司至少有1名以上董事,公众公司至少有2名以上董事。公司董事应当由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担任。如果公司董事数量减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在没有任命新的董事之前,禁止公司董事辞职。公司最低数量的董事应在马来西亚居住且其主要居住地应当位于马来西亚境内。公司最低数量董事不包括替补董事。公司法第2条术语解释中就公司董事概念作了界定:无论其名称如何称呼,凡是履行公司董事职务的任何人都是公司董事,且包括公司多数董事依照其指示行事的人和公司替补董事。根据该定义,公司董事也包括那些尽管没有被公司全职任命但行使董事职权或发挥董事作用的任何人。因此,公司董事既包括“事实董事”又包括“影子董事”。实践中,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以及其他管理公司主要业务的人都属于公司董事。董事的任命应当事先取得该董事的书面同意,且被任命的董事应当作出有关本人不具有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禁止情形的声明。另外,《2016年公司法》还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消极情形。如被宣告破产且尚未解除破产人身份的人员等。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公司管理权。只要公司董事会正确履行其公司管理权,他们不受股东会所做任何决议的约束。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不能通过股东会否定公司董事会因行使公司管理职权而实施的行为。公司董事会不是股东会的附属机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有各自不同的职权。公司股东会不能随意剥夺和否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管理权。因此,公司股东只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以剥夺公司董事会相应职权的方式来否定或限制公司董事会管理权。

(二)董事职责(www.xing528.com)

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的职责是由公司董事的职位所决定和影响的。就公司董事职位关系而言,公司董事和公司之间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受托人是得到他人的授权或者信任,并依法专门为保护他人利益行事的人。公司董事行使的管理权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公司董事的这种职位关系就是一种受托人和受益人关系。公司经营和业务应当受董事会的管理,除非公司法或公司宪章另有限制,否则公司董事会拥有管理、指示和监督公司经营和业务的全部权力。

《2016年公司法》第213条规定了公司董事职责基本要求:公司董事应当在其任职期间,依照公司法规定,为了公司正当目的,善意且为公司利益最大化而行使自己的职权;每个公司董事应当以其职位所应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或者以董事实际具有的更丰富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谨慎、熟练和勤勉地履行董事职责。同时,该条还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董事规定了较重的刑事责任。

对于公司董事是否依其职位所应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或者以董事实际具有的更丰富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谨慎、熟练和勤勉地履行董事职责,《2016年公司法》规定了经营判断规则(或者叫做商业判断规则)。依照经营判断规则,公司董事在对公司业务作出某项决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董事基于善意和正当目的作出公司某项决定;二是董事和已作出决定的公司业务无实质性个人利益;三是董事有理由相信其被告知的有关据以作出公司业务决定的信息在当时情形下是适当的;四是董事有理由相信他所作出的公司业务决定是符合公司最佳利益需求的。公司董事在管理公司业务或者就公司某项事务作出决定时,应当充分获得有关信息。考虑到董事自身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局限性,加上公司业务或事务的专业化,有时,董事仅靠自身知识、经验和能力不能有效履行职责。为此,公司法允许董事在对专家、其他董事、董事会委员会以及职业人员提供的信息和建议作出独立评估后,依靠此类信息或建议履行其职权。除此之外,公司董事的其他职责还包括:在授权他人行使其职权时,董事要对受托人行使其职权的一切行为负责;未经公司会议批准或允许不得使用公司财产、依其职权所获得任何信息或利用其公司董事职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等。公司董事应当基于诚信,履行其所承担的公司管理职能,禁止董事为了个人利益从事和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业务。公司董事应当熟悉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监督和确保公司能够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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