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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研究:研发服务的投资优惠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进一步提高马来西亚整体研究与开发服务能力和水平,独立从事设计、开发和建模项目的公司有资格申请享受下列优惠待遇。申请人应当将优惠申请书提交于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三)研究与开发再投资优惠制度上述类别的公司实施研究与开发再投资项目有资格申请第二轮5年期的新兴地位优惠待遇,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第二轮5年期的新兴地位优惠待遇。

马来西亚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研究:研发服务的投资优惠

《1986年马来西亚投资促进法》就研究与开发服务作了如下界定:以致力于材料、设备、产品或工艺生产及改进为目的,在科学或技术领域内实施的任何系统性或集约化研究活动。但是不包括下列情形:有关产品质量控制或者材料、设备、产品或工艺的常规检测;社会科学或人文科学方面的研究;有关数据的常规收集;有效调查或管理研究;市场调查和销售促进。

为了进一步提高马来西亚整体研究与开发服务能力和水平,独立从事设计、开发和建模项目的公司有资格申请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合同制研究与开发服务公司

合同制研究与开发服务公司是指在马来西亚向非关联公司提供研究与开发服务的公司。该类公司有资格申请下述优惠:一是申请获得新兴地位,可以享受5年期限的所得税100%减免优惠。允许公司将未缴纳的资本和累积的损失实行税损结转,允许将这部分数额自失去新型地位后从公司收入中扣除;二是选择申请享受自公司首次合格资本支出之日起10年之内发生的合格资本支出数额100%的税务扣除优惠。公司可以用该税务扣除数额冲抵公司纳税年法定收入的70%,被冲抵部分不计入公司所得税计算基数。公司未使用完的税务扣除数额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直到公司使用完毕所有税务扣除数额为止。申请人应当将优惠申请书提交于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

(二)研究与开发服务公司

研究与开发服务公司是指在马来西亚向其关联公司或者社会其他公司提供研究与开发服务的公司。该类公司有资格申请下述优惠:享受自公司首次合格资本支出之日起10年之内发生的合格资本支出数额100%的税务扣除优惠。公司可以用该税务扣除数额冲抵公司纳税年法定收入的70%,被冲抵部分不计入公司所得税计算基数。公司未使用完的税务扣除数额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直到公司使用完毕所有税务扣除数额为止。申请人应当将优惠申请书提交于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如果研究与开发服务公司自己不打算申请享受此项优惠的,该公司的关联公司能够享受因接受研究与开发服务公司服务而支出的服务费双倍的减免。同样,申请人应当将优惠申请书提交于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www.xing528.com)

满足下列条件的合同制及其他类研究与开发服务公司可以申请享受多项优惠:公司从事的开发应满足国家的相关需求并能带来经济利益;至少70%的收入来自于公司的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制造业为基础的研究与开发公司,至少50%的公司员工有资格从事研究与开发工作;以农业为基础的研究与开发公司至少5%的公司员工有资格从事研究与技术工作。

(三)研究与开发再投资优惠制度

上述类别的公司实施研究与开发再投资项目有资格申请第二轮5年期的新兴地位优惠待遇,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第二轮5年期的新兴地位优惠待遇。

(四)研究与开发公共机构商业化优惠制度

为了鼓励公共研究机构研究开发成果的商业化,马来西亚给予下列优惠:一家公司向其从事研究与开发成果商业化的子公司进行投资的,有资格申请享受与其在子公司投资额等量的税收减免;从事研究与开发成果商业化的子公司有资格申请获得新兴地位,可以享受10年期限的法定收入所得税100%减免优惠。申请享受上述优惠的公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不低于70%的持股公司的股份由马来西亚人持有,从事研究与开发成果商业化的子公司应当属于马来西亚人;持股公司应当持有研究与开发成果商业化子公司的70%股权;子公司的研究与开发成果应当在自获批之日起一年之内完成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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