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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和控制环境污染措施及效果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构成犯罪,对行为人处以10万林吉特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监禁,或者处以10万林吉特以下的罚金并处5年以下监禁。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向马来西亚水域排放超出法定环境可接受标准的有害物、污染物或废物。

禁止和控制环境污染措施及效果

(一)禁止使用未经许可的土地、厂房、机械、设备以及其他设施

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需要获得许可才可以进行生产、经营使用的土地、厂房、机械、设备以及其他设施,未经依法获得许可之前不得擅自使用。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在咨询环境质量委员会后,可以通过发布令的方式明确规定未经获得许可便擅自占有或者使用土地、厂房、机械、设备、设施的人将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环境质量总署长的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将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车辆、船舶用于运输、转运、存贮废旧物品,不得将普通土地、建筑改为或者设计为法律规定使用范围内用于贸易、生产或者经营用途的土地和建筑。

(二)环保设施计划要求和审批

任何人从事生产、经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环境质量总署长提交有关土地、厂房、机械、设备以及其他设施的适用、建设申请书和计划书。计划书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核。不得批准计划书未获批准的项目申请。申请书和计划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计划经营的项目内容、建设情况、控制设备的安装等;二是经营项目、建筑物的位置,项目实施、建筑物建设将会对周边环境带来的变化;三是对上述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的具体使用情况和过程;四是废旧物品的成分和特点;五是环境质量总署长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另外,提交申请时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环境质量总署长可以依据条件要求或者无条件地批准此类申请,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安装环境控制设备以及实施环境监控项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成本。

(三)关于污染物排放条件和区域的规定

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在咨询环境质量委员会后,可以通过发布条例的方式详细规定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烟尘、有毒物质、噪声等排放、储藏及释放的可接受环境条件,可以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排放、储藏及释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烟尘、有毒物质、噪声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区域。

(四)环境污染限制

1.大气排放物和噪音污染限制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向大气排放超出法定环境可接受标准的有害物质、污染物或废物。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制造、发出超出法定环境可接受标准的噪声。

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构成犯罪,对行为人处以10万林吉特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监禁,或者处以10万林吉特以下的罚金并处5年以下监禁。如果行为人在收到环境质量总署长要求其停止排放行为的通知后,仍然实施排放污染物的,可加处每日1000林吉特的罚金。

另外,对任何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具体限制,但被认为是属于向大气排放或释放废物的行为:一是在任何地方放置具有向大气自然分解或释放性质的任何物质;二是向大气排放或释放难闻或令人不舒服的气味;三是焚烧商业、生产、工业中产生的废物;四是使用没有配套排放物控制系统的燃油设备。

2.土壤污染限制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向土壤、土地表层排放、释放超出法定环境可接受标准的有害物质、污染物或废物。

另外,对任何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尽管没有上述规定的限制,但被认为是属于污染土壤或土地的行为:一是在土壤表面、里面或者其他任何可接触到土壤的地方放置液体、气体或固体物质;二是在任何地方建造的垃圾分解厂,土壤、矿石处理厂,淤渣沉积厂,废物灌注井,以及其他使用土地用以处置对人体有不利影响的物体或者对地下水、土壤及土地表层正常利用产生阻碍的固体或液体废物处理设施。

3.水污染限制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向内陆水排放、释放超出法定环境可接受标准的有害物质、污染物或废物。

另外,对任何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尽管没有上述规定的限制,但被认为是属于向内陆水排放、释放废物的行为:一是在水体上、里面或者其他任何可接触到水体的地方放置任何种类的废物;二是故意或者疏忽大意将废物放置于任何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废物掉落、降落、排出、蒸发、冲刷、吹落、渗透到内陆水体的行为;三是导致用水温度高于或低于法律规定限制的行为。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向马来西亚水域排放、渗漏超出法定环境可接受标准的任何类型的油或者含有油类成分的混合物。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构成犯罪,对行为人处以50万林吉特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监禁,或者处以50万林吉特以下的罚金并处5年以下监禁。如果被指控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人能够证明此类排放或渗漏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构成对此类指控的有效抗辩:一是此类排放或渗漏是为了确保船只的安全;二是为了救护人的生命;三是船舶损坏导致渗漏,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阻碍或减轻此类渗漏的发生;四是在提炼油的过程中,在正常处理废物环节之外发生废物渗漏,并采取一切措施从废物中分离出油的行为。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向马来西亚水域排放超出法定环境可接受标准的有害物、污染物或废物。

4.禁止露天焚烧

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法禁止在厂房、房屋、土地等场合或地点进行任何形式的露天焚烧行为。露天焚烧行为是指非直接经过烟囱、堆放方式进行的露天放火、燃烧或熏烧行为。马来西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可以在政府公报上,以令的方式公告不构成法律禁止的露天焚烧行为。凡是以令中规定的条件且不在令中禁止的地方焚烧的,均不属于上述法律禁止的露天焚烧行为。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发生下列情形时,环境质量总署长通知社会公众,临时禁止任何人进行露天放火、燃烧或熏烧行为:一是该地区的空气质量下降到不健康的级别;二是实施非通知规定之外的放火、燃烧或熏烧行为将会对周边环境产生危害。

建筑物、工厂、厂房、土地等财产的物主或占有人要对发生在其财产领域内的非法露天焚烧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有下列情形的,物主或占有人可对有关自己非法露天焚烧指控构成抗辩:一是露天焚烧超出他的控制,或者露天焚烧是在他不知道或者没有同意的情形下发生的;二是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预防措施,或者尽了一切努力防止露天焚烧行为的发生。同时,物主或占有人还须证明上述情形下已经履行自己能力范围内应尽的责任。

(五)马来西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的防止环境污染管理权

为了有效保护环境和控制污染,《1974年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法》规定了马来西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一定范围内的环境管理权。

1.禁止使用指定设备或材料

马来西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在咨询环境质量委员会后,在政府公报上以发布令的方式,公告在指定的地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禁止在贸易、加工或生产中使用所制定材料;通过描述方式或指定品牌名的方式禁止使用指定设备或设施。

2.实施环境产品认证制度

马来西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在咨询环境质量委员会后,在政府公报上以发布令的方式公告下列行为:规定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并要求以规定的方式减少、回收或者规范此类物质的使用;指定含有最低比例循环利用物质的产品为法定销售产品,并要求在此类产品上应说明其所含有的循环利用物质成分、制造及处理方法。另外,在销售按照上述规定生产的产品或者含有上述规定成分的产品时,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此类产品或物质是环境友好型产品或物质。

3.制订环境非友好产品处置计划

马来西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在咨询环境质量委员会后,可以制订详尽的指导规则和程序用以规范环境非友好产品或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产品减少和处理计划,从而保证此类产品的有效回收,并能以安全的方式循环利用或处理此类产品。

4.发布禁止令

如果企业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物、废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时,环境质量总署长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向企业主发布具有下列内容的禁令:限制或禁止排放;规定排放条件;指定排放的期限;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损害采取补救措施。

马来西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在咨询环境质量委员会后,可以就上述内容在政府公报上发布禁止令详细规定具体实施的情形和条件。

马来西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在认为环境、公共健康或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可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可以指示环境质量总署长发布禁令要求行为人停止排放环境有害物、污染物或废物。

(六)多家企业累计排污管理

在同一地区,同时有多家企业或个人依法获得向该地区排放环境有害物、污染物或废物许可证,尽管每个获得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都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排放环境有害物、污染物或废物,但是这些企业或个人累积排放的环境有害物、污染物或废物超出了该地区的环境承受能力。如果允许这些企业或个人继续排放的话,将会影响该地区居民健康、安全,或者对该地区的动物,如鸟类、鱼类或者其他水生生命造成威胁。在这种情形下,环境质量总署长可以通知这些拥有排放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方式减少环境有害物、污染物或废物的排放量,将排放量控制在环境承受能力范围内,以确保周边的环境安全。

(七)环境审计

《1974年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法》规定了严格的环境审计制度。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总署长可以要求车辆、船舶、土地、厂房、建筑物等财产的物主或占有人依照马来西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或者环境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审计,并提交相关审计报告。同时,为了有效完成环境审计,环境质量总署长应当向社会提供能够进行环境审计并能撰写审计报告的专家人员名单。接受环境审计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环境质量总署长处注册的审计专家中任命相关的审计人员。

(八)指定行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制度

1.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核

为了做好环境保护预防工作,《1974年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法》第34条A部分规定了投资者在从事生产经营前的环境评估义务,要求投资者必须在设计投资方案时,具体考虑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过程中的环境因素,并详细规定生产过程中具体控制污染、减少废物排放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计划,要把环境保护和预防污染作为投资者生产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1987年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法令》的规定,必须进行环境评估的主要项目包括:将土地面积500公顷以上的森林地改为农业生产用地,50公顷以上住宅地开发,石化与钢铁项目以及电站项目,水面面积200公顷以上的水库/人工湖的建造等。

马来西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在咨询环境质量委员会后,可以以发布令的形式规定具体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投资行为范围和内容。任何准备从事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投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在该投资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之前,应当向环境质量总署长提交该投资项目或行为的环境影响报告。该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按照环境质量总署长规定的指导准则制作。环境影响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该项目或行为具有的或者可能具有的环境影响,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止、减少或控制此种环境影响的具体措施和方法。环境质量总署长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多份环境影响报告。

环境质量总署长对提交的投资项目或行为环境报告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调查后,认为报告中所采取的措施符合环境质量保护各项条件和要求,能够有效防止、减少或控制投资项目或行为实施后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就应当无条件或者附条件批准该环境报告,通知申请人执行核准的项目或行为,并向其他审批机构提交该环境报告以获得批准。

环境质量总署长对提交的投资项目或行为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调查后,如果认为报告中所采取的措施不符合环境质量保护各项条件和要求,或者不能有效防止、减少或控制投资项目或行为实施后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就不得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并应当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环境影响报告未能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可以对该环境影响报告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可以就修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提交环境质量总署长进行审核。环境总署长不得无理拒绝接受修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任何人在环境影响报告未获得环境总署长批准之前不得擅自从事所规定投资项目或行为。在环境影响报告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在实施获批项目或行为的过程中,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采取报告中所列明的措施,并能有效防止、减少或控制该投资项目或行为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如果环境影响报告获批时有附加条件的,申请人还应当证明获批项目或行为实施中已经满足了该附加条件。

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构成犯罪,对行为人处以10万林吉特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监禁,或者处以10万林吉特以下的罚金并处5年以下监禁。如果行为人在收到环境质量总署长要求其遵循上述规定的通知后,仍然实施违法行为的,可加处每日1000林吉特的罚金。

2.《1987年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法令》规定的环评项目或行为

根据《1987年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法令》的规定,必须进行环境评估的主要项目包括:

(1)农业项目

a.将土地面积500公顷以上的森林用地改为农业生产用地项目计划;

b.需要重新安置100户以上家庭的农业项目计划;

c.面积500公顷以上,且涉及到农业用地用途类型改变的农业资产开发计划。

(2)飞机场项目

a.飞机场建设项目(含有2500米以上的临时紧急跑道);

b.国家或州停车场飞机临时紧急跑道项目计划。

(3)排水和灌溉项目

a.水域面积200公顷以上的人工扩建湖以及水库、人工湖建设项目计划;

b.面积100公顷以上的原始林区、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排水项目计划;

c.面积5000公顷以上灌溉项目计划。

(4)土地开垦项目

面积50公顷以上的沿海土地开垦项目计划。(www.xing528.com)

(5)渔业项目

a.渔业港口建设项目计划;

b.码头扩张能力达50%以上的渔业港口扩建项目计划;

c.面积50公顷以上,以清理红树林沼泽地为基础而建设的陆地水产品养殖项目计划。

(6)林业项目

a.将面积50公顷以上的山地林地改变为其他土地用途的项目计划;

b.将用于城市供水、灌溉或水力发电,或者邻近州、国家公园海洋公园的水库区域内树林进行砍伐或者将其改变为其他土地用途的项目计划;

c.面积500公顷以上林区砍伐项目计划;

d.将面积50公顷以上的红树林沼泽地改变为工业、住宅或农业用地项目计划;

e.清理岛屿上邻近国家海洋公园的红树林沼泽地项目计划。

(7)房屋开发项目

面积50公顷以上住宅地开发项目计划。

(8)工业项目

a.单一产品或混合产品的日产量100公吨以上的化工项目计划;

b.所有类型和规模的石油化学制品项目计划;

c.有色金属的初级熔炼;所有类型和规模的铝、铜项目;日产量50公吨以上的其他有色金属项目计划;

d.每小时产量30公吨以上的熔渣项目计划;日产量100公吨以上回转窑石灰项目计划或者日产量50公吨以上立窑石灰项目计划;

e.日产量100公吨以上以铁矿石为原材料的产品项目;日产量200公吨以上以铁屑为原材料的产品项目计划;

f.静负载超过5000公吨以上的造船项目计划;

g.日产量50公吨以上的造纸或纸浆项目计划。

(9)基础设施项目

a.在海滨地区建设的养生医院项目计划;

b.面积50公顷以上的为中型或重型工业提供工业发展基础的项目计划;

c.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计划;

d.国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计划;

e.新城镇建设项目计划。

(10)港口项目

a.港口建设项目计划;

b.年处理能力提升50%以上的港口扩建项目计划。

(11)采矿业项目

a.采矿用地面积超过250公顷以上的,在新地区实施的采矿项目计划;

b.矿石筛选,包括铝、铜、金或钽的提炼项目计划;

c.面积50公顷以上挖沙项目计划。

(12)石油项目

a.石油和天然气开发项目计划;

b.长度超过50公里以上的境内、外输油管道建设项目计划;

c.石油、天然气分离、加工、处理和储藏设施建设项目计划;

d.石油精炼厂建设项目计划;

e.在商业区、工业区或居民区3公里以内修建的整体能够储藏石油、天然气或柴油超过6万桶以上的储藏剂产品建设项目计划。

(13)发电和电力传输项目

a.发电量超过1000万瓦特以上的,以石油、天然气、煤等矿物燃料为原料的蒸汽发电厂建设项目计划;

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或者同时符合二者条件的水坝和水力发电项目:一是水坝高度超过15米高,且其他设施所占总面积超过40公顷的项目;二是水域面积超过400公顷的水库项目;

c.复合循环发电站建设项目计划;

d.核燃料发电站建设项目计划。

(14)采石场项目

在商业区、工业区或居民区3公里以内建立的,或者获批的用于商业、工业或家居用途不受区域限制的石灰石、硅石、石英石砂岩、大理石、建筑装饰石料或者综合性采石场建设项目计划。

(15)铁路项目

a.铁路新线路建设项目计划;

b.铁路支线建设项目计划。

(16)交通项目

大容量快速交通建设项目计划。

(17)度假胜地和娱乐设施项目

a.海滨度假设施或拥有80间住房以上的饭店建设项目计划;

b.覆盖区域达到50公顷以上的山中避暑地及酒店建设项目;

c.国家公园旅游发展及娱乐设施建设项目;

d.国家海洋公园内岛上旅游发展及娱乐设施建设项目。

(18)废物处理项目

a.有毒有害废物处理项目:焚化厂建设,非现场回收厂建设,非现场废水处理厂建设,垃圾填埋安全设施建设,储藏设施建设;

b.城市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焚化厂建设,混合堆肥厂建设,回收厂/再循环利用厂建设,城市固体废物填埋设施建设;

c.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出海口建设。

(19)供水项目

a.水面面积超过200公顷以上的水库或蓄水池建设项目;

b.日供水量超过4500立方米的工业、农业或城市供水用途的地下水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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