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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城市实践与文化服务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解学芳欧美各国对公共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在各国宪法与文化基本法的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从德国、俄罗斯、瑞士等国家的典型做法来看,宪法与文化基本法不但明确了对文化艺术发展的扶持,也成为国家支持与鼓励公共文化发展的法律保障与制度根基。德国面对公共文化机构资金短缺问题,在法制层面明确了政府承担文化基础设施与维持公众基本文化需求的扶持资金。

公共文化服务:城市实践与文化服务

解学芳(2)

欧美各国对公共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在各国宪法与文化基本法的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从德国、俄罗斯、瑞士等国家的典型做法来看,宪法与文化基本法不但明确了对文化艺术发展的扶持,也成为国家支持与鼓励公共文化发展的法律保障与制度根基。

德国面对公共文化机构资金短缺问题,在法制层面明确了政府承担文化基础设施与维持公众基本文化需求的扶持资金。在德国的宪法中加入了特定的条款——国家承担支持文化的义务,并通过积极措施保护和促进文化艺术的发展;并且,根据德国宪法的解释,艺术和科学、研究和教学应当是免费的。与此同时,德国大多数州的宪法也明确提出对艺术、文化发展提供公共财政。例如“州要保护和支持文化生活”(柏林州宪法,第二部分第20条),“所有人应有机会利用生活中的文化商品”(莱茵兰—普法尔茨州,第三部分第40条),(3)可见,政府承担扶持与培育文化艺术发展的责任是宪法的应有之意。

俄罗斯利用宪法与文化基本法作为法制依据扶持与推动文化发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发展联邦文化项目,根据联邦预算为文化拨款,制定文化部门的最低报酬和稿酬,保护对联邦具有重要性和特别价值的历史文化古迹”,并把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安排在政府扶持的优先任务列表中,体现出俄罗斯在遵从宪法的基础上采取积极的国家艺术政策,推动文化的发展;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要求“保障公民创造、获得文化、参与文化生活的自由,利用文化设施的权力,保护知识产权,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遗迹作为每个公民的责任”,明确了公民自由创造和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此外,俄罗斯的《文化基本法》规定了国家文化行动需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来维护、发展和传播文化,保障文化权利和自由;同时,确立了国家对文化发展的资助水平——联邦预算2%与地区预算6%(不包括媒体)。而在《俄罗斯联邦文化法》中包含了文化部门合伙特别准入、慈善和捐赠活动等的具体规定;此外,政府提出的“2020战略”关注创新,强调对文化、教育、科学发展的投入与扶持;2012年5月的总统令则提出“扩大俄罗斯在国外的文化地位,加强俄语在世界上的地位,建立俄罗斯科学与文化网络中心”(4),谋求在互联网时代俄罗斯本土文化的国际影响力的提升。

瑞士则对联邦宪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宪法包含的法律条款突出了促进文化多样性、保护文化遗产、丰富文化艺术活动的目的。例如宪法规定“应促进共同福利、可持续发展、内部凝聚力和国家的文化多样性”(宪法第2章),“保障语言自由”(宪法第18章),“保障艺术自由”(宪法第21章),“联邦可以支持国家利益的文化活动、鼓励艺术和音乐、教育的发展”(宪法第69章),“联邦政府应当保护风景、地区、历史遗迹和自然文化古迹,应支持自然文化遗产保护行动”(宪法第78章)以及“为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节目与信息的公众转播完善立法”(宪法第93章)等条款,明确了为实现保障文化艺术多元化、保护文化遗产、扶持艺术、音乐与广播电视发展的目标应给予积极的扶持。此外,2012年瑞士实施了《联邦文化促进法》,规定联邦政府在促进文化发展方面的职责以及文化政策准则,提出“通过促进文化发展提升瑞士文化凝聚力、保护瑞士文化多样性,通过促进文化发展、鼓励类型丰富的优质文化资源的供给,通过促进文化发展为文化艺术从业人员和文化机构创造优良环境,通过促进文化发展让民众更主动参与文化活动、更方便地享用文化服务,通过促进文化发展塑造瑞士文化强国的国际形象”,(5)成为瑞士积极扶持文化发展的基本方针。

政府对公共文化给予财税扶持,是公民文化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从文化属性来看,对公共文化设施的可持续性投入与国家层面实现文化发展的可持续性,需要政府设计科学合理的文化政策给予扶持;(6)经济属性来看,对公共文化的扶持是提升公民文化素养、培育潜在的文化消费群体的重要制度安排。虽然欧美各国致力于鼓励与激发民间组织与私人社会资本与捐赠源源不断地注入公共文化建设,但国家层面对文化艺术的财政扶持仍然是公共文化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与基础保障,特别是对文化艺术机构、艺术家的私人捐赠与赞助实施免税政策,为公共文化建设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德国很重视对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的财政投入。从近些年的投入实例来看,2006年,德国联邦政府的财政补贴扶持柏林三大歌剧院;2007年,联邦议会设立4亿欧元的特殊文化基金,并支出50%用于柏林国家歌剧院整修;2008年,联邦共和国与柏林地区签订文化之都融资合约,确定联邦对柏林的文化资助持续到2017年底。实际上,德国尤其重视对博物馆档案馆、公共艺术的发展,在财税扶持上确保投入的连续性。从下表1可以看出,2005年至2014年,德国用于公共文化支出的规模逐年稳健增加,到2014年高达9 493.5百万欧元,其中自治市与各州的支出比重超过85%,而且联邦政府对公共文化的投入比重呈现增长态势。此外,德国颁布的《基金会税收法案》规定对部分公共文化活动或类似于剧院表演的非盈利活动采取免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要求设立公共基金会,并规定向基金会捐赠的组织与私人给予税收激励,从而刺激了基金会的遍地开花。例如联邦文化基金会、普鲁士遗产基金会、魏玛经典基金会等,对促进公共文化建设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表1 2005—2014年德国公共文化支出及占比情况

数据来自:Compendiumcultural policies and trends in Europe:Germany [R]. http://www.culturalpolicies.net.2016.1.

英国对公共文化的重视与扶持表现为三个层面:一是政府或文化艺术委员会等机构大力扶持公共文化。例如,英国政府拨款4 000万英镑资金设立基金扶持2012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和残奥会,促进青年群体对艺术与体育的兴趣,而由公众和私人基金出资7 500万英镑构成的基金则用于“盛典2012”的文化活动;2013年,40%的基金用于健康、教育、环境和慈善事业,而体育、艺术与遗产各占20%。(7)二是英国对公益性文化行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图书出版、期刊、报纸不征增值税,积极扶持图书出版业发展。三是鼓励私营部门和文化艺术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一方面,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DCMS)对公共文化的财政扶持政策趋于凸显私人部门的作用——政府财政投入缩减了25%,2014—2015年度仅为11亿英镑;DCMS对英格兰艺术委员会的拨款也减少了29.6%(约1亿英镑),2014—2015年收到的财政拨款仅为3.5亿英镑……说明英国政府鼓励私人部门为公共文化发展提供资金扶持的政策大趋向。(8)另一方面,强调对从事公共文化以及相关慈善性质的组织捐助资金的私营部门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驱使私人或营利性组织资助文化艺术,大量私人资金流入艺术、博物馆、遗产等具有慈善性质的机构;此外,支持与鼓励公私文化机构合作可以享受赋税减免——如果一个慈善或教育机构(如艺术组织)借用一个企业的员工所获得的补贴或所得工资适用于税收减免。

法国重视从税收上给予公共文化扶持。在法国,正常增值税税率是19.6%,但博物馆、遗迹、展览和文化遗址、电影院等适用于中等税率5.5%,特定的2.1%税率则适用于出版社公共广播、新上演的戏剧作品的前140场表演等。(9)法国重视文化设施建设,每年投入兴建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文化设施上的财政拨款高达几十亿法郎。例如,2010年,法国文化部发起“区域博物馆”计划,投入7 000万欧元用于扶持整个地区的博物馆建设项目。从法国国家层面资助公共文化的情况来看(见表2),2015年用于泛文化与文化研究的支出达287 200万欧元,远远高于媒体与产业类的支出,而且对于民族教育与研究的扶持力度也很大。此外,对文化遗产遗迹、博物馆、美术馆、无形遗产等文化遗产以及文化艺术的扶持尤为突出。由表2数据可知,法国2015—2016年的文化预算呈现稳健的增长趋势,其中2016年法国文化部对使命型文化的预算占比高达80.1%,(10)说明文化预算目标侧重文化遗产的保护、文化创作与知识传播等公益性文化与文化创新等方面。

表2 2015—2016年法国公共文化支出与文化部预算情况

Sources:Councilof Europe/ERICarts,“Compendium of Cultural Policiesand Trends in Europe,18th edition”,2017.

②Perrin T,Delvainquiere JC,Guy JM. Compendium cultural policiesand trends in Europe:France[R]. http://www.culturalpolicies.net.2016.

俄罗斯对公共文化的财税扶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资助力度很大。首先,从税收体系上确立对公共文化的资金扶持。俄罗斯的《公民和预算法典》规定,国家在文化领域中需承担融资义务,即政府应是文化事业单位的公共资金提供者,并规定对“文化历史遗迹修复工作,维护文化遗产与转移慈善货物、作品、服务”减免税收,对“属于艺术家或民间手工艺家的建筑和活动场所,用作工作坊或对公众开放的私人展览、图书馆、画廊、博物馆等建筑”免除税收,可见,俄罗斯对文化实施的税收优惠条款具体而明确。其次,俄罗斯实施的《文化古迹法》明确了国家和当地政府对不动产对象和相关的绘画、雕塑、装饰艺术等文化遗产给予资金扶持,规定政府要承担文化遗产项目的利用和保护责任。此外,俄罗斯积极通过资金资助方式扶持公共文化发展(见表3),2010年,俄罗斯用于博物馆与展览项目、图书馆、文化家园的财政支出规模是最大的,占文化类总支出的比重高达34.57%(11)。此外,从2013—2020年的规划来看,俄罗斯联邦文化和旅游发展国家项目重点任务定位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文化遗产,提高图书馆服务质量和增加可获得图书馆的途径,提高博物馆的质量和增加可获得的途径,确保档案集合的保存、收购和合理使用”等。

瑞士从制度上确保大量财政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一方面,联邦文化局(BAK)隶属的历史遗迹与文化遗产保护部门重视修缮和保护涉及国家利益的历史古迹,对国家图书馆与文化遗产传承相关的协调与推广项目进行全额或部分资助,主要财政投入由各州、市政府承担。另一方面,《联邦文化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保障了公共文化投入的可持续性。根据2012—2015年的预算,瑞士投入6.37亿瑞士法郎(约5.14亿欧元)专门对语言、音乐教育、阅读,艺术与文化项目给予扶持;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瑞士对公共文化领域的资金投入多来源于社会资本,如赞助人、文化基金会等私人或私企的资金;特别是民间基金会每年支出10—20亿瑞士法郎,其中3—5亿用于文化支出,支持力度大(12)

表3 2005—2010年俄罗斯联邦预算公共文化支出

在瑞典,政府扶持公共文化的力度逐年加大。从相关政策来看,《遗产纪念法案》(1988)、《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融资法案》(1989)、《瑞典档案保护法案》(1990)、《图书馆法》(1996)、《区域文化活动政府补助分配法案》(2010)等都成为政府资助公共文化的法律依据。从数据来看,2008—2015年,瑞典用于公共文化的支出总额增加幅度在10%左右。特别是2012以来,国家对文化的支出呈现大幅增加(约占总投入的43%),区域政府在文化支出总量中的比重也明显上升;其中,2015年用于大众教育的支出为38亿瑞典克朗,区域文化活动、博物馆与文化展览投入分别为13亿、14亿瑞典克朗,还有13亿瑞典法郎用于戏曲、音乐和舞蹈等文化艺术领域(13);从分布情况来看(见表4),除了文化教育支出比重最高之外(34.0%),国家财政用于博物馆为代表的文化遗产的支出占比高(23.8%),而且是唯一呈现正增长趋势的资助行业,说明瑞典对文化遗产类公共文化的扶持明显高于其他领域。

表4 2015年瑞典国家层面文化支出情况

资料来源:Myndigheten för kulturanalys;Council of Europe/ERICarts,“Compendium of Cultural Policies and Trends in Europe,18th edition”,2017。注:“—”表示尚未有具体统计数据。

美国对公共文化的财政扶持具有间接性。美国政府对公共文化的财政资助是有限的,且通过扶持文化非营利组织来主导公共文化的发展。一是美国对文化非营利组织实施免税政策,鼓励私人、企业投入公共文化。按照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向法律许可的一切文化机构捐助款物的个人和单位可享受销售税与财产税的减免优惠政策;《免税组织指南》则规定交响乐团等9种文化艺术组织享受免税待遇,以此体现政府对高雅文化艺术与文化遗产的鼓励与保护(14);州政府的财政拨款侧重对文化艺术领域的地方文化组织与文化团体给予资助,纽约市25%的文化非营利组织得到过政府资金扶持;而对文化非营利组织实施税收减免政策的州政府高达50个(15)。二是鼓励私人与企业对文化艺术与文化非营利组织赞助与捐赠。美国征收高税率的遗产税和企业高达33%的利润额的税率,与慈善捐赠免税的巨大反差,调动了企业与私人对公共文化捐赠的积极性,促使社会捐赠高达美国文化预算的半数。三是政府通过基金会资助公共文化服务是常态。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对美国博物馆及图书馆服务协会、国家人文基金会、国家艺术基金会、肯尼迪中心等每年资助额高达10亿美元,刺激了文化艺术的繁荣;其中,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NEA)资助优秀的非营利性文化机构具有风向标的作用,刺激了艺术资助体系的多元化与公共文化的繁荣。(16)

欧美各国通过文化基金会扶持公共文化建设,既体现一国对公共文化建设的“一臂之距”的管理原则,也体现了对公共文化扶持的多元思维、对公民文化权益的关注,推动着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供给方式的多元化。从表5可以看出,政府公共资金或文化基金会资助的文化艺术机构的服务价格远低于私营部门提供的文化产品的价格,真正承担着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功能。例如,2015年,在比利时,公共或基金会资助的文化机构提供的艺术教育对于11岁以下的学生是免费的,对于12—18岁的学生每年仅收取69欧元;在法国,基金会资助的艺术教育最低每小时仅为0.88欧元;在俄罗斯,艺术教育是免费的,博物馆入场费对16岁以下也实施免费政策……

文化基金会在公共文化培育、繁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美国,鼓励文化基金会扶持文化发展形成了《基金法》《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等完善的制度体系。美国的国家艺术基金会代表政府向文艺团体与艺术家提供资金扶持与技术援助,国家博物馆委员会专门资助博物馆与美术馆等……(17)。以美国弗吉尼亚美术博物馆为例,2015年博物馆收入达3 187.1万美元,其中来自政府及公共基金会的投入为1 049.6万美元,而基金会、私人捐赠的收入为1 126.2万美元(18),可见基金会对弗吉尼亚美术博物馆的高效、高质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瑞士,1965年就颁布了《瑞士文化基金会法》,联邦政府拨款资助成立瑞士文化基金会,大力扶持视觉艺术、音乐、文化文学科、戏剧、舞蹈、文化等多个领域的发展,并重点扶持“艺术性及创造性作品的多样性发展,提高瑞士艺术文化的知名度,培育当代流行文化,鼓励文化交流”。一般来说,瑞士文化基金会采用四种方式扶持文化项目——遴选并资助优秀文化项目方式(约占70%),内部项目资助(约占10%)、文化中心网络与海外办公室资助(约占17%)、信息与推广材料资助(约占3%)等(19)。在德国,萨克斯颁布的《非盈利与捐赠法案》规定捐赠不受20%所得税的限制,并将建立基金会的免税津贴从30万欧元升到100万欧元(20),极大地刺激了基金会的快速发展。在瑞典,文化基金会反映出国家、市场、民间社会、私人赞助和文化专业协会之间复杂的互动网络,致力于公民平等获得、享受、参与文化内容与议题,由此赋予了基金会重要的功能——大多数国家博物馆、档案馆的数字化与文化艺术项目的发展与实现都得益于不同基金会与社会组织的扶持,而文化志愿者为文化艺术每年工作的时间也达到了年均100小时(21)

表5 2015部分欧盟国家与英国文化服务的价格比较

数据来源:European Institute for Comparative Cultural Research(ERICarts)based on data provided by Compendium authors from respective countries. Data collected during October-November 2015.

其次,文化基金会大力资助与扶持艺术家。一是法国通过文化基金会扶持艺术家。基金会对文化的赞助占到法国基金会的22%——卡地亚基金会、法国基金会、皮埃尔·贝尔热伊圣罗兰基金会、让·吕克·拉加尔代尔基金会、人民银行基金会等对文化艺术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实际上,文化基金会除了资助优秀文化项目,更重要的是资助、扶持、培育艺术家。例如,法国的当代艺术国家基金致力于挖掘年轻艺术家,资助、培育艺术家的成长;而遍布法国各地的当代艺术地区基金会扶持的艺术家高达4 200位。二是德国通过各种不同的基金会资助艺术家,例如德国文化基金会、视觉艺术基金会、德国文学基金会、社会文化基金会、表演艺术联邦基金会、德国翻译基金会等给予艺术家大量的资金扶持。三是瑞士联邦文化处出资设立了艺术家特别基金——瑞士文化社会基金,为需要帮助的艺术家提供资金援助。四是美国艺术基金大多具有扶持艺术家的功能。例如安迪·沃霍尔视觉艺术基金会就是专门扶持视觉艺术家的基金会,它通过捐赠艺术家所在的非营利艺术机构满足扶持艺术家创作、展示与研究的目标;基金会旗下的“创意资本”项目致力于战略性投入(资金投入、咨询与推广服务)具有创新性艺术项目的艺术家,提高与培育艺术家的创作能力。“创新资本”和“职业发展计划与艺术家驻地创作计划”等项目已经资助艺术家近万人(22)

再次,文化基金会在推动文化数字化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国于2002年针对新媒体项目设立了特别基金会,支持与资助创新性的广播节目与数字视听作品,将互联网与手机的文化特点融合到传统的艺术手法与传播方式中,并通过数字化设备增加艺术文化获得载体以便吸引更多的受众。瑞士联邦政府实施“四年计划”(2012—2015年“文化信息”计划),鼓励将新信息技术应用于文化领域,致力于实现文化数字化,特别是通过瑞士文化基金会与联邦文化局的合作扶持与鼓励具有艺术价值的博物馆图像数字化与档案数字化等。韩国成立了游戏产业发展基金,扶持初创期的游戏企业发展,并设立了韩国游戏大奖;2010年出台《电子出版产业育成法》规定政府五年内投入635亿韩元培育与扶持电子出版发展(23)。荷兰则于2013年和谷歌达成合作协议投入6 000万欧元促进新闻行业的数字化转型。

2017年10月,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主要社会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意味着对丰富的高质量文化生活需求提出更高要求。换言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文化惠民工程建设质量变得重要而迫切。

首先,鼓励文化创新、对公共文化建设给予积极的财政政策扶持,构建制度自信与文化自信。文化创新是公共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文化自信与中华文化传承、可持续发展和提升的核心与根本。文创创新的核心是文化人才。欧美各国对文化创新活动与创意人才的扶持力度明显高于我国。鉴于此,财税政策法规不仅要关注经济效果,还应将文化创新、创意人员数量等具有社会效益的指标考虑进来(24)。特别要从政策层面加大对创新活动、创意人才、文化领军人才的扶持力度——推行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设置文化类奖励、提供资金资助等,鼓励文化创新,培育一批文化领军人才,形成良性循环的文化创新生态。实际上,加大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财税扶持,既是保障公民文化权益实现的基础,也是确立一国文化发展特色,激励、推动文化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25)近些年,对于公共文化发展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以及2017年3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为保障公共文化投入与建设提供法律依据。下一阶段需以开放的思维与“大文化概念”扶持与发展公共文化,积极与文化产业发展融合,达到活化公共文化、丰富文化产品供给、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的目的。

其次,探索更有效率长远效益的文化税收优惠政策,增强公共文化可持续发展的活力。采用税收优惠方式扶持公共文化发展是欧美各国通用的做法。纵观我国近些年对文化发展落实的税收优惠政策,多聚焦在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等,忽略了文化建设的核心是人才,税收减免政策中对创意人才的忽视不利于公共文化生态的形成。从欧美国家的实践来看,爱尔兰《艺术家所得税豁免法》规定,艺术家在文学作品、音乐作曲、绘画、雕塑等领域的文化所得年收入不超过25万磅的艺术家免征所得税,年收入超25万磅的其超过部分按正常税率减半征收;(26)英国对作词家、作曲家、剧作家等创作周期长、收入水平低的特殊文化从业人员,建议采用税收分配到几年内进行纳税;加拿大也对作者、艺术家、制片人、音乐人演员及其他创意人才实施税收减免政策,例如魁北克省,所得不超过2万加元的艺术家,其1.5万加元部分所得免于征税,收入超2万加元的部分减半征税,减免最高额度为3万加元。(27)我国文化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也应以开放的思维,既要针对文化项目实施税收减免政策,还要对文化创意人才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我国建立科学、完善的文化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应该思考的方向。(www.xing528.com)

再次,鼓励文化社会组织与多元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文化建设领域,培育公共文化生态。文化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实践在我国各大城市已经取得良好的运营效果,其成功经验的进一步推广将成为公共文化社会化发展的范本;而文化志愿服务在城市公共文化建设中开始扎根发芽,有才艺、有知识、有能力与有意愿的文化志愿者正以积极奉献、互助的志愿精神投入到公共文化建设中——2016年7月,我国颁布了《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鼓励与引导着文化志愿者与文化志愿组织参与公共文化建设,推动其向着常态化、规范化与制度化轨道发展,文化公益生态正在悄然形成。此外,从欧美各国扶持公共文化建设的经验来看,确保公共文化发展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是关键所在。一直以来,我国公共文化建设过度依赖政府,扶持资金会受到政府预算、国家战略、文化政策、实施效果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共文化服务效率与服务效果有待提升。因此,鼓励与吸引多元化的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文化领域是下一个阶段的文化法制创新重点。一方面,政府文化部门与私营企业可以签署合作伙伴协议,通过成立基金理事会的方式为公共文化建设提供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捐赠免税等政策设计,鼓励与吸引来自非营利组织、商业机构以及私人投资者的文化资助;此外,优化文化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文化设施运营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多元发展模式,真正形成公共文化与相关行业协同发展、互促共建的新格局。

(1) 本文节选自《国外文化产业财税扶持政策法规体系研究:最新进展、模式与启示》,作者解学芳,臧志彭,原刊于《国外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2) 解学芳,同济大学人文学院文化产业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媒体产业研究所副所长,主要从事文化产业与文化管理研究。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71473176);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17PJC 100)。

(3) Blumenreich U. Compendium cultural policies and trends in Europe:Germany[R]. http://www.culturalpolicies.net. 2013(14th edition).

(4) Fedorova T;Kochelyaeva N. Compendium cultural policies and trends in Europe:Russian Federation[R]. http://www.culturalpolicies.net.2013-12.

(5) Weckrle C. Compendium cultural policies and trends in Europe:Switzerland[R]. http://www.culturalpolicies.net.2012(13th edition).

(6) Stylianou-Lambert T,Christodoulou-Yerali NBM. Museums and cultural sustainability:stakeholders,forces,and cultural policies[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Policy,2014,20(5):566—587.

(7) 疏影薇,冉杰夕:《国文化艺术基金:平衡文化补充财政推进普及》,《中国文化报》,2014年1月16日。

(8) Hesmondhalgh D,Nisbett M,Oak ley K&Lee D. Were New Labour's cultural policiesneo-liberal?[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Policy,2015,21(1):97—114.

(9) Perrin T,Delvainquiere JC,Guy JM. Compendium cultural policies and trends in Europe:France[R]. http://www.culturalpolicies.net.2013(14th edition).

(10) Council of Europe/ERICarts. Compendium of Cultural Policies and Trends in Europe[R],18th edition,2017.

(11) Fedorova T,Kochelyaeva N. Compendium cultural policies and trends in Europe:Russian Federation[R]. http://www.culturalpolicies.net.2013(14th edition).

(12) Weckrle C. Compendium cultural policies and trends in Europe:Switzerland[R]. http://www.culturalpolicies.net.2014-11.

(13) Harding T. Compendium cultural policiesand trends in Europe:Sweden[R]. http://www.culturalpolicies.net.2016-11.

(14) 苗瑞丹:《反思与借鉴:美国公共文化政策对我国文化发展成果共享的现实启示》,《学术论坛》,2013年第10期。

(15) 杜晓燕:《美国财政政策对文化产业投融资的支持探析》,《财政监督》,2011年第12期。

(16) 李妍:《精英VS大众?艺术VS政治?——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的运行理念与奖助实践的变化》,《美术观察》,2016年第7期。

(17) 熊澄宇:《世界文化产业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77—81.

(18) 数据来自弗吉尼亚美术博物馆网站,https://vmfa.museum/.

(19) Weckrle C. Compendium cultural policies and trends in Europe:Switzerland[R]. http://www.culturalpolicies.net.2014-11.

(20) Blumenreich U,Compendium Cultural Policies and Trends in Europe:Germany,http://www.culturalpolicies.net/web/germany.php?aid=1.

(21) Harding T. Compendium cultural policiesand trends in Europe:Sweden[R]. http://www.culturalpolicies.net.2016-11.

(22) 冯涛,岳晓英:《美国的艺术资助机制及对我国艺术发展的启示——以安迪·沃霍尔视觉艺术基金会为例》,《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23) 陈玉凤,黄先蓉:《韩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趋势》,《出版科学》,2013年第1期。

(24) Collins A,Snowball J. Transformation,job creation and subsidies to creative industries:the case of South Africa's film and television sector[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Policy,2015,21(1):41—59.

(25) Losson,P. The creation of a Ministry of Culture:towards the defini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a comprehensive culturalpolicy in Peru[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Policy,2013,19(1):20—39.

(26) 郭玉军、李华成:《欧美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武汉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27) M. Auburn,U tilizing Tax Incentives to Cultivate Cultural Industries and Spur Arts-Related Development[EB/OL]. http://www.docin.com/p305194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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