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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阈下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诚信”由“诚”和“信”两部分组成,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统一。(一)“诚”的定义1.中国古代典籍中对“诚”的论述对于“诚”的探讨,在我国历史中可谓是源远流长。按照孟子的理论,“诚”要比“信”的范畴宽,且包括“信”,“信”只是一种特定的“诚”,强调的是守约重诺。

乡村振兴视阈下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诚信”由“诚”和“信”两部分组成,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统一。

(一)“诚”的定义

1.中国古代典籍中对“诚”的论述

对于“诚”的探讨,在我国历史中可谓是源远流长。现存古籍《尚书》中提到的“诚”,指的是人们笃信鬼神的虔诚心理。《易传》中提出的“修诚立其辞”,泛指文章所表达的内容真实。《礼记·大学》中这样解释:“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思想,用“信”专指“相信、信任”,而孔子赋予“信”的第一个意义即“诚实无欺”则全部用“诚”来代替。按照孟子的理论,“诚”要比“信”的范畴宽,且包括“信”,“信”只是一种特定的“诚”,强调的是守约重诺。荀子则把“诚”看作德行的基础,认为致“诚”则众德自备,“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至诚则无它事矣”。宋朝大儒朱熹也认为,“诚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谓也(吴申元与徐建华,2001)。由上述可见,古代思想家对诚的含义主要界定为诚实无欺。

2.“诚”(honesty)在英文中的含义界定

在《现代英汉综合大词典》中,honesty指的是:老实;诚实;公正;正直。在《美国传统辞典》中,对honesty的解释是诚实的性质或状态;正直;真实;真诚。

3.“诚”在本文的含义界定

根据《辞海》,“诚”的意思是真心实意。本书中的“诚”与《辞海》的定义一致,指的是真诚、诚实、诚恳,即有讲信用的诚意。

(二)“信”的定义

1.中国古代典籍中对“信”的论述

对于“信”,我国古代的先哲们在许多典籍中都对其做出过阐述。早在《诗经》中已有涉及:“信誓旦旦,不思其反。”《礼记·礼运篇》对原始社会道德状况曾有过这样的描述:“大道之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认为讲信用重然诺,就可以带来和谐的社会环境。《吕氏春秋·贵信篇》云:“天地之大,四时之化,而犹不能以不信成物,又况乎人事?君臣不信,则百姓诽谤,社稷不宁。处官不信,则少不畏长,贵贱相轻。赏罚不信,则民易犯法,不可使令。交友不信,则离散郁怨,不能相亲。百工不信,则器械苦伪,丹漆染色不贞。”由此可知,信是天下所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上自国家君主,下至平民百姓(何宗旺等,1997)。孔子也曾经从多个方面阐述过“信”的重要性。其一,信是道德修养的必备要义,是人人都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孔子在《论语·为政》中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其二,信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准则。《论语·学而》中说:“与朋友交,言而有信。”其三,信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原则,即信是政府行为或国家行为的准则。《论语·子路》中有:“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是指诚信行政是治理好国家的基本条件。在《论语·颜渊》中有孔子对子贡请教如何治理政事的回答:“足食,足兵,民信之矣。”而三者当中“信”又是最重要的,因为“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可见“信”,即重承诺守约定的观念在我国远古时代已经产生,其含义与“诚信”十分类似,这一思想成为儒家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奠定了中国社会对“信”的认识基础。

2.“信”(credit)在英文中的含义界定

信用这个词英文是credit,来自拉丁文credere,原意是信任(trust)(张维迎,2003)。在《现代英汉词典》中,credit指的是:相信,信托,信任;名誉,赞许,功劳;荣耀,光荣;赊购货物;信用;(银行)存款;学分。在《美国传统辞典》中,对credit的解释有:信心,信任,对某物真实性的信任或信心;信誉,因其可靠的特征或品质而获得的声誉,名望;信誉,对他人有好感或信任的基础上所受到的影响。

3.“信”在本文的含义界定

在辞典中“信”的意义很多,如:书信、消息;使者(发信臣);凭据、符契;诚实;信用;相信;信任;的确;任凭、听凭等(郑也夫,2001)。《辞海》(1989)中信用一词的解释为三种:一是信任使用;二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三是遵守承诺,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本书中的“信”采用《辞海》对“信”的第三个解释,即信是指信用,如守信、失信。信用的意思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这样,“信”就是指有讲信用的能力。(www.xing528.com)

(三)诚信与诚信缺失的定义

中国古代思想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将“诚”“信”作为两个意义相通的概念分而论述,认为“诚”“信”二字在本意上是相通的,可以互训。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这样解释:“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言”。程颐也认为:“诚则信矣,信则诚矣(吴申元与徐建华,2001)。”所以,“诚”和“信”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诚信的含义是指诚实无欺、恪守信用。春秋时期著名政治家管仲曾将“诚”与“信”连用:“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即诚信是集结人心,使天下人团结一致的保证。战国末期,荀子也曾将“诚”与“信”连用:“诚信生神,夸诞生惑(何宗旺等,1997)。”

诚信包括“诚”与“信”,二者互为表里:“诚”是指经济主体内在的一种品质、信念,表现为真诚、诚实、诚恳等,即所谓“内诚于心”;“信”则是指经济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具体行为,表现为守信用、重然诺、言行一致,即所谓“外信于人”。任何“信”行为的发生,无不以“诚”为基础,但是如果只有讲信用的诚意,却没有实践成约的能力,也会失去别人的信任。如果考虑“诚”和“信”的水平高低,可以得到表2-1:

表2-1 诚与信的不同水平

如果既有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诚意,又有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能力,就是所谓的“诚信”。诺思以及许多经济学家都指出:一个诚实和正直等特征为支撑的社会将是低交易成本的社会。可以通过节约大量的交易费用,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如果农村的行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奉行诚信,具有良好的信用,如图2-1所示,可以得到其他行为主体的信任。久而久之,就会形成行为主体之间相互信任的格局,如图2-2所示,形成良好的信誉。从这里可以看出,信任(trust)是诚信(good faith)的主要内容,诚信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在各种交易中具有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诚意和能力,以维护交易双方利益的制度规则。所以,诚信是基于人们共识的一种契约,是人们在各种交易活动中应遵守的“游戏规则”,它反映出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理性承诺。信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相信彼此能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关系。信任作为社会资本最主要的内容,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很大,这正是本书的意义所在,通过找出农村经济发展中诚信缺失的影响因素,提出农村经济发展中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对策建议,实现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

图2-1 诚信获得信任

图2-2 信誉的形成

但是,如果只具有较高水平的信守成约的诚意,却没有实践成约的能力,即“诚而不信”,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者是对自己履约能力估计不足,是由有限理性或农业生产特性导致的外部冲击和行为不确定性。具有较高的履约能力,却没有遵守诺言的诚意,即“信而不诚”,就是欺诈、违约、投机取巧等道德风险行为。既没有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诚意,又没有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能力,那就是恶意欺诈,这种行为对经济发展具有很大的破坏性。

本书把后面这三种行为,即“诚而不信”“信而不诚”和“不诚不信”统称为诚信缺失(lack of good faith),并重点对后面两种情况进行探讨。因为第一种情况,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是属于非有意机会主义,而后两种情况则属于有意的机会主义,包括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能够产生低效率和套牢问题,需要对合约采取强制性保障措施。“诚而不信”所导致的不确定性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可能会由于某种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约;二是由于经济主体在做出决策时,由于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无从了解其他人同时也在做的那些决策和计划,是无心而不是有意破坏合约的履行,与那种故意掩盖、有意误导或歪曲信息造成的投机主义行为存在本质的区别。但是这种不确定性的存在,破坏性的冲击力与有意的机会主义行为一样,因为它捣毁了契约承诺的可信性,导致套牢问题的出现,使事前交易双方投资不足,事后还要花费资源解决争端,从而产生了交易的低效率。这种情况并不是因为信用制度的缺陷所引致的,可以通过设计有效的解决工具来阻止这种经济上低效率的发生。除此之外,对解决问题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措施是加强农村经济配套制度建设,如加强对农民教育,以提高其综合素质;加大对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投入,以提高农业生产对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以提高农业产业的竞争力等。这种情况不属于本书研究的重点。剩下的两种情况,即“信而不诚”和“不诚不信”,前提都是不“诚”,但具有不同程度的守“信”能力,是本书试图研究的重点内容。

图2-3 诚信的源起、前提与约束

诚信的产生源起于社会分工,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商品交换成为各种经济活动的必然。交换的双方必须诚实守信地履行交换活动本身所带来的各项义务,以实现自己的商品交换价值。任何一方的失信行为都会导致交换的受阻或失败,阻碍用于交换的物质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实现。这一交换活动需要有两个前提:一是明晰的产权制度;二是交易者之间的信任。前者可以看作是诚信行为的制度基础,后者可以看作是诚信行为的伦理基础。如果没有明晰的产权界定,交易者不能对交易对象所拥有的资源财产的权力予以承认,将会导致的结果是:首先,不会相信自己在转让商品之后,对方会行使对应的契约义务;其次,即使获得了对方的商品,自己也不能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所以,产权残缺将对交易的顺利达成造成极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如果在一个社会中充满了尔虞我诈,没有一个交易者彼此信任的伦理环境,交易活动也不会发生。在传统社会中,人们之间是一种建立在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基础上的特殊信任。以特殊信任为伦理基础,信息成本较低,诚信行为较为容易产生。随着社会化生产的发展,特殊信任对交易范围和规模形成了限制,普遍信任相应而生,成为交易的前提,诚信的伦理基础由此发生变化,但信息搜集成本也相应提高。为了让交易中的诚信行为得以实现,需要价值观念等非正式制度作为诚信的道德环境基础,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制度等作为执行保障基础。这两个基础通过对失信行为的内在和外在的规范和制约,达到保证诚信行为实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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