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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对象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交易成本经济学是一种采用契约的探究方法研究经济组织及其治理的新制度经济学。TCE的分析对象包括:经济人个体、交易成本及其所在的制度环境。参照康芒斯对交易类型的划分,交易成本相应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市场交易成本,即市场经济主体利用市场进行平等交换的成本。二是管理性交易成本,即在企业内部的管理费用。三是政治性交易成本,即发生在交易过程中经济主体与政府等相关政治实体之间的决策及决策执行和协调的费用。

交易成本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对象

交易成本经济学(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以下简称TCE)是一种采用契约的探究方法研究经济组织及其治理的新制度经济学(惠双民,2003)。交易成本是衡量和明确交易单位特征和实施契约的成本,TCE经科斯、威廉姆森、克莱因等经济学家的研究、深入,逐渐形成一种解释市场、企业和二者混合形式等各种组织之间的相互替代与互补以及各种组织内部有效治理机制的经济理论。TCE的分析对象包括:经济人个体、交易成本及其所在的制度环境。制度环境由许多变量组成,包括产权契约法、规范、习俗等,其中的变量变化就会引起治理的比较成本的变化,影响着各种治理结构之间的替代与选择。对经济个体的行为假定包括追求效用最大化、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等,揭示具有这些行为假定的经济个体在各种制度环境中比较不同交易形式的成本收益,从而进行最优的制度选择。

(一)交易成本的概念界定与分类

许多经济学家对交易成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界定:K.阿罗(1969)说交易成本是“运行经济系统的费用”;Y.巴泽尔(1997)将交易成本定义为“与转移、获取和保护权利相关的费用”;T.爱格斯顿认为“在通常的术语中,交易成本就是那些发生在个体之间的交换解决资产所有权的权利,并且执行这些排他性权利过程中的费用”。E.菲吕伯顿和R.瑞切特则认为:交易成本包括那些用于制度和组织的创造、维持、利用、改变等所需资源的费用。当考虑到存在着的财产和合同权利时,交易成本包括界定和测量资源和索取权的成本,并且还要加上使用和执行这些权利的费用。当应用到现存财产权的转移以及合同权利在个人(或法律实体)之间的建立和转移时,交易成本还包括信息、谈判和执行费用(亚历山大·贝纳姆和李·贝纳姆,2003)。交易成本就是发生在某一交易总费用中的一个子集,是指在给定的制度环境中,经济主体在利用某种给定的交易方式去获得特定物品以实现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所面临的机会成本。对交易成本的分类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

1.从交易成本的来源结构分类

交易成本自然来源于交易,康芒斯最早对“交易”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从而把交易作为一个范畴纳入经济学。他认为交易的概念与生产是相对的,“生产”是人对自然的活动,“交易”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康芒斯把交易分为三种类型:买卖的交易,是平等人之间的交换关系;管理的交易,是上下之间的交换关系;限额的交易,主要是政府对个人的关系。参照康芒斯对交易类型的划分,交易成本相应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市场交易成本,即市场经济主体利用市场进行平等交换的成本。二是管理性交易成本,即在企业内部的管理费用。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管理成本也相应增加,所以企业的规模会被理性地界定在通过扩大企业内化一笔额外交易所节省的费用刚好等于由于企业规模扩大所造成的管理费用的增加(R.H.Coase,1937)。三是政治性交易成本,即发生在交易过程中经济主体与政府等相关政治实体之间的决策及决策执行和协调的费用。

2.从交易成本的导致后果分类

杨小凯(1998)把内生交易费用和外生交易费用的区分概括为:机会主义行为使交易失灵造成的损失为内生交易费用;议定、执行合同及保护产权的费用为外生交易费用,进而指出两种交易费用的减少具有不可兼顾的两难冲突,花费资源和时间来改进每个交易合约的议定和执行,可减少交易失灵的风险,即减少内生交易费用,但却要增加议定和执行合约的外生交易费用。

3.从交易成本的产生时间分类

威廉姆森(2002)按照交易成本产生在合同签订前后,将其区分为合同签订之前的交易成本和签订合同之后的交易成本。前者即事前的成本,是指草拟合同、就合同内容进行谈判以及确保合同得以履行所付出的成本。事后成本则包括创建治理结构的成本和管理成本(running cost),具体包括:一是不适应成本(maladaptation costs),是交易行为逐渐偏离了合作方向,造成交易双方互不适应的那种成本;二是讨价还价成本(haggling costs),即如果交易双方想纠正事后不合作的现象,需要讨价还价所造成的成本;三是建立及运转成本,即为了解决合同纠纷而建立治理结构(往往不是法庭)并保持其运转,也需要付出成本;四是保证成本(bonding costs),是能影响确定承诺的成本,即为了确保合同中各种承诺得以兑现所付出的那种成本。

(二)TCE对经济人的行为假设

杨春学(1998)认为,从思想史的历程看,“经济人”可以大体上划分为三种模式——古典经济人、新古典经济人和广义经济人。广义经济人模式把成本—收益核算从经济领域扩展到非经济领域,揭示出了“经济人”的某些实际行为特征,从而增强了经济人模式的解释能力。本书的经济人就是指广义经济人,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这是因为:按照亚伯拉罕·马斯洛金字塔式的“需要层次论”原理,人的需要多种多样,且具有不同的层次,在满足了某一层次的需要之后,就会产生更高一级的需要。所以,经济人在做出决策时不仅仅单纯面临经济领域的成本收益分析,还往往涉及非经济领域,如政治利益、伦理道德、文化传统、社会地位、个人荣誉、精神享受等,都将纳入目标函数中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经济人假设包括的主要内容是效用最大化、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1.效用最大化(Utility Maximization)

贝克尔(1995)提出人类各种活动的目标只有一个:追求效用最大化,不管这些人的职业或这些人的活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经济个体在本质上是利己的,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政治领域,其行为动机都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促使其采取特定的态度和行为的主要还是成本—收益分析。不过,收益不仅仅是指货币收入、物质享受、闲暇等纯粹的经济利益,还包括社会地位、政治目标、尊严声望、人生价值实现程度等不能用纯经济尺度来衡量的“利益”,这些利益虽然不能带来物质上的满足,但是可以满足经济人不同的需要层次。成本也不仅仅是指货币损失,还包括道德成本、自我价值不能实现等不能用纯经济尺度衡量的“成本”。经济人都根据成本—收益分析来选择可以为自己带来效用最大化的行动方案,之所以不同的经济人有不同的行为特征,是由于其面临的环境不同,进而决策约束条件也就有所不同。诚如亨利·勒帕日(1985)所说,经济人的效用最大化原则“最终仅仅是提出一个原则:当人们必须在若干取舍之间做出选择时——各种选择的结果将对个人的‘福利’产生不同的影响,人们将更愿意选择那种能为自己带来‘较多好处’的解决办法,而不是相反;因此,人类所做的任何决定——不管该决定如何平凡——始终包含着人们对该决定的费用和收益的计算,这种计算有时是明确的,但多数是含蓄的”。

2.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

西蒙(H.Simon)认为:有限理性是指经济行为人的目的是理性的(intendedly rational),但仅仅是在有限的程度是如此的(青木昌彦,2003)。理性是经济主体在特定的环境条件和约束条件下,具有明显行为目标的行为方式,既包括认识能力、行为能力,又包括行为本身。经济人在主观上追求理性,总是企图运用理智,在给定的条件下和环境中做出充分合理的决定,但他的理性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如信息的不完全性、信息传播的效率、接受和理解信息的能力,智力、知识水平、认知能力,以及环境的不确定性、时间的有限性等,因此客观上只能有限地做到这一点。所以现实生活中,尽管人们有达到完全理性的意愿,但实际上这种意愿是难以实现的。

首先,有限理性假定使得TCE把握了人类的本质特征,对现实经济状况的描写更加切合实际。对交易过程中各种必然和偶然发生的情况,不仅随着考虑周全程度和对其进行契约规定细化程度的提高,信息搜寻费用和合同设计与制定的事前成本会大幅度上升,甚至是根本难以承受的。况且,人们要把这些情况都考虑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在合约中列出,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是不可能的。其次,有限理性大大提高了交易费用。除了在制订合同时因尽可能详细罗列各种可能发生事件的相应对策和措施,会增加事前成本;而且一旦一些事先没有考虑到的偶然事件出现,合同双方就要重新进行谈判和缔约,这就会增加事后成本。再次,有限理性导致个人对效用最大化的追求往往不能实现,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信息费用昂贵。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物质资源才能获得一部分数据信息并充分理解它们的含义。如果额外信息的预期收益低于获得额外信息的费用,那么不拥有完全信息是理性的。因此,威廉姆森认为:计算是无所不在的,遵从规范与习俗并不是非理性或无计算的,因为人们在认识到自身有限理性的局限下,适度地抑制精心计算,这种决定本身就是有目的的和计算性的。

3.机会主义(Opportunism)的行为倾向

奥利弗·威廉姆森(1985)认为:“机会主义倾向”是指人们借助于以不正当手段来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包括根据个人的目的来对信息加以筛选和扭曲,违背对未来行动的承诺等。这类行为的结果不是增加社会财富,而仅仅是分割社会财富(合理的社会财富再分配活动不属此列)。(www.xing528.com)

机会主义行为与前面所说的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自利行为不同,机会主义者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会有目的、有策略地对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加以利用,可能会采取向对方有意隐瞒或者歪曲其需要的信息等欺骗手段,对其造成误导、迷惑或混淆。而自利者虽然也是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但实现效用最大化的方式却不是通过有意歪曲他掌握的信息或其他诚信缺失行为。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不完全理性造成的,如果信息是完全的,理性也是完全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就没有实现的机会了。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进一步使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化,直接影响了市场的效率,市场上交易的双方不但要保护自己的利益,还要随时提防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由于每一方都不知道对方是否诚实,都不敢轻率地在对方提供的信息基础上做出决定,即使是仲裁人或者法庭等第三方在事后介入时也将面临十分困难的境地,使一些本来可以对双方都有利的合同无法实现,从而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境界,导致整个社会福利的损失。

(三)描述交易性质的三个常用维度

TCE认为交易是最基本的分析单位,威廉姆森提出了描述交易的三个常用维度,即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的频率。它们对交易的成本和特征具有很大的影响,被威廉姆森称为区分交易的主要标志。

1.资产专用性

资产专用性是指为支撑某种具体交易而进行的耐久性投资,一旦最初达成的交易没有到期就提前结束,这种资产改用于其他用途或由其他人使用,那么发生在这种投资上的投机成本要低得多。专用性资产的现有用途的价值比在其他所有可能的用途中的最高价值还要高,两者之间的差被称为“准租”(奥利弗·威廉姆森,2002)。当准租存在被剥夺的可能性时就会产生敲竹杠问题。通过纵向一体化或契约保护措施,如正规的长期契约和声誉可以解决或减轻敲竹杠问题。资产的专用性至少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专用地点、专用实物资产、专用人力资产以及特定用途的资产。资产专用性是TCE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研究方法最突出的一个特征,威廉姆森利用资产专用性解释交易成本的起源,再由交易成本而研究各类合同,从各类合同中发现相应的治理结构,由此考察各种经济制度,再从效率上对这些制度进行比较,完成了他的整体分析框架

2.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是指由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导致的外部冲击和行为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存在是使交易费用提高的另一重要原因。假设一份契约的执行人是机会主义者,当市场条件受不确定性影响而发生变化从而对他不利时,他将有很大的动机借口契约的前提改变而终止执行契约,从而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3.交易频率

威廉姆森按照交易频率,将交易分为一次性的交易、偶尔进行的交易和重复发生的交易三种。如果不确定性足够大,那么合同双方可以利用他们之间关系的持久性来降低交易成本,这就出现了实现连贯性决策的需要。契约关系的连续性将在签约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共识和信任。由于信任降低了通信成本、议价成本,以及解决所有协调和契约问题的成本,使对决策的调节变得更加容易,从而导致寻找替代的合作伙伴的费用相对高昂。这种高交易频率还促成了双方的专用性投资,这些投资又反过来产生了强烈的共同激励来维持关系的长期性,并限制了某一方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

(四)不完全合约

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的行为假定,决定了在实际的交易中,制订和执行的合同往往都是不完全的,需要经常修正和再谈判。合同不完全的原因,在于世界和未来事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与交易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矛盾。首先,在合同制订之前,不可能把未来可能发生的必然或者偶然事件都考虑在内,并在合同中罗列出当这些事件发生时当事人相应的行动集合及其权利义务,而且订立合同可供利用的语言本身常常具有内在的局限性,对复杂情况的描述必定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模棱两可,从而留下一定的漏洞给违约者以可乘之机。其次,从合同制订到履行的时空里,充满着不完全信息、风险、不确定性和经济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可能随时发生意外的事件使合同的履行偏离原来的预期。再次,即使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钱财,也不能够通过第三者如仲裁或者法院来实现对总是存在遗漏的合同的完全执行。因为要界定当事人对原来的合同不完全履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或是应当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作为介入的第三者,所掌握的信息更为不完全。第四,专用资产或专用关系投资的存在。由于其特点是如果资产被合作利用或者合作关系维持就可以提高生产力,反之则反是,所以缔约各方都会担心在自己事前做出投资后,其他方未做相应的投资或在事后的再谈判中提出苛刻的条件等机会主义行为而导致套牢问题。所以,他们的事前投资水平就会低于最佳的投资水平,处于投资不足的低效率状态。

总之,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的存在增加了签订合同和确定合同条款是否得到履行的成本。当事人对合同不完全履行的担忧甚至会阻碍合同的达成,这就使得对契约的保护措施变得尤为重要。保护性措施通常采取以下三种形式中的一种或多种。一是激励和威胁机制,用来诱导契约者维持合同承诺效力,一般采取各种支付形式或是对终止未到期交易进行惩罚;二是创造并采用特殊的治理结构来解决争议,采取仲裁,而非诉诸法律;第三种形式是引入交换的规则,借此支持和显示持续交易的意图。

(五)私人秩序与治理框架

由于经济人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不确定性和专用性资产的存在,使合约往往是不完全的,导致交易成本居高不下。为解决这一问题,TCE提出了包括激励和威胁机制、监督机制和仲裁机制的治理结构框架,并强调了以私人秩序进行合同的事后治理而不是诉诸法律的观点。在多数情况下,合同签订者要比后来介入的第三方更了解情况,掌握信息更为全面,设计的解决争端的方法往往比法庭更简捷有效且成本低廉。

科层制,即当不确定性的水平和所包含的资产专用性的程度高到足以要求一体化时盛行的形式。威廉姆森指出科层制“是处于顶峰的私人秩序,层系作为‘自己的最终诉讼的法庭’在运行,也就是说,在这种形势下,契约是由‘自律’所主导。私人秩序因此表现出一套强有力的、变化多端的实施契约和约束合作者的程序。但是,私人秩序几乎总是嵌入在一个制度环境中,而这个制度环境通过特定设置表现出来,并且可以被确认为潜在于公共秩序之下。私人秩序几乎总是被公共执行的形式所支持和限制”(克劳德·梅纳尔,2003)。TCE强调随着信任关系的形成,私人秩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与强制秩序形成互补关系。

(六)从TCE的角度看诚信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不确定性和专用性资产的存在,会提高市场运行的成本。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能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对维持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具有保障作用。通过信用体系的建设,可以增加信息透明度,减弱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利用惩罚机制规制经济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专用性资产投资者被“套牢”情况的出现,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内生和外生交易费用,使社会交易得以顺畅进行,现代市场经济不断得以“扩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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