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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是引起失踪宣告程序的条件。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不申请或不同意宣告,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提出申请的受理与宣告。宣告失踪关系到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的财产关系状态的变化,对其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公告期满,被宣告失踪的人仍无音讯,其失踪事实得以确认的,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被宣告的自然人即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

在社会生活中,有时会出现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形,这种情形,称为自然人的失踪。自然人失踪后,与其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将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为了合理调整因自然人失踪而带来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不确定,尤其是为了妥善处理失踪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状态,各国都进行了失踪人立法。我国采取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并存的立法模式。

宣告失踪,是为了解决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而导致本人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维护失踪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制度,即宣告失踪程序的设置以失踪人财产利益的稳定为目标。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失踪人长期生死不明而导致的与其本人相关联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即宣告死亡程序的设置以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为目标。两种程序的启动与撤销、法律效果的设计,与这两种制度中涉及的各种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息息相关。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含义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长期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从而使以其为一方的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产生不利影响。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其目的是结束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财产。

2.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且满法定期间。这是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前提条件。包括两方面:其一,自然人最后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所谓下落不明也就是没有任何音讯,不知去向所在。其二,自然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达到法定的期间。我国《民法典》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关于下落不明期间的起算,依《民法典》第41条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是引起失踪宣告程序的条件。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即使发生了自然人失踪的事实,人民法院也不得进行失踪宣告;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可以进行失踪宣告。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失踪自然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以及其他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42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有权申请宣告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资格没有先后顺序,只要是上述范围内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权申请宣告。其他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不申请或不同意宣告,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提出申请的受理与宣告。

(3)须由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进行宣告。宣告失踪关系到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的财产关系状态的变化,对其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这是失踪宣告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自然人失踪的申请后,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首先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限为3个月。公告期满,被宣告失踪的人仍无音讯,其失踪事实得以确认的,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被宣告的自然人即为失踪人。

3.宣告失踪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只是对其下落不明即失踪事实的确认,并不影响其主体资格的存在,因而只是引起对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和财产义务的履行等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财产代管人;二是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进行。财产代管人一般应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指定。没有上述关系人,或者上述关系人没有能力作为代管人或不宜作为财产代管人的,法院可以指定其他自然人或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可以因为无力履行代管职责而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也可以因为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而由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以下两项职责:①代失踪人管理其财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保管、维护、收益以及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代管人在保管、维护、收益时,尽与管理自己财产同一之注意;在进行必要的经营和处分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3]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以及履行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前签订的合同及其他义务等。代管人为失踪人清偿债务应以失踪人的全部财产为限,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可以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代管人追索失踪人的债权所取得的财产,应为失踪人所有,由代管人管理。②代为被告或原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此外,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4.失踪宣告的撤销

失踪宣告是依据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对该自然人失踪状态依法作出的确认,如果该自然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即其失踪的事实消除时,在法律上继续认定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就失去了事实依据。因此,当失踪自然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应依法撤销对其的失踪宣告。《民法典》第45条第1款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所谓重新出现,即失踪人重新出现在其住所、居所或工作场所,为人们所看到;所谓确知其下落,是指确定地知道其所在。撤销失踪宣告的程序条件就是由失踪人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这里所谓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与前述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范围相同,但不一定要由原申请人申请,各个利害关系人都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了失踪人失踪事实状态的消除后,依法作出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法律对撤销宣告失踪的效力作出规定,即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含义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推定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与长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利益,其目的在于结束因自然人长期处于下落不明、生死不知状态而导致的以其为一方的民事关系的长期不稳定状态,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它必然要引起相应的法律效果,这种法律效果类似于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法律效果,即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所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解除,其财产作为遗产开始继承等。

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是法律对自然人死亡的一种推定,即依据自然人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的客观事实,推定出该自然人已经死亡的事实,这种推定只是一种可能,也许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还在某个地方生存着,进行着各种民事活动。

2.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从事件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的次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典》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民法典》没有明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顺序。而《民法典》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这就说明,如果对于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而该自然人又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则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自然人死亡。(www.xing528.com)

有学者指出,死亡宣告制度的立法目的不是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益,而在于保护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利害关系人不论是配偶、子女、父母抑或其债权人、债务人,在地位上一律平等,不应有先后之分。在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后,其遗产之继承,债务之清偿,均有法律规定,而与由何人提出宣告死亡之申请无关,没有必要设置申请宣告死亡的当事人顺序。[4]本书认为,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在于尽快解决因失踪人下落不明导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确定的状态,它不仅涉及保护财产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保护婚姻、亲属等身份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对于失踪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情感,法律不能不予以照顾。因此失踪人的各利害关系人享有的申请权应加以区分,列明先后顺序。如果仅从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考虑,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等可以对该失踪人申请宣告失踪,以解决财产的不稳定状态。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法院应当仅进行失踪宣告。

(3)须由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宣告死亡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法院判决宣告该自然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宣告死亡的效力

宣告死亡原则上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来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被他人继承。

但是,宣告死亡毕竟只是一种法律推定,现实生活中被宣告死亡的人可能还生存于他方。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案例

谢某离开住所地A市后下落不明,6年后其妻祖某向A市法院申请死亡宣告,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谢某死亡。实际上谢某并未死亡,而是居住在另一省份的B市,并与蓝某结了婚。为购买婚房,谢某与冯某签订了购房合同,以158万元购买冯某的两居室住房,约定一个半月后交付。在此期间,冯某到A市出差,得知谢某已被宣告死亡。此时各地房价开始大幅度上涨,冯某拒绝交房。谢某遂向B市法院起诉,要求冯某履行合同。冯某称,谢某已经被宣告死亡,已无民事权利能力,因而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由于谢某迟迟不能解决住房问题,蓝某经常与之吵架,在谢某与冯某打官司期间,蓝某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谢某离婚。

对于谢某与冯某的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虽然在A市被宣告死亡,但其仍然具备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资格;该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是有效的,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在蓝某诉谢某的离婚案中,法院则认定,谢某未解除与祖某的婚姻关系就与蓝某结婚,构成重婚,谢某与蓝某的婚姻无效,故判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4.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权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利害关系人与可以申请死亡宣告的利害关系人范围相同,但不受顺序的限制。

撤销死亡宣告具有溯及力,原则上应当恢复死亡宣告前的状态;但法律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对宣告死亡的效果作了一些变通。具体说来,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包括:

(1)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虽然都要有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的事实,都要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都须由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进行宣告,都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但二者仍然存在如下重要区别:

1.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

宣告失踪制度旨在解决失踪人财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以及财产债务不能及时履行的状态,由代管人代管失踪人财产维护失踪人的财产利益,履行其财产义务,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并不涉及失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并不从根本上解决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生死不知而引起的民事社会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不能从根本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制度则要从根本上解决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生死未知引起的民事社会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它可以引起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

2.具体适用条件、程序及其法律效果不同

如下落不明的期限要求不同,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要比宣告失踪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长;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而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一般为1年;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消灭,仅产生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的法律效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产生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的法律效果。

在同时设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国家,这两种制度是并行的,应特别注意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也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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