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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与规定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注意不得以其他低位阶的法规或者规章中的规定为依据,来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违法。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要实行国家干预。《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合谋,弄虚作假,进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该代理行为就属于恶意串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存在隐藏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与规定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为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无法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甚至可能是与行为人预期相反的法律效果。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违法性。这里所说的“违法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注意不得以其他低位阶的法规或者规章中的规定为依据,来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违法。二是指违背了公序良俗。

(2)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国家干预。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要实行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便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发现确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主动地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不得履行性。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实施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要求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由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被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民事法律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当然无效是指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其本质即无效;绝对无效则意味着根本不存在着转化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可能性。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无法正确认知,为保护其自身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当无效。(www.xing528.com)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规定即民法理论上的“通谋的虚伪表示”,属行为人故意追求的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情形。例如生活中经常出现的虚假购房合同 (阴阳合同)以规避税费、为逃避债务并规避强制执行而为的财产赠与、为避免财产因离婚被分割而捏造虚假债务和虚假诉讼等。依第146条之规定,上述“通谋的虚伪表示”行为均属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亦即虚伪表示 (假行为)底下所隐藏的“真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该隐藏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要求。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500万元。但为了减少房屋买卖的税负,双方在房产交易中心网签时,签订的是总价款为300万的购房合同。此处网签的购房合同(阳合同)即为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无效;而双方在中介处签订的购房合同 (阴合同)则属于隐藏行为,其效力取决于它是否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8条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当然无效。[12]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53条中的但书“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应当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把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相关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所谓“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只规定了若违反此类规范,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将会受到相关的行政制裁。因此,《民法典》第153条“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应理解为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此情形不影响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4.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合谋,弄虚作假,进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特征有三:①当事人双方出于恶意;②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③当事人之间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了一定行为。恶意串通行为在拍卖、竞标、代理、股权转让及担保等经济活动中较为常见。例如某县国土资源局对开发区的一块国有土地进行挂牌出让,参加竞标的共有A、B、C三家公司,于是三家公司的董事长私下达成协议,由A、B两家公司压低投标报价,以使得C公司最后低价竞得土地,之后大家再一起合作开发。这就是所谓的围标、串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恶意串通”本质上也是一种“通谋的虚伪表示”,但不同的是在“恶意串通”行为之下,通常并不存在第146条“通谋的虚伪表示”中的“隐藏行为”。如代理人收受了第三人的高额回扣后与其签订了质次价高的商品买卖合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该代理行为就属于恶意串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存在隐藏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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