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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关系的产生与消除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代理关系的产生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法律行为的资格或者地位,此种资格在法定代理中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在委托代理中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将导致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人在代理关系结束后,应就有关代理的事务和财产事宜,向被代理人及时报告和移交,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代理关系的产生与消除

(一)代理关系的产生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法律行为的资格或者地位,此种资格在法定代理中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在委托代理中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产生的。

1.授权行为的性质

我国《民法典》对授权行为的性质并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依通说,在委托代理中,授权行为是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的单方行为,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授权行为主要是为了让相对人知晓被代理人的授权,从而使相对人明确其与代理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将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授权行为只需有被代理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无需代理人及相对人的同意。

2.授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如上所述,委托代理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这种授权行为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按照法律行为形式多元化的趋势,《民法典》对授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不作特别规定,其第165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从该规定可以推论,授权委托书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以及其他的形式。此外,在默示授权的场合,是根据被代理人的行为,在特殊情况下推定本人具有授权的意思。

根据上述第165条的规定,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应当注意的是,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一般代理的权限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但一般情况下只涉及被代理人的基本权利或义务,实践中往往被有关当事人称为“全权代理”“总委托”等,实际上代理人的权利是有限的。特别代理的权限则往往涉及被代理人重要的权利义务,如《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知识链接

委托代理书

兹有_________(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委托__________(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代理下列活动:

(授权的范围和具体权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或者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代理关系的消灭

所谓代理关系的消灭,亦称为代理权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对于代理权消灭的原因,由于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其代理权消灭的原因也就各异。

1.法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按照《民法典》第175条的规定,法定代理消灭的原因主要有:(www.xing528.com)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如果被代理人已成年或者精神病人恢复精神健康等,则其设立的基础不复存在,代理权即应终止。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要做出独立的意思表示,因此,代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将导致代理关系的终止。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无论是代理人还是被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的基础不再存在,代理权自然终止。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代理的终止主要是基于客观的因素,这一兜底条款具有更大的包容性,能适应未来的立法情况,也给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判留下一定的解释空间。

2.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173条的规定,委托代理可基于下列原因而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代理期限是代理人被授予代理权的时间,在该期限内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超过该期限,如果被代理人没有延长期限,则不应当行使代理权。代理事务完成后,代理权就不具有存在的理由。在此情况下,代理人应当停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从某种意义上说,代理关系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产生的,一旦基于某种原因使得双方的信任关系不复存在的话,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因此,无论双方是否存在委托合同,在任何时候,被代理人都有权取消委托,代理人也可以辞去委托。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取消委托或者辞去委托都是一种单方行为,只需要以单方意思通知对方即可,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

(3)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原因在法定代理中已阐述,这里不再赘述。

(4)被代理人的死亡或者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情形仅是发生代理的原则上的终止。按照《民法典》第174条第1款的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①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的;③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④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同时,第2款规定,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的规定。

3.代理权消灭的法律效果

代理关系消灭以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无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继续进行代理活动。但是代理权消灭后,代理人应依据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如下义务:

(1)及时报告代理事宜和移交财产。代理人在代理关系结束后,应就有关代理的事务和财产事宜,向被代理人及时报告和移交,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2)及时交回代理证书。代理证书是证明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法律文件,在双方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应及时交回。

(3)履行忠实、保密等附随义务。尽管代理关系终止后,双方不复有法律上的关系,但代理人在履行代理事项的过程中,可能会获悉被代理人的不愿向他人透露的秘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代理人应履行忠实、保密等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被代理人的秘密,不得利用被代理人的有关文件从事不正当的行为。

案例

石平科技公司曾委托陆某推销一种新技术产品,双方签有代理协议。由于代理业务进展的需要,石平科技公司向陆某出示了该新产品的技术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陆某将这些资料进行了拍照、复印。在双方的代理协议终止后,陆某与一乡镇企业联营,利用其所获得的石平科技公司新产品的技术图纸和资料生产相同的产品。石平科技公司发现后,遂以陆某为被告、以联营企业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联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项产品,要求陆某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陆某在其与石平科技公司的代理关系终止后未履行保密义务,构成侵权,依法判决原告石平科技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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