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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及其应用研究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3年英国修订的《著作权与相关权利法规》是对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发布的《信息社会著作权与相关权利协调指令》的积极实践。它对1988年制定的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于2003年10月31日起开始实施。有关教学使用版权作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32-36条。

英国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及其应用研究

2003年英国修订的《著作权与相关权利法规》(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Regulations 2003 SI No:2498)是对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发布的《信息社会著作权与相关权利协调指令》的积极实践。它对1988年制定的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于2003年10月31日起开始实施。有关教学使用版权作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32-36条。

第32条规定:“(1)在教学或备课过程中,复制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不侵犯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但该教学必须出于非商业目的,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复制由施教者或受教育者进行,未采用影印复制技术处理,而且附带充足的致谢;(2)在教学或备课过程中,以制作影片或影片配音的方式,复制录音、影片、广播或有线电视节目,不侵犯被复制作品的著作权,但该教学必须出于非商业目的,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复制者为施教者或受教育者进行,附带充足的致谢;(2A)在教学或备课过程中,复制已向公众提供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不侵犯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复制由施教者或受教育者进行,附带充足的致谢;(3)为考试目的,以提出问题、将问题传送给测试者,或回答问题方式从事任何行为,概不侵犯著作权。”

第34条规定:“(1)以教学单位的教师和学生以及其他与该教学单位的活动有直接联系者,为观众表演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若表演——(a)由教师或学生在该单位活动过程中所为,或者(b)出于教学目的,由任何他人在教学单位进行,则此类表演不属于以著作权侵权为目的公开表演;(2)为教学目的在教学单位为上述观众播放或放映录音、影片、广播或有线电视节目不属于以著作权侵权为目的的公开播放或放映作品。”

第35条规定:“(1)教学单位或代表其利益者,为单位教育目的,录制1份广播或有线电视节目,或制作1份所录制节目的复制品,不侵犯广播或有线电视节目或其中所含任何作品的著作权,前提条件是应当附带对广播的充足致谢,并且教育目的是非商业性的;(1A)教学单位内的个人,向公众传播依照第(1)款制作的广播录音带或不侵犯著作权的录音带的复制品,不侵犯著作权,但所传播内容不能被教学单位之外的个人接收;(2)若依第143条的规定存在符合本条目的许可方案,或者具备颁发许可证的条件,则本条规定的复制不再适用。”(www.xing528.com)

第36条规定:“(1)在本条允许范围内,教学单位或代表其利益者出于教学目的,影印复制已出版的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中的片段,不侵犯作品的任何著作权,前提是必须附有充足的致谢,并且教学是出于非商业性目的;(1A)以上述第(1)款所述进行的有关复制,当由于适用性或其他原因所致无法实现时,不需要任何致谢。(1B)教学单位或者教学单位的代表,出于教学目的,在本条允许的范围内,从已出版作品中制作片段经典复制品,不侵犯该版本版式安排的任何著作权;(2)教学单位或代表其利益者依本条复制任何作品,所复制篇幅在任意一个季度内,不得超过该作品的1/10。”

概括起来,就是允许教育机构或以其名义通过安全电子网络向教师和学生传播教育资源;在无法获得广播节目的前提下,允许教育机构出于非商业目的将广播节目复制后向教师和学生传播;出于非商业性演示目的,允许教育机构在一年内对某件作品5%以内的内容复制;允许学生通过安全的网络获取教育资源[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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