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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与投资者诉讼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以当事人合意约定的方式获得授权,除非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排除之外,当事人一旦选择适用仲裁规则,即意味着授权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仲裁庭有权就管辖权争议作出裁决。先行国内诉讼被认为是投资者提交国际仲裁的实质性前提条件,而不能简单解释为是一项程序性要求。同时,修改后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规则》允许公布庭上论证摘录。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与投资者诉讼

(1)仲裁管辖权要求不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以当事人合意约定的方式获得授权,除非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排除之外,当事人一旦选择适用仲裁规则,即意味着授权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仲裁庭有权就管辖权争议作出裁决。[32]国际投资中,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获得投资仲裁管辖权需满足一定的要件。[33]ICSID仲裁庭对管辖权争议和临时性措施享有排他的决定权。[34]

(2)仲裁庭组成要求不同。当事人商事仲裁实践中能够选择其信任的裁决者,并根据商业纠纷类型选择熟悉特定行业的仲裁员。同时,首席仲裁员人选的范围相当广泛,且不受到任何特定名单的限制。在投资仲裁中,由于涉及征收、公平与平等待遇、歧视以及“保护伞条款”下的合同等保护性规定,投资仲裁中更注重仲裁员具备国际公法的专业背景,特别是将其运用于上述保护性情形之中的专业能力。同时,根据《华盛顿公约》第40条规定,ICSID任命的首席仲裁员是从由各个缔约国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管理委员会主席指定的人员组成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员名单中选出的。[35]

(3)仲裁前置条件不同。在商事仲裁中,来源于仲裁的“排他性”,诉讼和仲裁当事人只能二选一,二者不能互为前提。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国家往往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对于同意国际仲裁的意思表示设定各种前提条件,维护东道国对发生在其领土范围内争议优先行使管辖权。于是,外国投资者需要先在东道国国内进行诉讼,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后才能提交国际投资仲裁。先行国内诉讼被认为是投资者提交国际仲裁的实质性前提条件,而不能简单解释为是一项程序性要求。[36](www.xing528.com)

(4)仲裁保密性要求不同。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要求格外高,因为国际商事仲裁本质上是私法性质的仲裁,涉及当事人的商事秘密、商业信誉及知识产权,程序或实体事项的公开都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因此,国际商事一贯秉承不公开审理、保守程序和实体秘密的原则。国际投资仲裁通常具有更大的“透明度”,一般不受保密原则的限制。[37]2006年制定的仲裁规则已不再奉行解决投资争端公约签署时所强调的仲裁保密原则,而是将仲裁保密原则作为例外,强调ICSID仲裁的透明度,明确规定“除非任何一方当事人反对,仲裁庭可以公开开庭”。同时,修改后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规则》允许公布庭上论证摘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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