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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仲裁协会:国际视野和中国实践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专门负责国际性案件,但在财务、人力资源和技术支持方面享用美国仲裁协会的机构资源。近20年来,美国仲裁协会充分运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每年调解处理案件数以千计。经过美国仲裁协会培训的调解员遍布于36个地区的分支机构。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之初的活动限于纽约。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视野和中国实践

(一)美国仲裁协会简介

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Commission,AAA)成立于1926年,是由美国仲裁社团和美国仲裁基金会在纽约合并成立的一个民间性的、非营利性的组织。其总部设在纽约,并在美国其他35个主要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其中仅在美国的太平洋沿岸各州,如旧金山洛杉矶圣地亚哥西雅图等城市设立了美国仲裁协会的亚太中心,每个中心均设有数个仲裁庭。[51]在美国仲裁协会成立后,其他一些仲裁机构也陆续并入该协会,例如1964年全美纺织业仲裁协会并入该协会。此外,纽约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等经济组织还授权将有关本行业的争议交由美国仲裁协会解决。

美国仲裁协会由从全美国各行业和各社会团体中选出的董事领导,并由精通仲裁和法律的专职人员管理。整个仲裁协会有50 000余名仲裁员和调解员,每年办案量达60 000余宗。

美国仲裁协会的宗旨是:开展对仲裁的研究;根据仲裁法不断完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手段(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解决国内及与国际经济交往中发生的各种争议;培训仲裁员;参与社会选举工作。

美国仲裁协会受理的争议范围十分广泛,特别是在国内争议方面,涉及人身伤害、商业纠纷、劳动争议、承包工程合同争议、证券争议、专利争议、车辆保险赔偿纠纷、消费者争议和国际商事纠纷等。美国仲裁协会每年处理的国内仲裁案件大约是13 000—15 000件。与此相适应,美国仲裁协会备有供当事人选择的60余种仲裁规则,包括商事仲裁规则、建筑业仲裁规则、专利仲裁规则等。[52]为了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美国仲裁协会则备有相应的《国际仲裁规则》(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Rules),其最新的版本是1991年3月1日生效的。美国仲裁协会还设立了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负责管理美国仲裁协会的所有国际事务,有19名专门的国际案件经办人(Case Manager)。尽管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专门负责国际性案件,但在财务、人力资源和技术支持方面享用美国仲裁协会的机构资源。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每年处理的国际仲裁案件是1 000件左右。除了依照其自己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外,美国仲裁协会还提供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服务,并于1981年3月1日制定了为此服务的程序规定。此后,2000年9月1日生效的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AAA规则是现行规则,其全称为《商事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仲裁与调节规则)》(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s)。

美国仲裁协会在美国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它积极参与立法活动,专门设立了法律部,研究法律问题,向立法和行政部门提供咨询意见,编辑仲裁理论刊物,推广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各类纠纷。近20年来,美国仲裁协会充分运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每年调解处理案件数以千计。据美国仲裁协会统计,约80%~90%的调解案件都能调解成功。美国仲裁协会不但是一个重要的争议解决机构,而且还是重要的教育机构,它运用自己所拥有的丰富的专业书籍、音像资料和实践经验,以研讨会或培训班的方式培训调解员,其中仅1992年内,就培训了4 000余名调解员。经过美国仲裁协会培训的调解员遍布于36个地区的分支机构。

美国仲裁协会在处理劳资纠纷及其他纠纷的过程中,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在其历史上曾协助解决了多起重大的劳资纠纷,因而获得了联邦政府的大力支持。例如,20世纪60年代美国劳资纠纷剧增,肯尼迪政府签署命令,要求联邦机构为解决纠纷建立仲裁程序,此项行政命令创制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固定形式,在美国仲裁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同时,美国仲裁协会本身的发展也是与政府的支持分不开的。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之初的活动限于纽约。然而在美国联邦政府反托拉斯机构与垄断全美国剧院电影制片商争议案中,联邦法官作出判决,将电影制片与发行分开,并要求美国仲裁协会解决制片商与放映商的争议。该案涉及全美国31个城市,为此,在司法部的要求下,美国仲裁协会在全国各地设立31个分支机构。这样,直到20世纪40年代初美国仲裁协会才发展成为全国性的、最有影响的仲裁机构。[53]

(二)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要点

1.仲裁申请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将书面的仲裁通知(Notice of Arbitration)送交仲裁协会行政管理人(Administrator)和索赔的对方当事人。自仲裁协会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仲裁程序即为开始。申请人的仲裁通知中可就仲裁员人数、仲裁的地点及仲裁的语言等实现提出建议。

在仲裁程序开始后的45天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和任何其他当事人以及仲裁协会行政管理人提交书面的答辩书(Statement of Defense)。如果仲裁员已经任命,行政管理人应将答辩书转交仲裁庭。在提交答辩书的同时,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诉或提出抵消仲裁协议所牵涉的任何索赔。对此,申请人亦应在45天内提交答辩书。

对于申请人建议的关于仲裁员人数、仲裁地点和仲裁的语言等事项,被申请人应在45天内答复行政管理人、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

除非仲裁庭认为不适当,否则,当事人有权在仲裁程序中修改或补充仲裁请求、反请求或答辩。(www.xing528.com)

2.仲裁庭的组成

如果当事人未对仲裁员的人数未作约定,应由仲裁协会的行政管理人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除非行政管理人认为因案件争议金额大、案情复杂或者案件的其他情形,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更为适当。

当事人可以共同约定指定仲裁员的程序,并应将该程序通知行政管理人。如果仲裁开始后60天内,各方当事人不能就指定仲裁员的程序共同达成一致,或不能共同指定仲裁员,行政管理人应在各方当事人书面要求下,指定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共同约定了指定仲裁员的程序,但未在该程序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行政管理人应在各方当事人的书面要求下行使程序规定的职权。在此情况下,行政管理人可指定一名与各方当事人国籍不同的仲裁员。

如果在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正当的怀疑的情况时,当事人应在收到该仲裁员任命通知后15天内,或在其知悉产生要求回避情况后15天,将要求回避的通知交行政管理人。一收到要求回避通知,行政管理人应通知其他当事人此项回避的要求。如一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要求回避,另一方当时表示同意接受,该仲裁员应当离职;若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要求回避,或被提出要求回避的仲裁员没有离职,行政管理人应自行对此项回避要求作出决定。

仲裁庭有权对其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和效力提出的任何异议进行裁决。对请求的可仲裁性提出异议不得迟于仲裁开始后的45天内;对于反诉所涉及的可仲裁性问题提出异议,不得迟于提出反诉后的45天内。

3.审理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案件均应开庭审理。仲裁庭至少应在首次开庭审理前30天将有关开庭的日期、时间、地点通知各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至少应在开庭审理前15天将其邀请出庭的证人姓名和地址,证人提供的证词所涉及的问题和使用的语言通知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指定专家对仲裁庭提出的特定问题作出书面报告,并提交给各方当事人。专家应视为证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由双方律师询问。

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争议标的采取任何临时性措施,包括对成为争议标的货物的保管在内,诸如将货物交由第三方保管或出售易腐坏的货物。临时措施以中间裁决的方式,仲裁庭可要求当事人为这些措施提供费用担保。当事人中任何一方要求采取临时性措施,不认为与仲裁协议的规定有抵触,或认为对仲裁协议的放弃。

4.仲裁裁决

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裁决是终局的。除非当事人同意无需说明理由,仲裁庭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如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作出裁决,而其中一名仲裁员不能签字时,应在裁决书中说明是否已给予该仲裁员签字的机会。裁决是保密的,仅在各方当事人同意或法律有此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公开其裁决。

仲裁庭作出裁决,应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实体法;若当事人未作选择,仲裁庭应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涉及合同争议的仲裁,除应按照合同条款外,仲裁庭应考虑适用于该合同的贸易惯例。除非当事人授权,仲裁庭不得决定友好和解或根据公平原则裁决。

美国仲裁协会规则主要涉及仲裁程序的合并、加入第三方以及加速程序,这些都是原版本规则中没有的,从而使得国际争议解决中心能够与最优的国际实践接轨。但是,修改也引入了一些独一无二的规定,包括指定一名“合并仲裁员”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合并。比如,当事人已经广泛采用“ICDR清单方式”(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根据当事人要求仲裁员具备的专业能力、行业经验、语言能力、特定国籍等因素,结合其对案件的审查,向当事人发出含有多名候选人的清单,由当事人根据其偏好进行排序,最终合并排名最高的候选人将被邀请作为仲裁员),但在原版本规则中这一方式并未得到明确。新规则解释了这一方式,因此增加了这一案件管理方式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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