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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商事仲裁法的国际视野和中国实践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2019年4月1日公布的2018年案件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其共受理了317件案件,案件数量连续11年增长。伦敦国际仲裁院既处理国内商事仲裁,也处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2017年10月,伦敦国际仲裁院更新了关于其管理案件的费用和仲裁时长的报告。在对方仲裁当事人以及受异议的仲裁员被给予机会提交意见后,仲裁员异议由伦敦国际仲裁院委员决定。伦敦国际仲裁院受理异议通常需花费27天考虑撤换仲裁员的申请。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商事仲裁法的国际视野和中国实践

(一)伦敦国际仲裁院简介

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成立于1892年11月23日,原名为伦敦仲裁会(London Chamber of Arbitration),1903年改名为伦敦仲裁院,1975年该仲裁院与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1979年改名为皇家仲裁员协会)合并,1981年改为现名。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2019年4月1日公布的2018年案件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其共受理了317件案件,案件数量连续11年增长。

伦敦国际仲裁院是由伦敦城市府、伦敦商会和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三家共同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管理。日常事务由皇家仲裁员协会负责,皇家仲裁员协会会长兼任仲裁院执行主席和秘书长。

伦敦国际仲裁院既处理国内商事仲裁,也处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由于英国在处理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争议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以许多国际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选择该在仲裁院仲裁。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2019年4月1日公布的2018年案件统计数据,2018年受理案件类型纠纷主要是银行金融业(29%)、能源及资源业(19%)和运输及商品业(14%)。其目前实施的仲裁规则是1985年1月1日起生效的《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也允许当事人相互约定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仲裁,但要指定该院为指定仲裁员的机构。若当事人需要伦敦国际仲裁院提供事务性的服务,亦应在仲裁协议中载明。

伦敦国际仲裁院备有供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名单,仲裁员从30多个国家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中选聘。如果当事人未就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院主席从仲裁员名单中指定。凡是涉及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独任仲裁员或由奇数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之首席仲裁员必须由不同于争议双方国籍的第三国仲裁员充任。由于国际化水平高,伦敦国际仲裁院将近80%的当事方来自英国以外,英国当事方占20%左右。此外,2018年受理的案件中英国法管辖的比例占76%。

2017年10月,伦敦国际仲裁院更新了关于其管理案件的费用和仲裁时长的报告。该数据包括根据规则管理的224项仲裁,其最终裁决于2013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达成。显著统计数据如下。

(1)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费用的中位数为97 000美元。

(2)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时长的中位数为16个月。[54]

(二)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要点

1.仲裁审理的仲裁申请

当事人若愿意按本仲裁规则提起仲裁,应向仲裁院登记处提交一份符合规定的书面仲裁申请(Written Request),并向登记处确认申请书的副本已经送达其他当事人。登记处收到仲裁申请书的日期即为仲裁开始的日期。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30天内,应向仲裁院登记处提交答辩书(Response),并向登记处确认答辩书副本已送交另一方当事人。因此,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并非由仲裁院来负责有关仲裁申请书及答辩书的送达,而是由当事人自行送达。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院通常任命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除非当事人已经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或者仲裁院认为所有的情势需要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来审理案件。独任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的国籍应不同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如果当事人同意由自己指定仲裁员,或者允许两个仲裁员或第三方指定仲裁员,如果仲裁院认为这项指定不合适或者不符合独立性或公正性,将拒绝任命被指定者。(www.xing528.com)

伦敦国际仲裁院的摘要采取匿名形式,含有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异议决定的背景,同时还有关于仲裁员异议分析和说理方面的深刻见解,对仲裁用户、代理律师和仲裁员提供了关于仲裁员行为的实践指南,并更容易理解伦敦国际仲裁院在决定撤换受异议的仲裁员时如何进行论理。当事人和仲裁代理人拟提出仲裁员异议时,应当考虑实质要点。

在对方仲裁当事人以及受异议的仲裁员被给予机会提交意见后,仲裁员异议由伦敦国际仲裁院委员决定。伦敦国际仲裁院受理异议通常需花费27天考虑撤换仲裁员的申请。

7年间,伦敦国际仲裁院共受理了1 600多个案件,这意味着对仲裁员提出异议的案件不足2%,且在提出仲裁员异议的案件中,只有1/5成功了,只占这一时间段伦敦国际仲裁院全部受理的案件0.4%。

3.仲裁的程序

当事人有权自行决定仲裁程序,而且他们受到鼓励自行决定此项程序。如当事人未作选择,在仲裁适用的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仲裁庭具有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公正、经济和最终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的地点。若无选择,仲裁的地点应为伦敦,或仲裁庭认为合适的其他地点。

审理仲裁案件一般应该开庭,除非当事人约定仅采用书面方式审理。在开庭前,仲裁庭可以向双方当事人提交一份问题清单,希望当事人给予特别的注意。此外,仲裁庭要求任何当事人通知将要出庭的证人的身份以及他们将要证明的事项和他们与争议的关系。但是仲裁庭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同意证人出庭作证。

仲裁庭有权任命专家对特别问题作出报告,当事人亦有权要求专家在提交报告后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询问以便证实有关的事项。

在开庭时,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或者法律的强制规范,仲裁庭享有十分广泛的权力,例如,确定解决合同纠纷以及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责令任何当事人将有关的财产或物品交仲裁庭或专家检验;责令任何一方当事人将其监管或控制下的任何财产或物品予以保管、贮存、销售或处理;可以责令任何当事人将有关的证物交另一方当事人检查,或者提供有关的文件的副本;等等。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以妥协、和解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仲裁庭的权力即告结束,经要求仲裁庭通常可以同意以裁决方式将和解协议载入裁决。

4.仲裁裁决

如果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裁决应由多数意见作出;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按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此时,首席仲裁员犹如独任仲裁员。

仲裁庭有权在仲裁期间内就不同的争议点作出若干个独立的终局裁决。裁决一经作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所有当事人有约束力。如当事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就承担了毫不迟延地执行裁决的义务,并放弃了任何形式的上诉或诉诸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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