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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的意义及实施条件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保全措施的意义对争议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证据采取保全措施是国际商事仲裁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实施保全措施的作用在于以下方面。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防止证据的灭失,有利于仲裁庭对争议事实的了解,有利于作出公平的裁决。这一潜在的优势往往导致当事人滥用保全措施以图寻求对其有利的裁决。有鉴于此,各国的法律也对实施保全措施提出种种限制性条件,并对决定保全措施的权限以及实施机关作出明确的规定。

保全措施的意义及实施条件

仲裁保全程序中的权力包括仲裁保全裁定作出权和仲裁保全裁定执行权,其中后者属于法院的固有权限,具有专属性,以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为核心内容。

仲裁保全程序中的权力配置情况和合理程度,以及仲裁程序和财产保全机制的良好衔接,不仅决定了仲裁程序的效率和民事保全程序的功能实效,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保全制度整体上比较偏重法院诉讼而忽视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现实缺陷。

(一)保全措施的含义

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两类。

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之前,为了防止有关当事人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或者为了保存争议标的物之价值,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得到全面执行,从而保证胜诉方当事人及时获得应有的损害赔偿,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或仲裁庭对有关当事人的特定财产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

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庭的仲裁审理程序终结前,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或仲裁庭对那些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3]

对“保全措施”一词,各个国家的立法或者法学家所使用的术语名目繁多,例如Interim Measures of Protection(临时保全措施);[4]Conservatory Measures(保全措施);Interlocutory Injunctions(临时禁令);[5]Provisional Remedies、Provisional Relief(临时救济);[6]等等。

(二)保全措施的意义

对争议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证据采取保全措施是国际商事仲裁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一宗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审理通常至少耗时半年,长者达1—2年以上。在如此长的期间内,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标的物、当事人本身的法律地位和资产情况以及争议所涉及的证据,均可能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变化,对当事人的权益可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实施保全措施的作用在于以下方面。(www.xing528.com)

一是若一项争议因针对鲜活商品的品质而发生,进口方拒绝收取其认为品质低劣的商品,将其存放于海关仓库。若不及时处理,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整批货物将可能全部腐烂变质,损失扩大。[7]所以,对于此类货物的处理不可能等待裁决作出后进行,在进口方不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出口方有权申请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二是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到作出裁决的期间,如果当事人出于规避承担败诉后的赔偿责任的意图,使其有充足的时间以各种方式变卖、转移其资产,最终导致仲裁庭作出裁决后,胜诉方无法通过执行程序满足其债权。为防止胜诉后的债权落空,若能够扣押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无疑可使裁决的执行获得某种保证。

三是在商事仲裁程序中,一些重要的证据如合同、往来函电、公司财务账册、公章、印鉴等,对于仲裁庭认定事实并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具有决定性意义,此类证据的灭失,会增加仲裁庭审理的困难。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防止证据的灭失,有利于仲裁庭对争议事实的了解,有利于作出公平的裁决。

鉴于仲裁过程中的保全措施对事实认定、裁决执行的有效作用,故几乎所有国家的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均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对有关的财产或证据实施保全措施。[8]

另一方面,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执行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实施扣押、冻结,虽然只是临时性措施,但是却足以构成在整个仲裁程序中的一个重大胜利,使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处于有利的地位。特别是另一方当事人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者不动产被查封,将影响其商业信誉,对其经营带来巨大的财务上的压力,很可能迫使其在仲裁程序中接受申请人的请求。这一潜在的优势往往导致当事人滥用(Abuse)保全措施以图寻求对其有利的裁决。[9]若不加限制地滥用此项强制措施,极有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有时被申请人一方商业信誉上的损害要比裁决规定其向申请人所做的金钱赔偿的数额更难以估价。有鉴于此,各国的法律也对实施保全措施提出种种限制性条件,并对决定保全措施的权限以及实施机关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大量增加,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善,诉争当事人拒不出庭、恶意转移和藏匿财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形屡屡出现,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财产查找难等问题在诉讼程序中日益突出。这类问题在仲裁程序中也同样存在,并且相当严重。为此,仲裁与财产保全机制的有效衔接,有利于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也有利于保护仲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从源头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有重要作用。如何通过及时、高效的财产保全措施推动解决上述问题就显得尤为紧迫。

然而,仲裁财产保全率低、仲裁机构与法院信息沟通不畅、各法院处理仲裁保全的标准不统一、程序烦琐等不少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仲裁机制功能的质效。如何提高仲裁财产保全案件的效率、完善保全程序、统一办案标准,完善仲裁财产保全机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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