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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的证据—商事仲裁法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仲裁程序中,证据的收集及审查是作出公正裁决的重要一环。国际商事仲裁中获取的证据和认证无法适用于诉讼或国内仲裁同样的规则。所以,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证据规则是相当灵活的,仲裁庭可以接受任何其认为有关的证据,不必严格受制于某一特定国家的证据规则的约束。根据第5.6条规定,对事实证人的盘问应在仲裁庭的指示和控制下进行。

仲裁程序中的证据—商事仲裁法

在仲裁程序中,证据的收集及审查是作出公正裁决的重要一环。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具有鲜明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中获取的证据和认证无法适用于诉讼或国内仲裁同样的规则。法院的诉讼必须受本国证据法的支配;置于一国的法律制度之下的国内仲裁,虽不同于诉讼,但仲裁员很大程度上受到本国法律传统的影响,仲裁庭通常运用本国中的证据原则来收集和审查证据。然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仲裁员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接受教育和训练,其法律、文化、专业背景的差异导致各位仲裁员的证据理念明显存在差异,证据的理念差异使仲裁员判断证据是否“合理”“可信”的标准有所不同。[27]不能设想一位来自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能了解并熟练运用普通法系的证据规则审理国际商事争议案件;反之亦然。这样,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庭无法运用统一的证据规则,在证据规则的运用方面赋予仲裁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所以,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证据规则是相当灵活的,仲裁庭可以接受任何其认为有关的证据,不必严格受制于某一特定国家的证据规则的约束。然而在一些基本制度方面,国际商事仲裁仍不可能完全脱离各国证据规则的框架

此外,一些国际性的专业团体意识到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存在证据规则不统一的缺憾,故起草了供各仲裁机构参考使用的证据规则。例如,国际律师协会于1983年5月28日制定了《国际律师协会支配国际商事仲裁提供及采纳证据的补充规则》(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Supplementary Rules Governing the Presentation and Reception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即1983年《IBA证据规则》,[28]对该规则的适用、证据的提供、证人、程序的范围、仲裁员的权力等作出了较明确的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即1999年《IBA证据规则》对1983年《IBA证据规则》进行了重大修订,在最近的几年里,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成文化进一步活跃,许多国际组织或仲裁机构开始制定仲裁证据规则。而在2010年,国际律师协会对1999年《IBA证据规则》进行了局部修订,更名为《国际仲裁取证规则》,即2010年《IBA取证规则》,[29]也是目前最新的取证规则。

当下国际仲裁的逐渐普通法化,为了使仲裁能够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发生的纠纷,仲裁人员需要一套可供选择的证据规则。2018年4月8日,《国际仲裁取证规则(草案)》,即《布拉格规则》颁布。《布拉格规则》与上述《IBA规则》具有相同的功能,都为国际仲裁中的取证提供指引。但与《IBA取证规则》在方式上相反,其遵循究问制(Inquisitorial)的方法,使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发挥了更为积极的推动作用。以往仲裁程序中,耗时和耗费过多归责于证据开示、过多事实和专家证人、在冗长庭审中进行交叉询问这三方面原因。(www.xing528.com)

《布拉格规则》工作组针对这三点进行了批判和改进:(1)对证据开示将受更多限制。《布拉格规则》的起草者旨在防止大量的证据开示,根据第4.1条确立了作为一般规则的规定,即“仲裁庭应避免出现大量的证据开示,包括任何形式的电子取证”。此外,第4.2条规定,当事人不能请求“一类类别的文件”,而只能请求特定文件。因此,根据《布拉格规则》的规定,例如“关于×××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说明文件和备忘录等”证据开示请求将不予允许。(2)将证人是否出庭作证的决定权授予了仲裁庭。区别于所有《IBA规则》,《布拉格规则》完全由仲裁庭决定哪些证人需要被审问,仲裁庭收到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将决定哪些是开庭需要的证人。第5.3条规定的另一种方式是仲裁庭通知当事人哪些证人应作证,因为他们可以协助仲裁庭解决争议。这个程序很可能会限制证人的数量。(3)没有明确排除交叉盘问的规定。从《布拉格规则》的字里行间中可发现该规则支持仲裁员对证人进行盘问。根据第5.6条规定,对事实证人的盘问应在仲裁庭的指示和控制下进行。此外,第3.1条、第5.6条、第7条、第9条、第12条规定明确了仲裁庭在确立事实、取证和适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应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布拉格规则》对《IBA规则》在实践中提出了很大的挑战。[30]

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可以作为证据的除了以各种方法所获取的书面文件和口头证词之外,还可以包括一切以现代科学手段所记载的文字、图片、电子数据等。当然,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电子数据交换(EDI)等交易方式下,证据的获取及其认定与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及商业活动的要求还极不适应。

就仲裁庭获取证据的方式而言,大致可归纳为两方面,即仲裁庭直接获取证据和通过法院协助获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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