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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院协助获取证据方式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由法院协助获取证据大致通过两种方式实施:一是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对涉案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二是在仲裁程序中根据仲裁庭的请求,强制非当事人的证人出庭作证或者以法院取证的方式询问证人,作为仲裁的证据。瑞士、瑞典、美国、加拿大、荷兰、比利时等国法律都规定了法院对仲裁庭请求协助获取证据的责任。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院协助获取证据方式

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由法院协助获取证据大致通过两种方式实施:一是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对涉案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二是在仲裁程序中根据仲裁庭的请求,强制非当事人的证人出庭作证或者以法院取证的方式询问证人,作为仲裁的证据。

至于法院以强制措施迫使证人作证,各国的立法存在相当大的差异。瑞士、瑞典、美国、加拿大、荷兰、比利时等国法律都规定了法院对仲裁庭请求协助获取证据的责任。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地位考察,上述国家均为国际商事仲裁较发达的国家,在当代国际商事仲裁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和作用,而且这些国家的法院都对仲裁持积极支持的态度,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顺理成章的。例如,1986年8月10日生效的《加拿大商事仲裁法》第25条规定:“仲裁庭或者仲裁庭许可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加拿大的主管法院协助取证。法院可以根据其职权并按照取证规则满足此请求。”1986年12月1日生效的《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041条第2、3、4款对法院协助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果证人不愿出庭,或者虽已出庭但拒绝作证,仲裁庭可以允许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决定的期间内申请地方法院指定一名委员法官,由他来询问证人。询问应按普通法院程序同样的方式进行。地方法院的书记员应给予仲裁员参加询问证人的机会。地方法院的书记员应毫不迟延地向仲裁庭和当事人发送一份询问笔录。仲裁庭可将仲裁程序中止至收到询问笔录之日。”1989年1月1日生效的《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第184条第2款也规定:“需要国家当局协助取证的,仲裁庭或者征得仲裁庭同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所在地的法院予以协助。该法院应适用自己的法律。”《美国联邦仲裁法》第7条、1985年5月27日修订的《比利时司法法典》第1696条等都允许当事人或者法院协助获取证据。[35](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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