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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报告管理现状-国家科技报告制度资料汇编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防科技报告管理体系由部级、行业级、基层级三级管理机构组成。国防科技信息中心是国防科技报告的一级管理机构,统管政策、计划与管理工作,并负责报告的集中收藏与发行使用工作。目前,国防科技报告由于科技报告的使用牵涉到安全管理、密级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仅限于在内部小范围交流使用。我国缺乏对科技报告的承认机制。

我国科技报告管理现状-国家科技报告制度资料汇编

我国科技报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有科研活动就开始产生了,几十年来产生的科技报告约有上千万份,然而这些凝聚着众多研究人员心血的报告至今分散在各部门,有的已经流失,被转化或再开发利用率很低,造成资源极大浪费。我国对科技报告的管理起步较晚,目前尚未形成系统、有效、完整的科技报告管理服务体系,大量科技报告仍处于分散存档、搁置甚至流失的状态,国家层次科技报告管理体系仍是一张白纸。数百万份技术方法与图纸等文献散落各处,这些分散的资源仅局限于本部门、本行业甚至个人专用,数据的共享程度低,缺乏国家层面的宏观管理和调控

20世纪90年代,一些政府部门曾经尝试设立部门级科技报告管理机构,建立行业科技报告信息系统,但由于缺乏政策环境和经费支持,许多工作都未能继续下去。相对来说,我国国防科技报告管理系统做得比较成功。

1)我国国防科技报告管理体系

我国国防科技报告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抢救”政策支持下,大致经历了探索阶段、抢救阶段、规范化发展阶段,初步建立了国防科技报告管理体系,迄今共收藏5 万多份科技报告。原国防科工委制定了相关一系列科技报告制度,如于1988年颁布了《国防科技报告编写规则》国家军用标准(GJB67—88)、于1995年年底颁布了《中国国防科学技术报告管理规定》和《中国国防科学技术报告密级、期限变更办法》、于1988年颁布了《中国国防科学技术报告编写规则》(GJB567A—97)。

国防科技报告管理体系由部级、行业级、基层级三级管理机构组成。国防科技信息中心是国防科技报告的一级管理机构,统管政策、计划与管理工作,并负责报告的集中收藏与发行使用工作。国防各行业科技报告办公室设在各行业的情报中心,负责各行业国防科技报告的收集、审查、组织管理、建库及协调与指导工作。各基层单位的科技报告管理机构设在本单位科技情报处。国防科技报告的密级分为四级:机密、秘密、内部和公开,绝密级内容在撰写时必须进行降密处理,报告的密级和使用范围由产生报告的作者和单位确定。报告的解密则按照规定:机密为二十年期限,秘密为十年期限,内部为五年期限。目前,国防科技报告由于科技报告的使用牵涉到安全管理、密级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仅限于在内部小范围交流使用。

2)我国科技报告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越来越多的科技成果达到甚至超过国际水平,这部分先进技术所产生的科技档案没有得到有效开发利用,一方面,易造成流失,使重复科研在所难免;另一方面科技档案难以进入流通,进行共享,大大降低了科技投入的效益。只有将多年封存在科技档案资料室中的非密或解密科技报告尽可能以公开的身份进入信息流通渠道,并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在知识产权许可情况下,实现科技报告数字化和网络化服务,尽可能让广大的科学家、科技工程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企业研发人员方便快捷地获得基本等同于原始科技报告的电数字拷贝。但是要最终达到这个目标却任重道远,目前我国科技报告管理存在的问题可总结为以下4 个方面。

(1)缺乏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www.xing528.com)

未能建立起科技报告行政保障体系,科研管理部门、信息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之间也缺乏有效的合作、监督和信息共享机制。科技报告工作并未被真正纳入科研管理程序之中,完整性差,缺乏系统化归档,无法连续积累以便达到交流和查新目的。美国的科技报告工作完全纳入科研管理程序,一般由科研管理部门和情报(信息)部门协同完成科技报告的收集和安全交流使用工作。

(2)缺乏政策法规和标准的支持。

我国没有完善的有关国家信息资源积累、管理、共享的政策法规,也没有针对科技报告管理的国家层面的法规制度,国家各个科技计划体系在科技信息、档案的提交、管理等方面要求不一致,有关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政策不完善,这些都不利于科技报告的产生、提交和利用。另外,科技报告没有统一的标准格式,缺乏一系列标准的支撑,导致管理上较为杂乱,不利于科技报告共建共享。

(3)对科技报告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在我国,科技报告多年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科研管理部门目前很重视科研项目的立项评估、经费监督、成果验收,却忽视对项目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科技信息产品的评估、验收和开发利用,对提交科技信息产品的质量及数量缺乏严格的评审和监督机制。提交上来的科技报告一直被作为一种科技档案资料保存,长期闲置,因此,很难引起各级部门对其进行深入开发与利用。

(4)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我国缺乏对科技报告的承认机制。大部分科研单位在进行科技产出统计、成果奖励、职称考核时并未将科技报告计算在内。许多科研院所对公开发表的论文有不同档次的奖励政策,但是对科技报告没有相应的鼓励措施;同时,在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因子微乎其微。科研人员对管理部门要求的科研报告,多数是为了交差和应付,报告的系统性差、低水平重复现象严重。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科技人员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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