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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科技报告体系是一项国家工程,应由国家科教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整体规划,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保密部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实施。建立跨部门的信息检索中心,分类汇总部门信息,依托互联网形成公开科技报告的查询检索系统。立法保证科技报告体系建设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此文原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建议》2011年第5 期2011年7月2日

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我国国家财政科技支出规模虽然大幅度增加,但在投入总量上仍不及美国的1/7,在人均投入量上更是大大落后于多数世界主要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大幅度提高政府科技信息和科学数据的利用效率,是确保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持续快速提升的必然选择。

(1)统筹规划、加快建设国家科技报告体系。建设科技报告体系是一项国家工程,应由国家科教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整体规划,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保密部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实施。各科技管理部门要借鉴国际经验,研究制定一套具有前瞻性、兼容性、连贯性和可持续性的科技报告标准格式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科技报告信息化、规范化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国家保密部门要制定相关保密规范,确保科技报告在不同范围内的充分传播、共享和利用。

(2)建立分级分层的科技报告管理体系。按照“集中检索、分布获取、分级保障、设限受控”的原则,促进科技报告尽可能地实现开放和共享。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科技计划、科研工作、学术活动的内容和特点,明确各自科技报告的收集方式和收藏地点,并对科技报告进行信息审核和针对性开发,合理确定科技报告的共享范围和保密级别,向管理部门、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分级开放科研信息和科学数据。建立跨部门的信息检索中心,分类汇总部门信息,依托互联网形成公开科技报告的查询检索系统。

(3)立法保证科技报告体系建设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全国人大要研究制定建立国家科技报告体系的法律法规,确立科技信息资源的国家战略资源地位,明确国家对科技报告的无偿使用权以及公众对政府科技信息资源的合法共享权,提出收集、积累和共享科技信息资源的原则性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在此基础上,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部门科技评价和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以此约束和激励本系统内的科技报告工作。

报:刘延东同志。(www.xing528.com)

送: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自然基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保密局、总装备部。

此文原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建议》

2011年第5 期(总第398 期)

201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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