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90年代初,那时的民事案件还不是很多,个人合伙纠纷的案件比较突出,大约占到了全部案件的三分之一,而且是最为敏感、最难处理的案件。
自从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全面推广之后,农民有了相应的经济基础和经营自由,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而大多数的乡镇企业又是个人合伙的性质。个人合伙是市场经济起步阶段比较低级的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薄弱,在经营过程中,特别容易产生纠纷,法律将这类案件定义为个人合伙纠纷案件。个人合伙纠纷案件有三个特点:一是人数众多且多为亲戚。农村在改革开放之初,整个社会中还是以家庭、家族作为主要的生活单元,尤其是从事商品生产活动的乡镇企业,需要比农业生产更大的投入,也需要更多的人手,一人一户的单打独斗是不能实现的,血缘关系始终是我国社会关系的基础,特别是农村。兄弟、姐妹、姑姨娘舅等等亲戚,自然成为合作的首选,家庭或扩大版的家庭是合伙人的主要来源。二是案情复杂、直接证据少。这些乡镇企业生产条件简陋,管理粗放,账目混乱,往往是几个人凑一起,一合计就开始干起来。事先没有明确权利义务,连个书面的合伙协议都没有,投入、产出、成本、利润完全是良心账,各记各的,挣了钱又投进去,亏损了最后算账,有的连一本流水账也没有,一旦产生纠纷,就各说各的理,各算各的账。这些纠纷在进入到诉讼之前,就在家长、村干部的主持下反复调解说和,当事者各作各的准备,就连仅有的一些记载也会选择性失踪,往往越是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越拿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三是处理难度大,矛盾易升级。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农村人际关系,在市场经济形势下,原有的规则、秩序、是非观念,已力不从心,亲情在现实利益面前苍白无力,而且关系越近,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就更难处理,利益与亲情交织,往往会酝酿出意想不到的对抗甚至是仇恨,使纠纷的解决难度更大、更复杂,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紧张而又激烈,剑拔弩张,话不投机就大打出手,个人合伙案件中民转刑的案件比例最高。
在一段时间内,个人合伙纠纷案件是农村社会生活的突出矛盾,也因此成为困扰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问题。我审理的一个案子,五个当事人同是一个爷爷,三个原告是亲兄弟,两个被告是亲兄弟,本来兄弟友好,家庭和睦,整个家族受人尊重。后来兄弟五人合伙经营一个面粉厂,起步阶段兄弟几个互相帮助、同心协力,企业经营得有声有色,收入颇丰。后来,不可想象的金钱数量,让他们忘记了亲情,各打各的算盘,各留各的后手,没有多长时间就形成明显的两派,严重对立,互相不信任,相互指责对方黑了面粉厂的钱。县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双方不服,均提起了上诉。二审中反复做调解工作也没有效果,二审开庭刚结束,双方便在审判庭的楼道里大打出手,结果一重伤两轻伤,民事案件只得中止,兄弟五人有四个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本来的一家人,反目成为老死不相往来的世仇。
个人合伙纠纷案件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状,人们从农业经济转入商品经济的过程中,规则意识、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还相当的薄弱,从一定程度上讲,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阶段。自然经济是以生存为目的,我国的农村长期处于这种状态,农民们也形成了相应的价值观念。商品经济则是追求利润,挣钱这一行为,可以和最美好的东西联系,也可以和世界上最肮脏的事物勾结,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是一段充满凶险的过程。(https://www.xing528.com)
那时候的整个法律体系还不太健全,对于个人合伙,民法通则上也只是有一个简略的规定。法律只是赋予个人合伙组织一个自然人的待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对个人合伙有所规定,但是远远满足不了审判实践工作的需要。个人合伙的参与者最大的一个思想短板,就是忽略了个人合伙的沉重法律责任。后来,随着乡镇企业不断壮大,个人合伙逐渐地被更高层次的企业模式所替代,国家也制定了合伙企业法。这种发展的过程,反映了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和普通公民对个人、合伙个人无限法律责任的逐步认识与理解。在法律的视野中,市场经营主体主要有两大类:自然人和法人。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作为主体,特别是生产经营主体的越来越少,这是社会分工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由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决定的。自然人承担的无限责任,以自己现在乃至将来的财产对所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人承担的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公司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还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股东则只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法人制度的确立就是在公司责任与个人责任之间设立了隔离墙,公司的有限责任为市场经营主体提供了保护,为整个市场的活力和自信提供了保障,从这个角度更能深入地理解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诊断。个人合伙在以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归入自然人这一大的范畴的,它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不仅合伙人以个人的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还是连带的责任,要为其他的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法定的责任,也是法律对主体的一种附加责任。个人合伙的这种无限连带责任,按通常的标准当事者往往是难以承受的,所以在你享受个人合伙的灵活方便的时候,一定要对其较重的法律责任有心理准备。
个人合伙纠纷案件中,经常被提起的还有诚信问题。诚信既是一个道德范畴,也是一个法律原则,说到底还是人的素质问题。诚信不是沙滩上的象牙塔。离开了物质条件谈诚信,是没有意义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诚信作为人类善良的最高境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体现为与见利忘义的斗争,与趋利避害的反抗。没有物质的保障,诚信只会是一种奢望,而不会成为人的自觉。诚信是有保质期的。不是说今天诚信就代表明天诚信,也不是说这件事诚信那件事就能诚信,诚信本身就是一种动态反映,如果把诚信有意无意地与苦行僧相联系,诚信就会使普通人远离,而成为说教者骗人的工具,这或许是对诚信最大的讽刺。诚信是种倡导,更是行动。诚信是需要呵护的。如果大家都以诚信为本,相信社会中美好的东西会更多,交易的成本会大大降低。人们在寻找诚信的过程中付出了太多的辛苦,整个社会需要形成一套鼓励、保护诚信的机制,让诚信的人不吃亏,让不诚信的人受到惩罚,既然诚信已是稀缺品,就要倍加珍惜。诚信是需要付出才会收获的美德,诚实只是说明了主观的美好,可信只是别人客观的评价,诚信是以实实在在的行动体现出来的,没有付出,没有对价,就没有主客观的统一,就没有知行合一,只有用勇气、善良、坚守、公平进行浇灌,人生之树才会结出诚信的硕果。所以说与其立志成为一个诚信的人,还不如让每一句话、每一个行动都能体现诚信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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