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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方式上的分殊-法治政府要论:责任法治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责任、政治责任、伦理责任的形式特征由责任的功能和目的决定,亦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首先,在法律责任中,法律责任形式有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之分,其中以刑事责任最为严厉。行政法律责任是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大类。政府组织常适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是行政赔偿,政府公务人员常适用的法律责任形式为行政处分,如果涉及犯罪的则依照相关刑法适用相应的刑罚。

责任方式上的分殊-法治政府要论:责任法治

在政府责任方式的分数比较中,其所指责任方式即责任形式,应是责任主体承担的一种后果型责任,它是责任违反后的终局呈现。法律责任、政治责任、伦理责任的形式特征由责任的功能和目的决定,亦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经分析,三种政府责任在责任形式的种类、严格程度、划分标准上有明显区别。

首先,在法律责任中,法律责任形式有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之分,其中以刑事责任最为严厉。民事法律责任以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主要内容,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行政法律责任是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大类。刑事法律责任形式一般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对上述法律责任总结,其类型主要涉及内容分为如下几类:财产、荣誉、资格、自由、生命等责任形式。法律责任形式多样,且兼具救济和制裁双重功能,可以依据行为的危害性程度单独或合并适用。值得强调的是涉及自由、生命的内容是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因此属于法律责任特有内容。政府组织常适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是行政赔偿,政府公务人员常适用的法律责任形式为行政处分,如果涉及犯罪的则依照相关刑法适用相应的刑罚。

其次,在政治责任中,政治责任形式以主体的政治身份为核心,排除涉及自由、生命等司法保留的责任形式,主要以政治主体的政治前途、政治荣誉、政治身份、政治身份相关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责任形式。限定责任内容的原因有二:一是保障人权的宪法基本原则限制,政治责任因政治权力产生,而政治权力寓于政治身份之中,对政治权力本身的约束是其根本目的,超越政治权力约束目的的责任形式是对基本人权保障的违反,例如对生命、自由、合法财产的剥夺是对基本人权的侵害。二是出于责任有效性考量,政治责任形式应区别于法律责任形式,它是政治权力组织内部给予相关政治主体的身份资格评价,以“对症下药”之逻辑,只有涉及政治资格、政治身份的责任形式才能对政治主体的行为抉择产生影响。以自由、生命、纯粹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治主体的政治能力欠缺之虞。政府的政治责任形式由宪法、法律,以及内部纪律规范确定,常适用的责任形式包括:罢免、弹劾、责令辞职等。

最后,在伦理责任中,伦理责任形式以伦理关系恢复,以及道德期待满足为核心。政府的伦理责任亦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当政府违反社会伦理规范,应当以恢复公共伦理秩序,回应公众的道德期待为目的,灵活采取多种责任形式。例如,对于公共伦理关系的恢复可以经由商议等过程,双方交涉进行确定责任内容,但不能违反法律基本原则和无限度损害原则。或者,政府单方面对于违反公序良俗,造成公众或行政相对人损害的,应当采取行政道歉、引咎辞职等方式,以承认其违反伦理规范,开启公共伦理秩序恢复之责。

【注释】

[1]李燕凌、贺林波著:《公共服务视野下的政府责任法治》,人民出版社2015 年版,前言第7 页。

[2]荀明俐著:《从责任的漂浮到责任的重构哲学视角的责任反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12 页。

[3]参见荀明俐著:《从责任的漂浮到责任的重构:哲学视角的责任反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14~15 页。

[4][法]德里达:《信仰和知识——单纯理性限制内的宗教的两个来源》,杜小真译,载《道风:基督教文化评论》2004 年第20 期。

[5]苗力田主编:《古希腊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年版,第617 页。

[6]荀明俐著:《从责任的漂浮到责任的重构:哲学视角的责任反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14~15 页。

[7]参见冯军著:《刑事责任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年版,第11~12 页。

[8]王啸著:《全球化时代的中国公民教育》,福建教育出版社2006 年版,第44 页。

[9]马克思著:《资本论》,上海三联书店2009 年版,第256 页。

[10]参见冯军著:《刑事责任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年版,第12~13 页。

[11]参见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184页;周亚越著:《行政问责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年版,第2 页。

[12]参见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184页。

[13]张成福:《责任政府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 年第2 期。

[14]Graver Straling,Managing the Public Sector,The Dorsey Press,1986,pp.115-125.

[15]王成栋著:《政府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27 页。

[16]王成栋著:《政府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27 页。

[17]参见张成福:《责任政府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 年第2 期。

[18]此处的“行政责任”与本书所讲的行政责任不是同一个概念,可称其为最狭义上的行政责任。

[19]陈国权等著:《责任政府: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45 页。

[20]参见蒋劲松著:《责任政府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年版,第36~37 页。

[21]参见张贤明著:《论政治责任——民主理论的一个视角》,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22 页。

[22]参见张成福:《责任政府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 年第2 期。

[23]陈国权:《论责任政府及其实现过程中的监督作用》,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 年第2 期。

[24]张成福:《责任政府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 年第2 期。

[25]李军鹏:《当代西方责任政府理论研究述评》,载《公共管理高层论坛》2008 年第1 期。

[26]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第3 页。

[27]参见王长发:《法学分类方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 年第4 期。

[2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相关内容。

[29]参见沈岿:《国家赔偿:代位责任还是自己责任》,载《中国法学》2008 年第1期。

[30]参见薛刚凌主编:《行政主体的理论与实践:以公共行政改革为视角》,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 年版,第172 页。(www.xing528.com)

[31]《宪法》第41 条第3 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32]参见王成栋著:《政府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23 页。

[33]参见[美]特里·L.库珀著:《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张秀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77 页。

[34][美]特里·L.库珀著:《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张秀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77 页。

[35][美]特里·L.库珀著:《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张秀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78 页。

[36][美]特里·L.库珀著:《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张秀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82 页。

[37][美]特里·L.库珀著:《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张秀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84 页。

[38]参见周叶中、朱道坤著:《选举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117 页。

[39][英]詹姆斯·密尔著:《论政府》,朱含译,商务印书馆2018 年版,第6 页。

[40][英]约翰·洛克著:《政府论》(下篇),丰俊功、张玉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115 页。

[41]郭晔:《法理:法实践的正当理由》,载《中国法学》2020 年第2 期。

[42]陈寿灿著:《宪治的伦理之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2 页。

[43]参见邓大才:《走向善治之路:自治、法治与德治的选择与组合——以乡村治理体系为研究对象》,载《社会科学研究》2018 年第4 期。

[44]参见赵树坤,张晗:《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理论的变迁及反思》,载《法治与社会发展》2020 年第1 期。

[45]参见孙笑侠:《公、私责任分析——论功利性与道义性惩罚》,载《法学研究》1994 年第6 期。

[46]参见[日]原田上彦著:《诉的利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76页。

[47]参见方世荣:《论行政权力的要素及其制约》,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1 年第2 期。

[48]参见黄松有:《程序独立价值理论与中国民事审判实践》,载《法学评论》2000 年第5 期。

[49]参见陈晓庆:《论事实、价值与法律规范》,载《社会科学论坛》2019 年第5 期。

[50]《刑法》第31 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1]参见朱立言、龙宁丽:《美国高级文官制度与政府回应性》,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 年第1 期。

[52]参见刘锐:《相当因果关系的价值定位》,载《学术交流》2006 年第4 期。

[53]参见叶金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展开》,载《中国法学》2008 年第1 期。

[54]参见崔建远:《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的方式》,载《中国法学》2010 年第2 期。

[55]参见陈红主编:《国家赔偿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81 页。

[56]北京大学法学自科全书编委会、肖蔚云、姜明安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471~472 页。

[57]余军:《行政法上的“违法”与“不法”概念——我国行政法研究中若干错误观点之澄清》,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 年第1 期。

[58]北京大学法学自科全书编委会、肖蔚云、姜明安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207 页。

[59]劳东燕:《风险分配与刑法归责: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载《政法论坛》2010 年第6 期。

[60]参见朱兴著:《刑事归责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 年版,第5 页。

[61]参见朱兴著:《刑事归责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 年版,第4 页。

[62]参见庄劲著:《从客观到主观:刑罚结果归责的路径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6 页。

[63]参见庄劲著:《从客观到主观:刑罚结果归责的路径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3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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