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2-4
200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2003年11月2日至200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2005年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工程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
分析: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根据其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根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签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从业单位资格许可包括从业单位的条件和从业单位的资质。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立进入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准入规则,《建筑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进入建筑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质审查制度。
所谓资质管理,是指资格认证、资质审查的管理,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在进行建筑活动的过程中必须拥有足够的资金,这是进行正常业务活动的物质保证。一定数量的资金也是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前提。关于净资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企业净资产见表2-1。(https://www.xing528.com)
表2-1 企业净资产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具有与其建筑活动相关的装备,是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正常进行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工作的重要的物质保障。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有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与质量检验测试手段,如塔式起重机、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切断机、龙门架、垂直运输设备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有相应的勘察仪器设备和设计机具仪器。因此,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没有相应技术装备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活动。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活动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活动,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设计单位不仅要有建造师,还要有结构、水、暖、电等方面的工程师。建筑活动是涉及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一种特殊活动,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必须有法定执业资格。这种法定执业资格必须依法通过考试和注册才能取得。如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由注册建造师签字才能生效。建筑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各不相同,因此,建筑活动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级别和数量也不同,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类别和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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