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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概述简介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勘察、设计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即可。勘察人、设计人应对其提交给委托人的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进行担保。(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1.发包方的违约责任发包方因所提供勘察、设计的资料不准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等,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概述简介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勘察、设计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即可。勘察合同、设计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条款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活动,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定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内容。通用合同条款是就工程勘察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条款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按照适用工程种类的不同分为两个版本,合同内容如下: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款是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等工程设计活动,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款是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即发包方的权利往往是承包方的义务,而承包方的权利又往往是发包方的义务。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发包方的主要义务

(1)发包方应向工程勘察项目承包方提供勘察范围图和建筑平面布置图,提交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向工程设计项目承包方提供设计任务书,选址报告,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及经过批准的资源、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

(2)向勘察、设计项目的承包方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3)负责勘查现场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工作。

(4)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各设计阶段的批准文件,明确设计的范围和深度。

(5)尊重勘察、设计方的勘察、设计成果,不得私自修改,不得转借他人,如双方约定了保密义务,则委托方不得泄露文件内容。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承包方的主要义务

(1)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要求向委托方按时提交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www.xing528.com)

(2)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原定任务书内容的必要修改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对于勘察工作中的遗漏项目应及时进行补充勘察并自行承担补充勘察的有关费用。

(3)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成果负瑕疵担保责任。勘察人、设计人应对其提交给委托人的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进行担保。工程即使进入施工安装阶段,如发现勘察人、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成果有质量瑕疵从而导致工程返工、窝工、建设费用增加,应由勘察人、设计人承担其所造成的损失。

(4)承包方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施工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和隐蔽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必要时应派有关人员现场设计。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方的违约责任

发包方因所提供勘察、设计的资料不准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等,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发包方的违约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包方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所需的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致使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的,承包方可以顺延工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中途改变建设计划而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返工、窝工、停工或修改计划的,发包方应按承包方的实际消耗工作量增付费用;

(3)发包方未能按期接收承包方的工作成果的,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4)发包方如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2.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违约责任主要是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交勘察、设计文件以及由于勘察、设计错误而应承担的有关违约责任。承包方的违约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导致工程返工,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返工所支出的各种费用;

(2)勘察、设计单位未能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致使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的,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勘察、设计,承担相应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拖延工期造成的损失;

(3)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承包方除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用外,还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4)承包方如不能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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