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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监督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各级领导分工责任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建筑企业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建设工程法规-监督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1.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2)统一监督管理国家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3)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4)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5)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公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6)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的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7)组织全国建设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8)检查和督促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2)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3)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各级领导分工责任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www.xing528.com)

(4)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职工因公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5)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机制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6)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安全生产检查。

(7)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建筑企业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3.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对安全设备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时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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