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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建设工程法规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10日经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其进行肢解发包。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建设工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10日经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如下:

(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其进行肢解发包。若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的单位,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若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或暂停资金拨付。

(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www.xing528.com)

(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委托监理的责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监理。

(7)确保提供的建筑材料符合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

(8)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移交建设单位项目档案的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若未移交,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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