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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建设工程法规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比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建设工程法规

1.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2)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设计文件负责。”

2.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www.xing528.com)

3.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以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比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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