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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概述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知识拓展政府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概述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是各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点: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2)制定质量监督工程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的工程质量;

(5)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6)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www.xing528.com)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8)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整改、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进行相关处罚。

知识拓展

政府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府质量监督作为一项制度,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强调了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质量和环境质量,通过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如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以下特点:

(1)权威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无条件接受这种监督管理。

(2)综合性。这种监督管理并不局限于某一个阶段或某一个方面,而是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并适用于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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