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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争议仲裁协议: 更多法规见《建设工程法规》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争议事项属于仲裁受理范围,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在内容上才能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而成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建设工程争议仲裁协议: 更多法规见《建设工程法规》

仲裁协议是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以仲裁条款或其他书面形式表示自愿将双方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仲裁协议有三种类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要明确。

(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2.仲裁事项

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解决的是“仲裁什么”的问题。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www.xing528.com)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争议事项属于仲裁受理范围,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下列情形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1)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可仲裁事项范围。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有权力的国家机关来判断,而不应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机关来裁决;依法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2)民事纠纷中的权属纠纷不属于可仲裁事项范围。对民事纠纷应注意区分其是财产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中属于权属方面的纠纷,一般不能仲裁。例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

(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由于仲裁事项是仲裁庭要审理和裁决的事项,因此仲裁事项必须明确。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无法进行。

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在内容上才能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而成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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