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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数据收集与使用:是否加剧反竞争?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此同时,平台得以采集和使用的用户信息的数量之大,也引发了对潜在的、新的反竞争行为的担忧。具体来说,这个委员会调查“企业以大数据作为产品,作为输入,或作出重大的竞争决策工具的竞争方式”。对于大数据和竞争程度的关系,学者和监管者仍在争论。

平台数据收集与使用:是否加剧反竞争?

各行各业的企业,都在应用与消费者的互动过程中收集数据来改善运营。在用户数据容易收集、数据挖掘技术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平台中,这一点尤其突出。在我们已经看到的对互联网市场势力的考察中,大数据及其分析技术,占据了平台商业模式的核心地位。与此同时,平台得以采集和使用的用户信息的数量之大,也引发了对潜在的、新的反竞争行为的担忧。2015年,部分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联邦贸易委员会新设立了技术研究和调查办公室。具体来说,这个委员会调查“企业以大数据作为产品,作为输入,或作出重大的竞争决策工具的竞争方式”。主要的反竞争担忧集中在数据控制权向少数企业集中,以及这些企业对数据的储存和使用不透明。

对于大数据和竞争程度的关系,学者和监管者仍在争论。部分人认为:对数据的收集和使用,不会为企业带来相对其他企业的竞争优势。这些学者主张:数据既可以依样获得,又不排他。因此,新的市场进入者,在复制数据时面临的壁垒很低。

尽管如此,监管者和许多学者认为:平台(尤其是市场占有率很大的平台)占有的数据,既可以用于限制竞争,也会侵害消费者权益。比方说,2014年脸书收购瓦次艾普(Whats App)时,欧盟委员会就在并购审查中考虑了用户数据整合对在线广告市场竞争的影响。考虑到存在许多持有自己的用户数据集的竞争者,委员会最终批准了并购,但调查中也承认了这一危险(损害竞争)的存在。紧接着,欧盟竞争委员会委员玛格丽特·维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解释称,委员会对限制其他企业利用“独有的”数据的企业持负面态度:

我们不会对每一家掌握有价值的数据集的企业都抱以怀疑。不过,我们会密切关注那些控制独有的、没有其他企业能够掌握的、能够用来将竞争对手逐出市场的数据的企业。比方说,这可能包括以垄断方式收集的数据。

确实,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最近赞同了这一说法,数据驱动的市场“可能导致‘赢家通吃’的结果”,“市场成功的结果很可能是集中”。哈佛商学院最近的研究也支持平台市场“赢家通吃”的结论。在这篇研究中,根据是否尝试创造全新品类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其他标准,包括是否致力于改善大的、活跃的开发者生态系统”,研究者将寻求风险投资的企业分类。研究发现:

首次公开发行创造的价值中,绝大部分来自被称为“品类之王”的企业。这些企业开辟了全新的“赛道”。想想谷歌、领英和Tableau吧,这些大多是“赢家通吃”的赛道——“品类之王”占据了76%的市场。

包括个人信息与交通、出行时间和市场需求在哪儿,优步收集了大量壮大算法力量的数据。最近,优步宣布了在优步运动这个新网站上,向城市规划者和公众公开其中部分数据(与交通和出行时间有关的信息)的意向。尽管如此,前面已经提到过,优步不打算分享的数据(包括个体消费者数据,以及评分和评价数据)对一系列竞争问题都有影响。这些问题包括:(这部分数据)可能导致反竞争的价格歧视、通过个性化的平台体验加强锁定效应、提高评价系统的价值以及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从更一般的角度来说,优步的体量和市场地位,导致新进入者很难收集到像优步那么多的数据,而这些数据又塑造了优步的算法。前面也提到,拥有“大数据”便利了企业在新的市场利用市场主导地位。(www.xing528.com)

优步和其他双边平台,可能从各个方面、以多种手段利用大量收集数据方面的优势,滥用市场地位,以至对两边市场造成负面影响。身为中介,优步得以接触许多司机和乘客都无法获取的重要数据;优步也因此能够监视司机和乘客,司机、乘客却不能反过来监视优步。通过这一信息不对称,平台得以利用“自己掌握的用户信息和用户体验数据,来误导、压迫共享经济的参与者,或者对他们不利”——优步操纵司机,在有利于平台的时候增加供给的报道,印证了这一点。

此外,在数字语境中,“提高使用量和市场份额”可能和“提升质量”有关——这也是斯图克和艾伦(Allen)所称的“做中学”网络效应。他们认为“随着更多人使用搜索引擎、用引擎执行更多搜索,搜索引擎的算法执行了更多次预测用户偏好的实验,也收到了更多关于错误的反馈,算法因此能更快地调校给出的结果”。因此,在考虑对竞争带来的风险的同时,监管也应该考虑到平台相关的锁定效应可能为社会带来特定的效益。

监管者已经开始思考平台收集消费者对其披露的数据是否可能阻遏竞争。考虑到大数据会是竞争分析中长期存在的因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竞争委员会列举了监管者在考察相应问题时可能使用的集中重要方法。

首先,委员会认识到:平台对用户数据的控制,可能通过提高转换成本、抬高进入壁垒等方法创造锁定效应。应对这一点,委员会提出“竞争当局应该以个案方式,仔细审查(平台的)商业表现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收集数据的能力;评估不同数据集之间的可替代性;确定进入者参与竞争所需要的数据的体量”。

其次,委员会提供了两种思考数据的途径,并考虑了现有的法律分析如何应对大数据带来的挑战。委员会的讨论认为:一方面,在竞争分析中将大数据视作企业资产时,“改进现有的工具可能就足够了”;另一方面,“为了将作为质量/商业表现的数据以及锁定等问题纳入竞争分析,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构建有关平台的远景时,政策制定者应该同时牢记这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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