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浙大法律评论:平台市场势力是否不合理限制了个人隐私选择?

浙大法律评论:平台市场势力是否不合理限制了个人隐私选择?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眠眠 版权反馈
【摘要】:结束之前,政策制定者还有一个问题必须考虑:平台是否可能利用市场势力,来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对于隐私保护的选择?尽管对反垄断与隐私问题间的关联的分析尚未完全成熟,监管者已经开始解决平台市场的网络效应可能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的隐私选择这一问题。锁定效应可能阻止消费者转向更有效的选择;在平台时代,受限于平台同样可能限制消费者的选择。

结束之前,政策制定者还有一个问题必须考虑:平台是否可能利用市场势力,来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对于隐私保护的选择?前面提到,即使竞争者在产品或价格方面展开竞争,网络效应和转换成本,仍旧可以通过将用户锁定在单一平台的方式限制竞争。在这种环境下,为了引诱消费者离开已经占据主导地位的平台,竞争者需要提供吸引力强得多的条件。同理,锁定也会降低平台在隐私保护这个维度上改善质量的竞争压力,甚至给予平台广泛的、实施明显不利于隐私保护的行为,而不受市场惩罚的空间。

考虑到优步作为数据驱动企业的发展模式,这个维度上的限制,可能对数据保护造成非常明显的影响。确实,有分析师如此说,“和谷歌、脸书、维萨一样,我们将看到优步转型为类似的大数据企业——利用它们拥有的我们大家的财富信息提供新的服务,并通过出售这些数据获利”。

尽管对反垄断与隐私问题间的关联的分析尚未完全成熟,监管者已经开始解决平台市场的网络效应可能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的隐私选择这一问题。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前主席帕梅拉·琼斯·哈柏(Pamela Jones Harbour)首先着眼此类案件。对于2007年委员会于谷歌/DoubleClick合并案的决定,她提出如下异议:两家企业的数据带来的网络效应,是否会剥夺消费者在隐私问题上任何有意义的选择?在之后的文章中,通过要求在调查单一企业行为时关注“建立市场主导地位是否改变了企业在隐私维度竞争的激励”,以及主导地位是否会减少研发新的保护消费者隐私技术的激励,哈柏主席主张:应明确隐私问题是反垄断分析的一部分。之后,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可以从非价格竞争的角度评估意向中的合并,其中包括隐私保护的竞争。(https://www.xing528.com)

欧盟的监管者更全面地表述了这一问题。2014年,前任欧盟数据保护监督员彼特·哈斯廷克斯(Peter Hustinx)发表声明,呼吁将数据保护、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视为一体”。他的继任者,现任监督员乔瓦尼·布塔莱利(Giovanni Buttarelli)则呼吁建立“数据交易所”,聚集与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和数据保护法有关的不同主体,来起草纲要以详细论述能同时反映数据保护和消费者保护原则,以及“与合并审查或掠夺式滥用相关”的理论。2016年3月,德国联邦卡特尔办公室宣布已经开始调查脸书是否违反了《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02条。指控的内容是通过要求用户同意与数据使用有关的不公平条款,脸书涉嫌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锁定效应可能阻止消费者转向更有效的选择;在平台时代,受限于平台同样可能限制消费者的选择。在考察平台市场势力时,这一点必须纳入考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