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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查:避免严进宽出误区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种过于主观臆断的回应,将置被告人权益于受损的边缘地带。而整个法庭审理阶段,鉴定人均未出庭,控辩双方的质证流于形式。在法官只对精神病鉴定进行形式审查的影响下,精神病鉴定成为影响辩护的决定性因素。

法官审查:避免严进宽出误区

1.法官精神病鉴定申请的审查:标准不一、审查严格

目前关于应否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法律回应并不明朗,没有任何可操作性的规定用于指导法官应在何时启动鉴定,这导致不同法官在审查时要求辩护方达到的证明标准不一。如图2所示,面对法官要求的证明标准,辩方存在不少现实困难,一定程度影响了精神病辩护的顺畅进行。法官在辩方证据可信度不高(45%)、检方证据充分(20%)、被告人无异常(20%)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启动鉴定(见表3)。法院依据辩方申请移送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数占总移送数的0.18%,表明法官明显更依赖于自我观察来决定是否移送司法鉴定,而非依据辩护人申请。这种过于主观臆断的回应,将置被告人权益于受损的边缘地带。

图2 当事人提起精神病鉴定请求需达到的证明责任

表3 法官回应辩方申请精神病鉴定的表现(N=20人)

2.法官对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审查:形式审查、宽松采信(www.xing528.com)

笔者随机抽取5份判决书发现,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流于形式,判决书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与鉴定结论完全一致,甚至用于描述刑事责任能力的语句也与鉴定意见书完全一致(见表4)。而整个法庭审理阶段,鉴定人均未出庭,控辩双方的质证流于形式。法官不对鉴定所依据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存疑,直接采信鉴定结论,赋予其当然证据力。在法官只对精神病鉴定进行形式审查的影响下,精神病鉴定成为影响辩护的决定性因素。

表4 法庭审理阶段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结果对比表

①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
②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刑一终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
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
④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
⑤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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