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行政行为撤销违法程度分析

行政行为撤销违法程度分析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行为撤销的适用对象是违法行政行为,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违法行政行为都应纳入可撤销的范围。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涉及的是行政行为适法性判断的问题,而违法行政行为是否纳入可撤销行政行为范围则必须考虑行政行为违法内容及其程度。笔者认为,违法行政行为分为可撤销行政行为与可补正行政行为,由此,可撤销行政行为的违法内容及程度是指除了程序方面可以补正的轻微违法之外的其他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撤销违法程度分析

行政行为撤销的适用对象是违法行政行为,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违法行政行为都应纳入可撤销的范围。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涉及的是行政行为适法性判断的问题,而违法行政行为是否纳入可撤销行政行为范围则必须考虑行政行为违法内容及其程度。“有错必纠”对于违法行政行为不再是单一的撤销,而是根据违法内容及其程度采取相应的纠错手段,虽然撤销是主要的纠错手段。

行政行为的违法也称为“瑕疵”,如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其属于民事行为中瑕疵理论在行政法中的沿用。根据瑕疵的不同内容及程度(违法内容及违法程度),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将瑕疵行政行为(即违法行政行为)分为无效行政行为、可撤销行政行为及可补正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法律后果为:(宣告或确认)无效、撤销及补正。其中“(宣告或确认)无效”是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所谓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含有重大明显瑕疵的行政行为,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在其行政程序法中建立了专门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由此,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以无效行政行为、可撤销行政行为及可补正行政行为等内容构成违法行政行为体系。[27](www.xing528.com)

本文的“违法行政行为”包括了所有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论其违法内容及程度如何(不论是否包括重大明显瑕疵)。接下来的问题是,行政行为效力形态中是否包含行政行为无效,即是否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肯定者认为,首先需要区分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之间违法内容及程度之前提的不同;否定者则认为,主要区分可撤销与可补正行政行为之间违法内容及程度的差别即可。出于理论的一贯性,[28]笔者不主张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与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重大明显瑕疵行政行为(所谓的无效行政行为)的效力应由撤销予以消灭。笔者认为,违法行政行为分为可撤销行政行为与可补正行政行为,由此,可撤销行政行为的违法内容及程度是指除了程序方面可以补正的轻微违法之外的其他违法情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