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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基本法理:默示到案与美国民事诉讼特点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正式令状、口头宣告或登记,以及任何意图应诉并服从法院司法管辖的行为都能构成默示的到案。而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到案的概念虽然也非常重要,但是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并未对到案程序作出明确界定。开庭审理保留着陪审团审判的特征,即由陪审团裁决事实争议,法官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缺席审判基本法理:默示到案与美国民事诉讼特点

由于英美法系对诉答过程的严格要求,以及“审前程序+庭审”的诉讼阶段划分,使之对于“缺席”的界定与大陆法系有着显著的区别。其中,“到案”(appearance)、“答辩”(defense)、“庭审”(trial)这三个概念对于理解英美法系的缺席判决十分重要。[3]

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到案(appearance)是指“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律师‘到庭’(come to court)的行为”;诉讼开始后,如果被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到案,则视为他放弃了抗辩的权利,法庭可以对其作出不应诉判决(default judgment)。直到现代之前,英国法庭并非仅靠送达传唤状来取得对被告的司法管辖权,而是必须诉诸扣押财产、人身拘禁等进一步的程序来迫使其“到案”,这不仅要求被告出席法庭,而且要通过一些行为来显示对法庭权力和司法管辖的遵从。诉讼中的任何步骤,例如通过保释金来解除拘禁,都属于这种应诉或服从的表现。……通过正式令状、口头宣告或登记,以及任何意图应诉并服从法院司法管辖的行为都能构成默示的到案。[4]到案的目的在于告知原告他将对原告的请求予以争辩。根据英国新的《民事诉讼规则》,这一程序已被送达认收书(acknowledgment of service)的做法所取代;或者被告也可以不提交送达认收书,而是在规定期限内直接提交答辩状,同样能起到到案的法律效果。而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到案的概念虽然也非常重要,但是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并未对到案程序作出明确界定。以程序性理由提出抗辩(攻击送达的效力、提出撤销案件的动议、要求更详细的诉状,等等),针对起诉状提交答辩状都能构成到案;除此之外,非正式行为也能构成到案,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庭外和解所进行的函件往来。很多法院在决定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到案的问题上均采取宽松处理方式,因为法院通常不愿意未经对方当事人陈述就作出判决。[5]由于英、美的民事诉讼规则都认为被告提交答辩状能产生到案的效果,而且不进行答辩都会作出不应诉判决,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到案”已经逐渐失去它的独立意义。[6]

被告对原告起诉状的回答即为答辩,其书面形式则为答辩状。按照答辩规则的要求,被告应当针对原告起诉状中提出的请求作出答辩,并对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作出自认或否认的陈述,对事实的否认应当清楚地指向其实质性内容。答辩的目的在于形成事实上的争点,以便进入正式的庭审程序。如果被告不进行答辩,或者没有充分地回答起诉状以否认起诉状中的主张,或者双方当事人仅有法律问题上的争点,这表明本案的事实争点没有形成,于是就不需要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而是由法官在审前程序中直接作出不应诉判决(default judgment)、基于诉辩状的判决(judgment on the pleadings)、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或作为法律事项的判决(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www.xing528.com)

原告与被告通过诉答、证据开示等审前程序形成了事实争点之后,就应当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保留着陪审团审判的特征,即由陪审团裁决事实争议,法官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开庭审理通常是连续进行、一次性完成,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到庭参加诉讼。如果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不出席庭审(实践中这种情况相当少见,因为经过长期、复杂的审前程序后已经表明了被告的防御决心),此时便构成庭审的缺席。

为了便于阐述和理解,本书把庭审之前因被告不到案或不答辩而作出的判决统称为“不应诉判决”,而将庭审阶段在一方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称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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