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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法规指南》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关系决定、制约、影响着有计划因素的协作关系。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协议消灭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合同,随着合同的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违约消灭是指由于工程建设合同关系主体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可解除合同,从而使该工程建设合同关系消灭。

《城市轨道交通法规指南》

知识点与学习目标

(1)了解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概念

(2)了解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特征

(3)掌握建设工程法律的主要内容

(4)掌握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意义

1.3.1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则是指由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工程管理和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人类社会存在着许多种社会关系,各种社会关系需要相应的社会规范来调整,譬如道德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道德关系,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就形成了内容和性质各不相同的法律关系,譬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

1.3.2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工程建设活动涉及面广,内容繁杂,法律关系主体广泛,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多种多样,各法律规范之间的地位关系也在不断发展与变化中,这就决定了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几个特征:

1)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不是单一的,而带有明显的综合性。

2)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

3)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是以受国家计划制约的建设管理、建设协作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4)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关系决定、制约、影响着有计划因素的协作关系。

1.3.3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三类: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任何法律关系都是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权利和义务就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3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由于3个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3个要素所组成。

1)法律关系主体: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与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的,受到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的,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自然人。

2)法律关系客体: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通常情况下,主体都是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法律关系。这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便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学理论上,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也不外乎这四类。(www.xing528.com)

1.3.4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着的,也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有一个产生、变更与消灭的过程。

(1)法律关系的产生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了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就产生了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工程建设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随着合同的签订而相应产生,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的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也即告产生。

(2)法律关系的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

1)主体变更:主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2)客体变更:客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变更,即内容的变更。

(3)法律关系的消灭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自然消灭是指工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地得到履行,各主体取得了各自利益,从而使关系达到完结。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协议消灭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合同,随着合同的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违约消灭是指由于工程建设合同关系主体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可解除合同,从而使该工程建设合同关系消灭。不可抗力消灭是指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某类工程建设关系中的目的不能实现,导致该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

1.3.5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工程建设权利和工程建设义务。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对工程建设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联结主体的纽带。

(1)工程建设权利

工程建设权利,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管理要求和自己业务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种建设工程活动。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做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2)工程建设义务

工程建设义务,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建设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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