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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突发事故,提供保障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小可爱 版权反馈
【摘要】: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为保障人群,将参保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风险,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天津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筹资标准,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运行情况进行调整。意外伤残或意外死亡保险金由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予以给付。

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为保障人群,将参保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风险,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缴费分别从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中筹集,参保人员个人不再缴费。天津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筹资标准,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一)相关文件及规定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规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88号],发生意外伤害的参保人员或其委托人应在5日内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到受理网点报案,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其中,参保人员意外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相关人员应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职工和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案,可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6。学生儿童参保人员报案,可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3。

(二)报销给付规定及待遇

1.发生意外伤害时,参保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治疗期内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所发生的意外伤残或意外死亡保险金不予给付。

2.发生意外伤害时,参保人员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治疗期内中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中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度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按照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规定由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予以给付。意外伤残或意外死亡保险金由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予以给付。

3.发生意外伤害时,参保人员处于中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的,其当年度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按照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规定,由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予以给付。意外伤残或意外死亡保险金由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予以给付。

4.治疗期内受托商业保险机构更换的,按照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发生时间,由不同受托商业保险机构分别承担,意外伤残或意外死亡保险金由意外伤害发生时的受托商业保险机构予以给付。(https://www.xing528.com)

5.参保学生儿童在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后,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继续享受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由在校期间承保的受托商业保险机构给付。

6.报销待遇: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全民意外伤害保险按照70%的比例给付参保人员;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当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的,全民意外伤害保险给付参保人员2万元;伤残等级为三级的,给付2.5万元;伤残等级为二级的,给付3万元;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给付3.5万元。当参保人因意外导致死亡的,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对参保人员的合法受益人一次性给付5万元。

(三)医院对意外伤害患者管理特点

1.做好解释工作:按照规定,意外伤害保险患者无论是在门(急)诊就医还是在住院就医,均先自行垫付医疗费用,可能给患者带来经济上的暂时困难,医院在管理上应做好宣传工作,医务人员应全员知晓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为患者进行解答,提醒患者不能使用医保卡,应按照规定时间报案,以便患者就医结束后及时申报医疗费。

2.认真执行医保报销规定:患者诊疗就医时因为全部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医务人员务必不能忽视医保管理要求,尽量减少自费项目的使用,降低患者个人负担。

3.伤病同治应进行必要解释:患者因意外伤害治疗住院,同时出现疾病时,应积极为患者治疗,其费用也是让患者全额垫付,待病情痊愈或好转后,患者申报医疗费时社保经办部门将意外伤害治疗的费用与治疗普通疾病费用自动分开。因此,医疗机构在治疗意外伤害导致的疾病时不能拒绝患者普通疾病的治疗,应做好及时的政策解释工作。

4.做好患者政策宣教:医院医保办公室人员应随时做好医院内政策宣传和必要的提示,内容醒目,确保患者能够及时知晓政策,配合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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