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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国家安全人才保障措施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人员保护措施根据《国家安全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应当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通过人身保护措施与安置保障措施,依法保护有关机关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合法权益。

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国家安全人才保障措施

维护国家安全人才保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针对满足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的人员保障措施;二是针对有关机关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保护措施。

(一)人员保障措施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工作的特殊需要,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选择专门途径,招录、培养和管理从事国家安全工作的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

所谓专门人才,是指为了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招录、培养、选拔、任用的具有开展有关专门工作职业素养的人才力量。所谓特殊人才,是指国家安全工作中,具备特殊能力、才能的人才力量。培养,是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对国家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从事相关专门、特殊工作的有关技能和素养。招录,是指针对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设置的招考、录用和遴选机制。管理,是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和专门人才、特殊人才的特点,对专门人才、特殊人才的任用、考核、晋升、退出、职级待遇、补贴优待等方面的综合管理措施。

(二)人员保护措施(www.xing528.com)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应当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通过人身保护措施与安置保障措施,依法保护有关机关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合法权益。

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长期性、持续性、复杂性和危险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均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对执行国家安全任务、从事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专门人员和相关人员的人身保护措施,保障这些人员的人身安全。例如,美国《1947年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受权或曾经受权接触识别某一秘密情报员的秘密情报的人,故意地将这些秘密情报泄露给无权得知的任何人,明知这些秘密情报足以识别某一情报员的身份,并且美国政府正在采取积极措施隐蔽该情报员同美国的情报关系,将被处以5万元以下罚金或10年以下监禁,或者两罚并处。”该条款是为了保护情报官员、间谍、涉密人员身份的规定。土耳其《1991年打击恐怖主义法》对执行反恐怖活动的专门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保护措施作了规范。该法第20条规定:“①国家应对以下对象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从事反恐斗争和反无政府斗争的官员和履行此职责的司法官员、情报官员、行政官员和军官,警长和警官,监狱和拘留中心的负责人,检察官,羁押恐怖分子的监狱和拘留中心的官员,国家安全法庭的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可能和已经成为恐怖组织袭击目标的人员,帮助揭露犯罪的证人和线人。②保护措施应包括整容手术以改变人的相貌,改变登记记录、驾驶执照、婚姻证书、学位和其他文书军事服役期、动产和不动产权利,以及社会安全和其他权利的保护。③在执行上述措施期间,内务部和其他相关部门有义务对此保密。④上述保护措施的实施细则由总理办公室制定。⑤前述人员即使不在履行职责期间,亦有权使用武器保护自身、配偶和子女免受恐怖分子侵害。”俄罗斯在《2006年反恐法》第20条“享受法律和社会保护的反恐怖工作人员”中对受保护的人员范围作了细致规定,主要包括三类:“①直接参与反恐怖工作的联邦行政机关军人、工作人员和专家;②向负责发现、预防、制止、侦查和破获恐怖主义活动及最大限度地减轻其后果的国家行政人员给予经常或临时性协助的人员;③由于上述人员参与反恐怖工作而产生保护必要性的其家庭成员。”

在我国,有关国家安全工作人员保护措施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针对有关机关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的保护措施。例如,《反间谍法》第18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国防法》第59条规定:“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二类是针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的保护措施。例如,《反恐怖主义法》第76条规定:“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①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②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③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④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⑤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的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①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②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③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④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⑤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对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保护措施包括人身保护措施和安置措施,前者是指针对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人身进行专门性保护的措施,避免受到犯罪分子的打击报复;后者包括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被保护者,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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