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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专业保障措施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部门和地方在职责范围内,应为国家安全专门工作提供支持、配合。

国家安全法:专业保障措施

1.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机关仅限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与有关军事机关。这些机构在行使维护国家安全的职权过程中,要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否则应当根据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2.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的具体职责范围是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具体包括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依法行使其他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职权,等等。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的方法包括法律赋予的必要手段和方式。必要手段和方式既包括一般手段,也包括特殊手段。其中,一般手段主要是指依法开展的一般执法活动,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职权。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刑事侦查中的搜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等。特殊手段主要是根据国家安全的特殊需要,当一般手段无法实现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时,依法经过严格审批,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采取的特殊工作手段和方式。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证人、鉴定人采取保护措施,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等;《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盘问、检查,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时可以使用武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侦查犯罪,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等;《反间谍法》规定的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公民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采取保护措施等。[16](www.xing528.com)

4.在专门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的时候,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一方面,社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法》第1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国家安全任务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国家专门机关,也需要社会上的每个人和每个组织的配合支持。为此,其还特别规定了“专群结合”工作原则,其第9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第39条、第40条还分别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地方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作出了规定。有关部门和地方在职责范围内,应为国家安全专门工作提供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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