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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报告线索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后,公民和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最核心的要求是遵守各项规定,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及时地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从而增强专门的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能力。

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报告线索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公民和组织要履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有关规定的义务,必须要积极主动地从事下列活动:首先,必须要对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的内容有比较全面和系统的了解,如此才能在准确理解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内容含义的基础上,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其次,公民和组织要充分了解和准确地理解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有关规定的内容,除了可以通过自学方式掌握宪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之外,还应当参加由党政机关、专门的普法机构以及单位、社区、学校等组织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来提高自身对有关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立法意义的认识,增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最后,公民和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最核心的要求是遵守各项规定,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表现在每一个领域,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专门的国家安全机构依靠社会公众提供的线索来及时跟踪、调查和发现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公民和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及时地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从而增强专门的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能力。对此,《反间谍法》第21条也规定:“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反恐怖主义法》也有规范,其第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第46条规定:“有关部门对于在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第91条规定:“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公民和组织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可以帮助专门的国家安全机构及时和有效地侦破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案件,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提供充分的事实根据,并为法院作出正确的判决、及时和有效地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提供可靠的定罪量刑依据。公民和组织履行本项义务的重点注意事项有三个方面:其一,要“如实”,只有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才能保证专门的国家机构处理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案件时作出正确判断。其二,提供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应当是其“知悉”的,不是道听途说或者是通过间接传播渠道获得的,这样可以保证专门的国家机构处理相关证据时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其三,应当提供的“证据”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本身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证据特征。《反间谍法》第22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刑法》第311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反恐怖主义法》第82条进一步规定:“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国家安全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因此,维护国家安全不仅仅是《国家安全法》所规定的各类专门的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也是公民和组织的法律义务。这就要求公民和组织应当积极配合专门的国家安全机构有效地开展各项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既包括允许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进入特定场所、使用特定工具、查阅必要材料,也包括拆除各种妨碍国家安全工作的设施设备、停止影响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暂时中断与外界的联系等。“其他协助”的范围很广,涉及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面的协助,必要时包括直接参与某些特定的国家安全工作。(www.xing528.com)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该项义务与公民和组织“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的法律义务的区别在于,公民和组织“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的法律义务是面向所有国家安全工作而言的,而公民和组织“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的法律义务是一项特定义务。这些义务表现为“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依法赋予公民和组织的特定任务。接受这些特定任务的公民和组织必须要认真履行任务,公民所在的单位以及有关组织的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无条件给予支持。如《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刑法》第398条同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这是对《国家安全法》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的呼应性规定,强调了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具有广泛的法律义务,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来认真履行各项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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