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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特别措施应以维护国家安全为限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而言,所谓的适当或者合理,就是实施的特别措施应以维护国家安全实际需要为限。根据比例原则,在强制手段和非强制手段都能达到目的时,应当釆用非强制手段;同样是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在达到目的的前提下,应当选择对公民损害最小的;当采用一项应急处置措施就可以达到控制危机的效果时,不应采用多项处置措施。

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特别措施应以维护国家安全为限

有关法律在规定特别措施时,通常都会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并在后面列举了十项措施可供选择。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采取特别措施时,既要合法,也要适当、合理,这是在合法性基础上对于采取特别措施的机关的更高要求。具体而言,所谓的适当或者合理,就是实施的特别措施应以维护国家安全实际需要为限。在行政强制领域中,这通常被称为“比例原则”,也就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这样做才是适当和合理的。根据比例原则,在强制手段和非强制手段都能达到目的时,应当釆用非强制手段;同样是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在达到目的的前提下,应当选择对公民损害最小的;当采用一项应急处置措施就可以达到控制危机的效果时,不应采用多项处置措施。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对于这一原则也有明确规定。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8条规定:“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遇有八类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但是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第6条也规定:“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或者警械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

【注释】
(www.xing528.com)

[1]程宏毅、常雪梅:“习近平在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载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n1/2016/0415/c64094-28278100.html,2019年8月1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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