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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探索危害国家安全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是指国家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了有关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国家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产生在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发生,正是因为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发生,法定机关通过执法实践对于法定责任的确认,国家安全法律的强制性才能现实地体现出来。国家安全法律责任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这种心理状态是行为人承担国家安全法律责任的主观基础。

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探索危害国家安全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责任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实现法的价值。

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是指国家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了有关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国家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产生在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发生,正是因为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发生,法定机关通过执法实践对于法定责任的确认,国家安全法律的强制性才能现实地体现出来。国家安全法律责任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

(一)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客体

行为是否侵犯了一定的客体,侵害了什么样的客体,是划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此种违法行为与彼种违法行为的界限。

毫无疑问,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客体就是“国家安全”。但是,何为“国家安全”,世界范围内具有不同的立法例。例如,《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法》第1条第3款规定:“国家安全的基本客体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社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国家的宪法制度、主权和领土完整。”《蒙古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蒙古国家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境保持正常,依照宪法确认的国家、社会、机关具备安全存在的条件。”我国《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可以看出,虽然世界各国对国家安全的内容规定得不尽相同,但归结到一点,即国家安全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范畴非常广泛。

(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这些形形色色的危害行为可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即“不应为而为之”;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即“应为而不为”。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也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具有法定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从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作为形式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从广义上讲,包括来自国家外部军事入侵,国家间的领土争端,颠覆国家的政权,推翻国家的社会制度,进行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的统一,投敌叛变,制造叛乱、动乱,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和其他间谍活动,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军事上公开的危害国家安全,也有秘密进行的各种破坏活动;有政治上的颠覆,有经济上的侵略,还有文化上的渗透等。(www.xing528.com)

(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主体

以主体是否要求必须具备特殊身份为标准,危害行为的主体可以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对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主体,同样可以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就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主体而言,一般具有特殊性。例如,就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主体而言,原则上只能是本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的主体来说,原则上也只能是本国的公民和组织。

与之不同,以作为形式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主体,原则上只要是一般主体即可。就自然人而言,无论是本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均有可能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就组织而言,包括境内的一切组织,也包括境外的组织、机构,甚至国家本身也可以成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主体。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的是境外的敌对势力实施的,有的是境内敌对分子实施的,有的是境外敌对势力与境内的敌对分子相勾结实施的。

(四)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主观方面

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是行为人承担国家安全法律责任的主观基础。

所谓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有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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