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君王与人民权力关系:人民拥有最高统治权

君王与人民权力关系:人民拥有最高统治权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伦理与政治主体,以及权力的法规和位置,是多样的。依神的律法,贵族没有任何高居在下院与国会之上的特权。如果抵制罪合法,那么,没有任何团体有权远离或转赠这项权力。布坎南说,国会的决议并非法律,直到其正式颁布前都不能用来约束人民。如果人民公开表示反对不公正法律,那它们就不是法律。制定法律的权力归国会;人民有权抵制专制法律。国会的正义法律是不可撤销的。民众得到整个帝国与最高统治权。

君王与人民权力关系:人民拥有最高统治权

这位教士陷入了巴比伦困惑(Babylonish Confusion)[1],认为我们意见不一。他说,耶稣会士认为所有的统治权都在人民之中。关于新教,有人认为任何人都可以解雇他的王,做这事和杀死一条狼后获得奖励无别。有人认为这一权力在整个民众之中;有人认为在一个没有得到授权的集团中;他们一旦有需要(这种需要是幻想出来的)去改革教会与国家,就集合起来;有人认为在贵族及其同伴那里;有人认为在国王授权召开的内阁那里;还有人认为在更低一级的官员那里。

这位教士如果不是耶稣会士,他就不会去理会他的那些耶稣会士弟兄眼中的尘埃。对此,他除了抄袭巴克利的说法[2]之外没有说出任何东西,且不如巴克利说得好。我要做一点澄清。我们讲任何人都可以处死一个暴君,却不负罪名;这个极端的保皇主义者也是这样说的。如果他没有人民的授权,他就是窃权者。我们知道,无论是王个人还是王室,现今都没有那外在的合法呼召了;现在有的只是人民的呼召。除此之外的呼召都是不可见、不可知的。神不会命令我们顺服王,并把我们置于黑暗中不让我们知道谁是王。这教士把他的合法王冠呼召置于全能者之直接的、不可见的、精致的动作中,用洗礼中的洒水,如此,神指示撒母耳膏扫罗与大卫,而非以利押及其他弟兄。正是这教士的恶毒,而不是我们,在教导人去杀害一位合法的但也是残暴的王。自始至终,我们都坚称王权及所有权利的主体都是全体人民,理性之人天然地倾向组成社会。但是,伦理政治主体,以及权力的法规和位置,是多样的。在苏格兰与英格兰,它指三国议会(the three estates of parliament);在其他国家,有些由该国的贵族或法官组成。这教士缺乏常识来反对我们的意见是混乱的。世上的国家都没有议会,但苏格兰有。它们没有警察、官员、牧师、议员,以及地方议员与国会的议员等,但英格兰有。事实上,有序召集的民众,包括全民地区的集体,有权去选立自己的管理者。依神的律法,贵族没有任何高居在下院与国会之上的特权。他们是法官,且是平等的法官。他们共同组成了神的会众。如果统治的所有权力(这位教士为了将所有人说成是王,他特意将此说成了“最高统治权”)在人民那里,且人民还为自己预留了抵抗暴政的权力,那么,他们会习惯性地将之预留在他们的权力之中。根据这位教士的说辞,我并非不合时节地讨论合法抵抗暴政的权力。我要指出这句神学格言:暴政是撒旦的工,不属神。因为,无论是习惯性的罪还是实际上的罪都不属神;但那权力一定属神。从本性上讲,作为地方官员,他们要求恰当的职分,并使这职分善终,因为他是神的佣人,是与你有益的(《罗马书》13:4)。所以,压制人的伦理、政治、道德的权力都不属神,也不是权力,而是对某种权力的无耻叛离。它不再是出于神的了,只不过是一张犯罪的执照;来自人的犯罪本性和那条伊甸园的蛇。神在基督里已宽恕了罪,教皇却重新分配罪。如果抵制罪合法,那么,没有任何团体有权远离或转赠这项权力。谋杀他弟兄的权力不出自神;因而承受他弟兄被害的权力也不出自神。既然没有权力去自己受苦,它就更不可能来自神。我并不是谈论物理性权力。如果自由意志是神创造的,那么,付诸行动的物理权力,从神的律法来看是有罪的,但也是出自神的。

我来追踪这位教士(c.ix.,p.101,102)的话。——反对者中一些人说,如布坎南,国会无权制定法律,仅仅能够提供一个没有得到社群认可的议案()。还有人说,乡绅阶层和普通民众的权力完全在众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的那些斗士和议员中。他们的命令具有不可更改性。如果普通民众不握有反对国会的权力,内阁(tables)与国会又如何能保持反对国王的权力?

驳:这无知的教士应该感谢巴克利。不过,巴克利不必回报,因为这教士根本没有理解巴克利的精意。对此,我的回答是:

1.要是我们随便想想就能让国会堕落(这个常见),那么,人民在坚决抵制这位教士强行推行弥撒书一事上做得不错。地方议会议员们违背神和人为法律,硬是想把它加给苏格兰。因此,国会的所有决议都不可撤销这一点就被否决了。这位观察者认为,君王作为个人可以授权不让它们被撤销。这教士显然误解了他的意思。人家只是说,他们拥有法律权利,而君王的王权职分必须认可所有的好法律,无论国王和还是民众都不能反对。布坎南说,国会的决议并非法律,直到其正式颁布前都不能用来约束人民。法律正式颁布后,如人民保持缄默,那就表明认同其为必须遵循的法律。如果人民公开表示反对不公正法律,那它们就不是法律。显然,布坎南比这个愚昧的教士对苏格兰国会权力的理解要深刻得多。

2.国会似乎没有理由授予王如此庞大的权力。国会当然要把王置于神之下,人之上。他们当然拥有比王更大的权威和智慧,除非所罗门重返地上王位(借用马屁精的话)。制定法律的权力归国会;人民有权抵制专制法律。神从未将国会权力给王。国会在本质上是和王一样的法官。因此,当他只听他的那些大大小小的顾问们的话,而没有尽到王的职分时,他的作为就会被取消。这就像眼睛离开身体则不能看见一样。国会的同行和成员比国王拥有更大的权力,因为他们作为部分和专职而拥有权力;同时,他们在国会中居于高位,这是人民同意或默许的。

3.我们不允许国会的武断权力。国会的正义法律是不可撤销的。制定正义法律之不可撤销权力对抗的是法律上的武断权利,而不是不可撤销权利。在人民或凡人中不存在武断权力[3]。从今以后,只有人民与国王之间的契约。

教士(c.10,p.105):如果最高统治权约定俗成地在民众那里,那么,只要人民高兴,他们就可以将这权力拿走。这样,国王便成了空壳。民众得到整个帝国与最高统治权。他们用这权力来决断所有事关个人或公共利益的事件,既是王又是臣民。

驳:这种赤裸裸的结论证明不了什么。我们反对这种论断。我们认为,君王从国家那里一起接受王权,制定好的法律,由他的属下去执行这些法律。这权力由人民下放给君王与国会。此外,民众为自己保留了抵制暴政的权力,且强制执行。大卫一直是扫罗的臣民,没有和他面对面,没有夺下歌利亚的剑,也没有解散他的军队,虽然王可以命令他如此行。

教士(c.ⅩⅥ.pp.105—107):所有的王、政治家、地方官员因他们存在的特殊性而彼此有别。但是,在他们口中,这些人却没了区别。不!地方官要比君王所处的环境更好,因为地方官员由众所周知的法律法规来审判;而且,他们不会受到任何指责与惩罚。王是可被民众随意指责,被制止作为。最底层的人也可在民众非源生性的权威前指责与数落王。王还可能遭受关在民众心灵深处黑箱里的主观法律的审判,并非因王有真正的不法之举,乃是因为他们心中虚幻的嫉妒。可以说,正义之王身处险恶;越优秀的王越是身处穷凶极恶之中。除了柏拉图理想国,没有地方会想要这种糟粕。那些狡黠的小人却诱使人民理解并接受这些东西。可怜的人民中了魔咒,跟随阿布萨侬(Absalom)的叛国之举。他们起初并不攻击整个王权,只想把王子从地方议会与伟大的政治家那里孤立出来。

驳:君王与下级地方官是否在本质上有区别?我们拭目以待:

1.这位教士说,所有政治家都承认这点。他显然在撒谎。他扯出摩西与士师(审判者)的权力来证明王权。照此,要么是以色列的士师(审判者)与王并无本质区别,要么就是这位教士更改了神,将《圣经》中的《列王记》与《士师记》两卷合成了一卷《列王士师记》。

2.地方官员所处环境并不会比王所处优越。他们以众所周知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来审判,王却不如此这般。神立最初的王时,诫命他登国位后,要学习律法书,要平生作为自己统治的标准(《申命记》17:18—19)。现今,跟随神的律法权力比跟随人的罪恶意志权力要好。这位教士把王的处境置于比地方官员更差的位置,不是我们。相反,我们认为王应当依据正义的法律法规行使审判。

3.关于某位王是否要被人民指责或罢黜的问题,他无法从我们的主张中看到。

4.人民的法律就是本性之律,非他们的随意欲望。

5.这位教士的叛国行径恕我不能跟随。他说我们中间有积极信仰的人不足十人。我们的信仰是消极的。他的信仰却是否定性的、教皇主义者的、索奇尼教主义的、亚米尼主义的,甚至更差。他本是我们所属信仰里的一员。和所有的改革宗教会一样,我们对信仰的宣誓是积极的。他认为所有新教教会的信仰宣誓都是消极的。我们在改革之前,政府的无用已成了大家认同的事实。整个天主教体系都是消极的。这一点在英格兰—苏格兰联合教会(the Church of Scotland and England)的教义宣告中明确指出。那位博学与受人尊敬的教会弟兄在他的《坎特伯雷信纲》(the Canterburian's Self-conviction)一文中也证实了这点。英格兰国会绝不应背负叛国之罪。那些所谓的伟大政治家的好顾问,他们在英王权柄下组建的两国议会只不过是那些发假誓的教皇主义者、教士阶级、耶稣会士、爱尔兰割喉党与变节者的一支,是对所有法律、神性、人性、神、教会、国家的背弃。

教士(c.15,pp.147,148):无论谁掌管统治权力,他只能是弥补缺陷的良剂,去纠正在国家与教会中那些背经叛道之事。这监管之权的主体必须在所有审判与实践中远离错误。这便是现在的皇权。如果国会犯错,民众须有方法纠正之。若非如此,神就置教会与国家于无可救药之境。

驳:1.这一主张也是从巴克利那里偷来的。巴克利说[4]:“王若要卖掉他的国家,或使他的国受奴于外国势力之下,他就是不义的。”问题是:由谁来执行那抵制他如此行的法律呢?不是人民,不是贵族,也不是国会;这个奴隶如此说(p.149):“除了全能的主,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权力能惩罚和制约君权。”

2.在这世上,我们没有发现有任何管理权力是不会犯错的,无论是君王的还是人民的;也没有处理将国家置于他国奴役之下的王的最后权力。我们将这权力归于人民,因为他们不会犯错。那些宫廷的谄媚者,鼓吹王的意志在一切法律之上,是正确与错误、合法与非法的衡量器。他们将君王视为俗世的教皇,也是教会事务与民间事务上的教皇。他们不会如此欣然地去自毁(本性之律给了他们相反的自我防卫原则)。暴君只会关心自己,而非民众。

3.紧要关头,如在亚哈与耶洗别毁坏神的教会,暴治祭司、先知及以色列民的身体与意识之时,以利亚设法与以色列达成一致,在以色列民的帮助下,将所有巴力的祭司杀死。毫无疑问,王只能违心地旁观。我认为这一事例足以证明人民可以收回他们的权力。

4.我们并没用教导人民应弥补政府所有的失误,也没有教导一旦君王犯错,他们就当动用该权力。当人民拒绝拜偶和犯法时,王却要砍下神的子民的头颅的情况下,人民才运用该权力。人民在忍无可忍之时收回他们的权力。这宫廷的奴隶却要人民去做他自己不做的事情:王与国会召见他时,他却拒绝露面。当受合法的、权威的、尊贵的权力召唤,没有比弃家奔逃更大的抗拒了。

教士:民众监督权可以因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罪过或不义之举便传唤君王,并实施惩罚。若如此,为何以色列贵族与犹太大议会(Sanhedrin)不召唤大卫王于他们面前、审判并惩罚他呢?他不是与拔示巴通奸,谋杀乌利亚了吗?众所周知,暴政是指对国家有意的、普遍的、全局性的、明显的毁坏。除疯子外,无人会如此行。以尼禄为例,与其说是一种补救办法,还不如说是煽动性激情的表达。

驳:这位教士此处言论跳到了他著作内容的对立面。之前他都在讲最高统治主体以及王位,认为其不在一切规则内。此时,他却踉跄跳入了反抗大军的“泥潭”,且毫无新颖之处。(www.xing528.com)

1.在苏格兰,国王若以他继承而来的财产与权力侵犯法律,苏格兰的法律授权每个苏格兰人抵制这入侵者,并会将这些人押解到法庭,审判其不义行为。难道这违背了神的道?抑或违背了人的良心?

2.犹太大议会确实没有惩罚大卫王,所以,因着任意不义行为去挑战王是不合法的。这种从犹太大议会的实际行动来推断一件事情合法或不合法的逻辑,恕我们不能接受。

3.依据这位教士的教唆,拔示巴不能在律法下被处死,而谋杀无辜的乌利亚的最直接凶手约押也不能判死刑。因为拔示巴所犯的通奸是王所犯的通奸,她这样做只是顺服王的要求;约押的谋杀也是忠贞的谋杀,如对查理一世支持者的屠杀一样,因为他是因王的手谕而为之。谋杀就是谋杀,凶手就得死,不管有没有什么王的秘密授权。因此,犹太大议会本应该取了拔示巴的命与约押的头。英格兰的议会,如果他们是法官(我想是神、古代的律法与卓越的国家使他们成为法官),就应该斩杀这些约押。王命不能使谋杀变得合法。

4.作为王的大卫所言更多地倾向我们,而非这位教士。大卫对那人甚恼怒,对拿单说:“我指着永生的耶和华起誓,行这事的人该死!”(《撒母耳记下》12:1—12)

5.任何不义之事都不会使王在神面前不成王,正如任何不洁行为都不会使妻子在神面前不能成为妻子一样。

6.这位教士为尼禄辩护,认为他不应该受到抵制。如果“整个罗马有一个头,他会将之斩首结果”(卡里古拉如是讲,如果这位教士比我更清楚历史,我便罢口)。

7.他说,完全暴政的思想除了疯子之外,无人会有。试问:英王宣布苏格兰人为叛徒(因他们拒绝举行弥撒),并组织由割喉党组成的军队将他们剿灭,这难道还不是暴政吗?如果全英人民都拒绝拜偶呢?英王已在这种解决方式上沉睡了好几个月了:一时的激情并不会长期留存。虽然这不比太阳那样明显,却是白纸黑字发出的公告。另外,军队紧锣密鼓的调动,割喉党大张旗鼓的前进,以及对苏格兰海陆两路的封锁,对五感齐全之人来说,事情是再明显不过了!

大律师抠瓦图为亚斯(Covarruvias)说[5]:所有民事权利归国家所有。人天生是社会性的受造物,在社会团体中人要自己保护自己是不可能的;于是组成集体,个人将权利转交给这个集体的首领。他接着说:“对于市民社会,与其让它自己发展,有人领导其发展是更好的选择。但是,这领导者需公正地被设定,且杜绝暴力。神确实没有给予具体的规章制度;在市民社会中,人民也不曾完全直接地选举王与王子。”亚里士多德也说(polit.3,c.10):“选举产生王要比世袭王更好;继承来的王国才有真正的王室(vere regia),而这些世袭的王却更暴虐、更作威作福。他们适合那些未开化的国度。”抠瓦图为亚斯(tom.2,pract.quest.de jurisd.Castellan.Reip.c.1,n.4)继而说:“世袭的王是通过人民不言而喻的赞同成为世袭王的,因而也是通过法律与习俗而成为王。”

斯巴拉多主教说[6]:“假设社会拒绝有一个高高在上的统治者。他们有如此的自由吗?不可能。有许多方式可迫使人民去承认一位统治者。那样就没有人可以违背他们意志地统治这个集体。本性却有别的安排,每个人都不满足他们所拥有的(ut quod singuli nollent,universi vellent),而是想要他们所没有的。此乃社团的本性欲求。”这位教士说:“神不仅是秩序的创造者,也是存在的创造者。我们的主创造了一切也保存着一切。没有了政府,人类社会将会消解,走向毁灭。那样的话,政府必定是合乎本性的,而不取决于人的自愿与主观规定。在本性链条上,通过不言自喻的赞同与缄默方式,次一级的存在物给予高一级的存在物以统治权。这高一级的监管者对次一级存在物有强有力的影响。在依附的链条上,我们从一个高级的长官到另一个更高的长官,最后是一个最高的统治者。这证明了君主制的优越性。在天使那里也有一个顺序,到人这里如何就能说神给了人简单的赞同权去确立上下级关系呢?这既不符合本性也得不到福音书的授权。如此随意,将之建立在这种臆想的原则上,人类将会没了政府。这种悖论不能让它存留。就本性而论,神早已给了高级些的受造物以固有的优越性,这绝不可能像叛贼所宣称的那样通过下等存在物的交通而得到,也不可能像这些下等人梦想的那样,紧要关头他们可以回收这权力。所以,神并没将最高统治权留给民众、团体、集体、代表或实际性的人民主体。最高统治权也不可能从他们而出,无论是一个人、几个人或很多人都不可能掌管这权力。无论在什么方式上,他们也不可能随意地回收这统治权。”

驳:回应斯巴拉多主教的论断:没有政府,社会没有自由可言。抠瓦图为亚斯说[7]:“神将之给予了每个社会,即保护自己免受暴力与不公正待遇的能力。为此目的,他们不能不将他们的权力转交给一个或者多个管理者。”这位教士在这错误假设之上建立的所有东西都是他的幻想与诽谤,并非我们的主张。例如:“对个人而言,没有政府出自他们的自愿,自愿将他们的权力转赠给一个或多个统治者。”这不过就是胡言乱语。

1.我们认为政府是符合本性的,并不是意愿的结果。但是,政府的产生方式与行事方法则是可选择的。没有政府则社会不能存活;但不能由此说,神直接立王,中间没有人的意愿的参与;也不能说,人民便不能主观地选择他们的管理者、建立一种君主制度或选举更多的管理者,抑或建立一种贵族制度。这是不能成立。人民用声音表达自己的想法是本性之事,不在乎用人的制度来规定说那种语言,希腊语或拉丁语(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对人来说,吃饭是本性之事,选择吃这种或那种肉难道不是出自他们的选择吗?这有何道理呢?这样的推论也很拙:最高统治权本性地居于人民,以他们喜欢的这种或那种方式让渡或收回这权力却不在他们的权力范围之内。推论不能这样进行。如果最高统治权的遗传是必然的,那么,偏离或将这权力给予一个或三个人,不管这种决定是否是绝对地、不可更改地、有条件地做出,必是主观武断的。这正如,一个父亲有六个孩子,且深爱他们,但没有表达他感情的自由。以儿子要好好使用财产为前提,他也没有将他大笔财产留给他儿子的自由。这等于是说他的财产处理不能随他的意思。

2.本性中有一种天然的附属关系,那就是上下级关系。这里没有选择自由。地不会有意识地给天高于自己的优越性。人不会给天使在自己之上的优越性。万有的创造者直接创造了万物,也创造了它们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其中没有选择自由。神却没有将扫罗创造成天生的以色列王,大卫也不是。通过神的创造,他成为一个人。不然的话,大卫就应该出母腹便为王,而不是接受神的恩典后才是王。大卫由人到王,其中有神的恩典与人的认可。诚然,神在人的尊严之上创造了王的职分与权柄,神却借着以色列民的认可而立大卫为王,而非以利押。大卫就职为王,以色列民便与他立约。大卫有非常大的权力,但这权力是作为父亲的权力,而非暴君的权力;是为人民战斗的权力,而非离弃摧毁百姓的权力。低级受造物并不能给高级受造物任何权力,因为他们不能让渡此类的相应权力。对正面秩序的否认实际上是对较高与最高权力的否认,从而丧失了所有的权力。所有想成王或统治者之人的诡计是理性与自主行为,而非本性行为。本性行为如神创造比人更高贵的天使,创造比野兽更优越的人等行为。这位教士此处之论点实在无聊与愚蠢。低级受造物是相对于那些从本性上更高贵与高级的受造物而言,而不是从主观选择意义上讲,不是如保皇党所言的纯粹认可这种主观随意行为。

3.这位教士称赞秩序,认为我们达到了秩序的最高级别。他还称赞君主制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因为它是神的政府。我并不反对这点。我也认为经营好的君主制政府确实是最好的政府,当然这是十分成问题的。神是不可能犯错与否认自己的君主,由此推导出罪人也能做这样的君主。这真是可悲的逻辑!他要给出可靠的证明才行!如这位教士所言,他是不是也要在天使中立一位君主,何不称之为“天使王”?他的话要是还有半点价值的话,且照他所讲的路走下去,恐怕天使中也要有带冠的王了!

【注释】

[1]巴比伦困惑(Babylonish Confusion)是17世纪神学界常用词。其意义并不完全一致。犹太人被掳至巴比伦。这件事对于犹太人来说是不可思议的。耶和华是他们的神,是不会抛弃他们的主。但现在,他们被打败,无法抗拒地被迫离开犹大地。以斯拉(公元前458年)和尼希米(公元前445年)先后带领一些犹太人回到耶路撒冷,要重修圣殿(参阅《以斯拉记》和《尼希米记》)。但是,对于大部分犹太人来说,耶路撒冷已经是很遥远的事了。要回耶路撒冷还是继续待在巴比伦,对于他们来说就是一种困惑。另一种说法,神为了洗涤犹太人的罪,放手让巴比伦王攻破耶路撒冷,毁掉圣殿,并把犹太人掳至巴比伦。也就是说,犹太人被掳至巴比伦对于犹太人来说是一种好事。这也是令人困惑的。

[2]巴克利:《反君主制》,lib.4,c.10,p.268,ut hostes publicos non solum ab universo populo,sed a singulis etiam impeti oædique jure optimo posse tota Antiquitas censuit.——原注

[3]卢瑟福关于“不可撒销权利”(Irrevocable power)与“武断权力”(arbitrary power)之间的区分并未展开。它们之间的关系也说得不清楚,似乎涉及程序的绝对性和判决的可错性。我们基本上是直译。

[4]巴克利:《反君主制》,lib.5,c.12,idem.lib.3,c.ult.p.2,3。——原注

[5]Covarruvias.tom.2,pract.quest.c.1,n.2-4.——原注

[6]Spalato de rep.eccles.lib.6,c.2,n.32.——原注

[7]Covarr.tom.4,pract.quest.c.1,n.2.——原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