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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成果摘录:刑事辩护攻略与技巧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以苗某良为首的涉黑团伙尚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工作成果摘录:刑事辩护攻略与技巧

辩护人认为,苗某良团伙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具体理由如下:

一、苗某良团伙不具有法律要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要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纪要》)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纪要》)规定,在通常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和稳定,一般会有一些约定俗成的纪律、规约,有些甚至还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也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并未能体现出组织成员相对固定、组织结构严密的特点,亦没有惩戒、报复等黑社会性质组织典型的纪律方式。综合全案证据,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苗某良团伙内部存在任何的成文规章制度,也没有任何不成文的规约,更无任何的内部处罚处分,没有任何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为准则的成文或不成文规定。团伙历次违法犯罪活动均不具有组织性,事前通常未经过所谓的组织者、领导者的策划组织,也并无明确的分工,在具体违法犯罪案件实施过程中,经常是三五人随意纠集在一起,一拍即合或一时兴起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事先并无组织、汇报、策划等情形。以苗某良为首的涉黑团伙尚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二、苗某良团伙不具有法律要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要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满足的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2015年《纪要》规定,“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

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

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

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www.xing528.com)

2009年《纪要》规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

在本案中,苗某良团伙成员主要都是村“两委”成员,其依托的是村“两委”组织,实施的犯罪主要也不是为了敛财,即使获得一些经济利益,也是各自分赃,而不是聚集在一起用于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其生存与发展不依托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经济利益。本案完全不存在2009年《纪要》所规定的经济特征的情形,不满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三、苗某良团伙不具有法律要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符合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行为特征。2009年《纪要》还具体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此外,2009年《纪要》还规定“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本案中,结合本案所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个罪证据来看,2006年后,该团伙除本案5·19故意伤害及其相关犯罪外,苗某良等组织实施的其他以社会无辜群众为犯罪对象的暴力性犯罪仅有清香园寻衅滋事案、东沿里聚众斗殴案及雕刻厂故意毁坏财物案。清香园寻衅滋事案除苗某良外仅有3名涉黑成员参加,雕刻厂故意毁坏财物案仅有3名涉黑成员参加,东沿里聚众斗殴案系未遂,故相关的行为尚不符合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四、苗某良团伙不具有法律要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应当具备如下非法控制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09年《纪要》对此也作出了具体说明,认为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等属于形成非法控制。

在本案中,苗某良等人虽在复兴街改造、开发富利小区拆迁过程中对许城东村、赵城东村村民及相关雕刻厂造成恶劣影响,在其他违法犯罪过程中对××市东沿里村民及其他群众亦造成恶劣影响,但没有其如何操纵许城东村村委会选举的证据,亦没有其如何具体破坏“两委”正常组织秩序的证据,故苗某良等人的行为虽使村民对“两委”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信任,但尚不能证明其已经对该村的社会秩序形成非法控制。另外,亦不能证明该团伙已对××县建筑行业或其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造成重大影响,即不能证明该团伙在何种区域内、何种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苗某良涉黑团伙尚不符合分割地盘、控制行业等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特征。

综上所述,苗某良团伙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综合全案证据无法认定该团伙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故被告人苗某某当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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