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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风险控制手册-混合销售的成本核实与纳税规定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查有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实是否存在将收取的混合销售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情况。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纳税风险控制手册-混合销售的成本核实与纳税规定

案例:某商场6月份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扩大知名度,对在该商场购买的空调,为顾客提供“送到家、装上墙”的服务,并象征性地收取服务费100元/台。对该商场收取的运送空调和安装空调的服务费用,财务人员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应该缴纳营业税,有的认为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有的主张作为账外小金库处理,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缴税呢?

♂风险点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除另有规定外,上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否错征营业税,而未视为销售货物,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在内。

♂风险识别方法

(1)查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有无混合销售业务。

(2)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实混合销售行为中非应税项目是否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有无将一项混合销售业务分割成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项目分别核算等问题。

(3)审查有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实是否存在将收取的混合销售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情况。

(4)审查企业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是否在50%以上。

♂政策精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www.xing528.com)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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