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例:2013年10月张某承包了某鞋业公司,承包合同约定,张某有自主经营权,每年向该鞋业公司上交承包费200万元。♂风险识别方法根据纳税人名称进行调查取证,审核出租人、发包人与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核实实际经营人,审查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是否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是否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确认其是否存在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案例:2013年10月张某承包了某鞋业公司,承包合同约定,张某有自主经营权,每年向该鞋业公司上交承包费200万元。2013年11月份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与鞋业公司出现了不同意见:张某认为其只是承包经营,增值税应该继续由鞋业公司缴纳;鞋业公司认为公司已承包给了张某,税款理应由张某缴纳。您认为增值税到底应该由谁缴纳?
♂风险点
查核承租或承包的企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风险识别方法
(1)根据纳税人名称进行调查取证,审核出租人、发包人与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核实实际经营人,审查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是否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是否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确认其是否存在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www.xing528.com)
(2)检查出租人、发包人财务账簿中“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账户,审核是否有承包费和租金收入,是否将“承租或承包”部分的收入纳入出租人、发包人财务核算,确定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
♂政策精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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