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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建筑劳务的纳税风险控制手册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风险点企业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是否全部收入错征营业税,而未按税法规定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其取得的销售自产货物收入征收增值税,建筑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还应审核建安预决算书和货物的销售价格是否异常,是否存在混合销售中减少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价格,提高非应税劳务价格,从而少缴税款的问题。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建筑劳务的纳税风险控制手册

案例:某企业主要从事保温材料的生产经营,且具有保温施工资质。在某项购销合同中,合同约定材料金额为100万元,安装施工费用为20万元。该企业考虑到在该项目中材料销售所占比例大而施工收入比例小,且认为本企业主营项目为材料的研发和生产,所以将两项收入合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这种处理方式正确吗?

♂风险点

企业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是否全部收入错征营业税,而未按税法规定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风险识别方法

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重点审核总包或分包合同中是否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其取得的销售自产货物收入征收增值税,建筑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还应审核建安预决算书和货物的销售价格是否异常,是否存在混合销售中减少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价格,提高非应税劳务价格,从而少缴税款的问题。

♂政策精解(www.xing528.com)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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