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用50万元的原材料换取乙企业50万元的库存商品。甲乙双方均未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双方可否凭借书面合同申请进项税额抵扣?
♂风险点
查核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购进货物的,是否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并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确定的进项税额抵扣,否则不得抵扣。
♂风险识别方法
(1)审查“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借方发生额,对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查看是否相符。
(2)审查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
♂政策精解
——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www.xing528.com)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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