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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债权与权益投资比例:重要发现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关联方债权与权益投资比例:重要发现

案例: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于2008年1月共投资1000万元设立D公司。2012年1月,D公司以10%年利率从A、B、C三个公司借款2700万元。假设A、B、C、D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该案例中,借款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吗?

♂风险点

查核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除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第二条规定外),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否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识别方法

(1)审查企业成立章程等,核实企业资金来源、购销渠道,确定企业间是否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是否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是否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以此确认双方企业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2)检查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关联企业投资的性质。

(3)检查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不超过标准的借款利率是否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

♂政策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www.xing528.com)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

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

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

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

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

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

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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