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是我国目前的律师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四)自觉接受调解处理的义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各类纠纷,自觉接受律师协会及其相关机构的调解处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履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作出的裁决。
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是我国目前的律师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在这种体制中,律师既要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也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机构或行政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接受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义务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有关律师管理的规定、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和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和年度登记手续。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完成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学习及考核。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时缴纳会费。
(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www.xing528.com)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并为会员的,应当提前报律师协会批准。律师以中国律师身份参加境外国际性组织的,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在上述会议作交流发言的,其发言内容亦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成为民事被告或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或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的,应当向律师协会作出书面报告。
(三)参与律师协会活动的义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研究活动,完成律师协会布置的业务研究任务,参加律师协会布置的公益活动。
(四)自觉接受调解处理的义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各类纠纷,自觉接受律师协会及其相关机构的调解处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履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作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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