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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机构行为规范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的执业机构也是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规范对象,也要承担某些职业责任。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机构行为规范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的执业机构也是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规范对象,也要承担某些职业责任。根据这些规定,律师执业机构的行为规范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为规范

1.遵守向管理机关登记管理行为的义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是我国的律师管理机构。这种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的登记管理。因此,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⑴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⑵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协议等事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⑶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⑷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2.维护律师管理严肃性的义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⑴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⑵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⑶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⑷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予制止。

(二)内部管理上的行为规范

1.财务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⑴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⑵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⑶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2.依法纳税。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3.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

(三)对委托人的行为规范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

2.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www.xing528.com)

(四)同行之间的行为规范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合伙人、合作人、律师退所。

2.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

3.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声誉。

(五)其他行为规范

1.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不得为承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任何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

2.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所内执业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期如实交纳事务所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社保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用。

4.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5.律师事务所不得投资兴办公司、直接参与商业性经营活动。

6.律师事务所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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